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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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1.放火罪中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中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张明楷法律案件(3篇)

张明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明楷,男,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张明楷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甲,男,某市居民。

某日,甲将一辆价值1万元的自行车停放在某小区楼下。

当晚,甲离开时忘记拔车锁。

2. 张明楷,男,某市居民。

某日,张明楷路过该小区楼下,发现甲的自行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心。

张明楷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自行车锁撬开,骑走自行车。

3. 次日,甲发现自行车被盗,遂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监控,将张明楷抓获。

三、案件争议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法律分析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明楷盗窃的自行车价值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明楷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明楷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张明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明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明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案件启示1. 公民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犯罪。

【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看命题人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听刑法大家嘚啵嘚——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蔡雅奇刑法老蔡编写说明:这次为您呈现的是2018年度的张明楷教授的100个刑法案例,均改编自张明楷教授最新的著作和文章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

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

人送外号“干货蔡”。

法考圈中跑的最快的老师,每天早上5点起床跑10公里是他坚持多年的雷打不动曲目。

人送外号“蔡跑跑”。

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

干货答疑10公里,老蔡带你过法考。

刑法老蔡,你值得拥有。

1、A住在森林边上,对13岁的继子B早就心怀杀意。

在一个雷雨交加的白天,A让继子B穿过森林,到森林的另一边去采蘑菇,A的目的是想让B掉入森林中唯一的一条小路的陷阱中摔死。

B出发,但在离陷阱仅有3米时,遭雷击身亡。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B被雷击身亡的结果,不能归属于A。

既然“行为人希望被害人遭受雷击身亡而让被害人前往森林,被害人果然被雷击死,都不能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本案就更不能进行客观归责,即不能将B 被雷击死的结果归属于A的行为。

换言之,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可以在客观上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时,才能谈论是否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一问题。

故本案也不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最后,需要讨论的问题是,A让B去森林并希望他掉入陷阱的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紧迫的危险,如果离陷阱比较近了,危险具有紧迫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反之,如果离陷阱还比较远,如B 刚出门即遭雷击身亡,对A就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

据此,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A、B、C三人于冬日的某个夜晚在一小酒馆喝酒,C很快喝醉了,A、B商量了一下,由A叫了一辆出租车将C送回家。

但到了C家楼下之后,C坚持不下车、不上楼,还要再回那个小酒馆喝酒。

A遂陪C返回那个小酒馆,但小酒馆已经关门了。

A劝说C赶紧回家,改日再喝,C依然不肯回家。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以张明楷为例,探讨其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张明楷犯罪的事实张明楷,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明楷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三、张明楷犯罪的法律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明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事诉讼程序:张明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明楷有权进行辩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3. 民事责任:张明楷贪污的100万元公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国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张明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因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治安管理处罚:张明楷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明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5. 党纪处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明楷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案例34例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案例34例
12、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其次,对张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张三的教唆,李四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张三的教唆行为与李四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三与李四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换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13、甲等三人共谋将出租车司机乙杀死后抢劫其财物,甲等三人上车后,让乙将车开往偏僻处,随即对乙实施暴力,并勒乙的脖子。乙休克后,甲等三人以为乙已死亡,将出租车内的现金劫走后潜逃。乙事后苏醒,仅受轻微伤。如果将甲等三人的行为认定为一般抢劫显然不合适。如果因此而将甲等三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也不合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应当认为,抢劫罪中的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存在未遂。于是,对甲等三人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8种情形所规定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样便与故意杀人罪相协调了。
31、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32、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18、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2017年度张明楷的100个案例

2017年度张明楷的100个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案例1、甲盗窃乙4000余元的手机之后,觉得对乙下手实在容易,遂决定再对乙下手一次。

第二日,当甲要盗窃乙的汽车(价值11万元)时,被警察抓获。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一罪,同时适用盗窃数额较大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同时将盗窃11万元未遂的事实,作为在上述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内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及其法定刑的规定内容,是量刑规则,而非加重的构成要件。

