工程停止点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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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停止点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工程质量过程管控,规范管理行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武汉大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置地武汉大区在建的住宅工程。
第三条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自身特点和管控要求编制《工程质量停止点清单》并下发监理和总承包单位,清单中设立的停止点数量和检查频次不得少于附件1中的要求。
第四条总承包单位应编制包含停止点检查计划、技术要求、工艺流程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的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审批。
第五条在项目的工程月报、周报中,应列入近期的停止点检查计划。项目部应提前至少1天与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确认停止点检查时间。
第六条施工单位施工至停止点,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复检合格后,上报项目部申请停止点检查。项目部初验合格后,上报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与项目部一同对停止点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条停止点现场检查完毕后,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即时汇总检查情况并得出结论,结论限于合格、不合格两种。不合格的,指明需整改内容,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上报,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复查直至通过。
第八条《工程停止点质量检查表》(附件2)在检查完毕时经各方会签,并由项目存档备查。
第九条前一停止点检查未通过,工程实施不得进入下一阶段。
第十条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对停止点质量申请检查,或检查不通过未整改到位并复查通过,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处1~5万元/次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前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依据本办法编制《工程停止点清单》及相应管理要求,列入招标技术文件内容。
第十二条每季度大区工程管理部将对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停止点检查执行情况和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大区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工程停止点清单
注:项目部设定的停止点应包含不限于本表所列的检查内容,可根据项目特点增设检查内容和频次。
工程停止点质量检查表
工程名称:编号:TZ—检查部位:
注:本表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项目部和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