前者不存在未遂形态,而后者则存在未遂形态。

2、乙为报复社会,在某居民楼附近安放定时炸弹。

小区居民甲眼见这一事实,为使民众免遭爆炸危险,在炸弹未爆炸之前将乙杀死。

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参考答案】不属于。

故意犯罪行为可以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但不能将先前行为作为防卫对象。

首先,在作为犯中,防卫行为可以是致人死亡的方法,但在不作为犯中,不可能是使行为人死亡的防卫方法。

其次,对作为犯的防卫,只要制止了行为本身就不能再防卫。

但对不作为犯的防卫,只要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就不能再防卫。

本案中,只要行为人说出了炸弹的位置或拆除了炸弹,就不能再防卫。

据此,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A上火车后,发现车辆里放着无人持有(事后查明,是他人遗忘)的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遂将其携带在身上,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

问:A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第130条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为什么?【参考答案】不能。

刑法第130条的罪名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行为应当表现为:先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然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问题是:行为人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而携带的,能否再适用刑法第130条?首先,不管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还是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枪支、弹药而继续携带,都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张明楷刑法案例

张明楷刑法案例

张明楷刑法案例必考知识点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

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明楷,男,25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明楷在网络上结识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向张明楷提供了毒品。

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毒品购买款。

2019年2月,张明楷在李某的指引下,从李某处购买了毒品。

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线索抓获了李某,并在李某的住所内查获了部分毒品。

公安机关随后将案件线索延伸至张明楷,并在张明楷的住处查获了剩余毒品。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海洛因。

被告人张明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二、争议焦点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明楷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楷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持有,且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1. 毒品数量: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较大数量,可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2. 毒品来源:被告人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说明其有较明确的购买渠道,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3. 毒品用途: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张明楷持有毒品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可能用于贩卖、吸食等非法用途,其主观恶性较大。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三)对张明楷的量刑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明楷法律经典案例(3篇)

张明楷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某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5月,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防卫过当的认定以及犯罪中止的认定等方面。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陈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陈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陈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争议焦点1.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3.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四、案例分析1.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陈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不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3.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陈某某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并未自动放弃犯罪,也没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五、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张明楷经典案例

张明楷经典案例

张明楷经典案例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孙:理解此种观点的前提是要改变以往的观念:盗窃罪侵犯的是相对人对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

这种占有是否合法在所不论。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孙:理念与案例1相同。

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孙:这种情况下,乙若是要求甲提供其他的财物,则超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范围。

对其他财物的索取则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孙:非法的占有权在遇到合法的所有权时,此时不能够认定为甲为盗窃罪。

但是如果第三人丙从乙处盗窃了摩托车,则构成盗窃罪无疑。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孙:明确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时失控说,即财物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说占有。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法律案件张明楷(3篇)

法律案件张明楷(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学界,张明楷教授是一位备受尊敬的法学专家。

他不仅在我国刑法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而且在法律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将以张明楷教授参与的法律案件为切入点,探讨他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贡献。

二、张明楷教授的法律案件1. 张明楷教授参与的主要法律案件(1)杭州飙车案2011年,杭州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飙车案。

张明楷教授作为专家证人,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他认为,肇事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2)李某某案2013年,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张明楷教授作为辩护人,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3)王某某案2016年,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张明楷教授作为专家证人,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 张明楷教授在案件中的贡献(1)理论贡献张明楷教授在刑法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他的观点和见解对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从刑法角度分析了案件的法律问题,为法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践贡献张明楷教授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的观点和见解对案件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三、张明楷教授的法学研究1. 张明楷教授的学术成就张明楷教授是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他在刑法理论、刑法实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学术成就。

他的著作《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在我国法学界具有很高的影响力。

2. 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观点张明楷教授在刑法领域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如“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等。

这些观点为我国刑法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四、张明楷教授的法律实践1. 张明楷教授的法律服务张明楷教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张明楷教授的司法实践张明楷教授在我国司法机关担任过多个职务,如法官、检察官等。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接上⽂: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上)36、甲、⼄⼆⼈共谋⼊户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甲下⼿⾮常重,被害⼈⾝受重伤。

甲、⼄⼆⼈旋即离开现场。

⼀会⼉,甲提议返回现场,将被害⼈杀死,以除后患。

甲在动⼿杀⼈时,⼄站在旁边,说了⼀句“算了吧”,再⽆任何阻⽌的举动。

被害⼈被甲杀死。

问:甲、⼄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抢劫罪(致⼈重伤)与故意杀⼈罪,应实⾏数罪并罚。

⾸先,甲、⼄⼆⼈成⽴抢劫罪(致⼈重伤)的共犯。

其次,由于⼄之前参与了使被害⼈陷⼊不能反抗境地的⾏为,所以具有阻⽌甲杀害被害⼈的义务。

虽然⼄说了⼀句“算了吧”,但不能认定为⼄已经履⾏了救助被害⼈的义务,该⾏为系不作为的故意杀⼈罪(帮助犯)。

综上,甲、⼄成⽴抢劫罪(致⼈重伤)与故意杀⼈罪的共犯,应实⾏数罪并罚。

37、甲的妻⼦和丁长期通奸,甲⾮常⽓愤。

某⽇,甲、⼄与丙⼥约定:由丙⼥将丁约到某宾馆索要通奸费,并重申不能动⼿。

丙⼥照办,丁赶到宾馆后,甲、⼄向丁索要1万元现⾦。

丁不同意,甲、⼄⼆⼈就对丁拳打脚踢。

丙担⼼将丁打伤,就阻⽌甲、⼄的打⼈⾏为,但因⼒⽓太⼩⽽未能阻⽌成功。

最终,丁被迫驾车载着甲、⼄、丙三⼈回到⾃⼰家中,取出1万元现⾦给了上述三⼈。

问:甲、⼄、丙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抢劫罪的共犯,丙成⽴敲诈勒索罪(预备)的帮助犯和抢劫罪(不作为)的帮助犯。

⾸先,甲⼄丙三⼈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但甲⼄⼆⼈实施了抢劫罪。

在甲⼄⼆⼈实施殴打过程中,丙具有阻⽌的义务。

毕竟,丁是被丙约到宾馆的。

换⾔之,丁之所以会陷⼊危险境地,是由丙的敲诈勒索(预备)⾏为所致,那么丙就具有救助丁的义务。

38、甲、⼄共谋⼊户盗窃。

甲负责望风,⼄负责⼊户⾏窃。

⼄⼊户后不久,⾥⾯就传来了打⽃的声⾳。

甲意识到了⼄在抢劫,⽽不再是盗窃了,但仍继续在外⾯为⼄望风。

后甲、⼄将财物均分。

问:甲、⼄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抢劫罪(⼊户抢劫)的共犯。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看命题人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听刑法大家嘚啵嘚——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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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上)2017-01-31 蔡雅奇整理厚大司考这是蔡雅奇老师根据张明楷最新学术信息,整理的100个刑法案例题,可参考性非常高,16年的司考还遇到过原题哦,让你牢牢把握住出题人的命题方向。

学累的时候看看案例也是一种放松,或许在这些案例中还能搂到今年的案例题哦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既遂。

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盗窃罪中的望风者(共犯)即便是默默离开现场,但其之前的望风行为依然对正犯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因力,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当然,望风者B的离开对其自身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5、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在A入户物色财物过程中,B打电话告诉A:我不帮你了,你自己搞定。

A说:怂包,随便。

A继续实施盗窃,并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中止。

从理论上说,在正犯着手后,教唆者与帮助者至少要负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但是,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虽然与正犯的犯罪未遂具有因果性,但如果在正犯着手后消除了其行为对既遂结果可能具有的因果影响力,即使正犯既遂,教唆犯与帮助犯也可能成立未遂犯或中止犯。

本案即属这种情况,故应认定为盗窃罪中止。

6、某日,A男一路尾随B女,见B女进入女厕所之后,A男也溜进女厕所并对B女实施了奸淫行为(当时厕所无任何其他女性)。

在此期间,A、B的声音都很大,惹来了很多好事的社会青年在厕所外旁听并议论纷纷。

问:A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男的行为成立强奸罪,且系当众强奸,应加重处罚。

当众强奸妇女,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根据命题人的个人观点,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能够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加重处罚。

7、15周岁的A绑架B后,使用暴力致使B死亡,但A既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是对立关系,虽然不能将非法拘禁评价为绑架,但可以将绑架评价为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既然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系转化犯),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对本案中的A就更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8、A市某国有公司负责采购的甲经常向B市乙的民营企业采购一种机床上的刀片。

一般甲采购的模式是国有公司先收到民营企业的刀片以后,才将款项打到民营企业的银行账户。

后来,甲乙两人串通,由甲所在的国有公司申请将6个刀片报废(其实这些刀片是好的),领导批准报废购买新的刀片后,甲便让所在的国有企业向乙的民营企业发出订购16万元的6个刀片的订单,但乙的企业不发货,甲所在的国有公司仍照常付款,事成之后,甲乙平分该笔货款。

乙按照二人的合谋,向甲所在的国有公司虚假发送6个刀片,甲在形式上签收了该6个刀片。

此后,乙提前从自己的企业账户上汇了8万元给甲。

但是,在甲所在的国有公司将16万元打入乙的企业账户前,因有人检举而案发。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系犯罪未遂,共同犯罪。

本题后来经改编,成为2014年卷四的刑法案例分析题,具体解析,请参见该题。

只是提示一点:紧跟命题人的观点,多做命题人的试题,是何等的重要。

加油!9、B在给某公立小学施工后,校方欠B工程款12万元。

B多次催要未果。

校长A从学校提出12万元后,故意对B说:有人想出8万元买你的这笔债。

B意识到校长A只愿意出8万元,迫于资金紧张,就同意只收8万元。

随后,校长A将4万元差价据为己有。

问:校长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受贿罪。

本案中的4万元,实际上是校长A通过一种巧妙的索贿方式,迫使B 放弃的。

换言之,这4万元原本应是公立小学支付给B的财物,但B迫于无奈被A索要走的。

索贿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10、B在给某公立小学施工后,校方欠B工程款12万元。

B多次催要未果。

校长A故意对B 说:有人想出8万元买你的这笔债。

B意识到校长A只愿意出8万元,迫于资金紧张,就同意只收8万元工程款。

但校长A从学校提出了12万元,只给了B8万元,将剩余的4万元据为己有。

问:校长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贪污罪。

既然校长A以其校长身份与B谈好了只付8万元工程款,那么,其所在公立小学就只支付8万元即可,剩余的4万元仍然归学校占有,系学校的公共财产。

故校长A将该4万元占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11、某日,A来到好友B家,看见B家客厅中有一块金表,就故意说:这金表是铜制的,根本不值几个钱,送给我算啦!B当时正在厕所刷马桶,顺口说了一句:那就给你吧。

但A根本没听清B的这句话,就径直把这块金表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后离开。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

本案中,A客观上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但其主观上以为自己实施的是盗窃行为。

命题人认为,盗窃罪的故意不需要认识到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

因此,A成立盗窃罪。

12、A在一个月内在某大型商场已经实施了二次扒窃行为,但A系爱健忘的人,认为自己只实施了一次扒窃。

后来A又在一周后在该商场实施了一次扒窃行为。

经查,三次扒窃的总额已经达到1万元以上。

问:A的行为是否属于多次盗窃?为什么?【参考答案】属于多次盗窃。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客观的超过要素。

换言之,成立多次盗窃,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

据此,客观上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多次盗窃了的事实的,依然属于多次盗窃,进而成立盗窃罪。

13、A租用了某房屋,准备组织他人卖淫,B受A的指使从外地招募、运送了若干人员,但在被招募、运送的人员还没有开始从事卖淫活动(A还没有着手实行组织卖淫行为)时,A、B即被抓获。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组织卖淫罪(犯罪预备)、B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既遂)。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客观上存在已经组织、正在组织或者将要组织卖淫的人为前提。

但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而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又由于该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故B的行为依然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既遂。

A的行为虽然只是组织卖淫罪的预备行为,但同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教唆犯。

14、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0万以上的,应当追诉。

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以上的,应当追诉。

局长A,一次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2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的行为成立玩忽职守罪,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万元。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是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

由于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亦即,可以将故意评价为过失,而不能将过失评价为故意。

故本案中的甲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玩忽职守罪,其经济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

15、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户口本、房产证等偷了出来。

甲以乙委托自己出售房屋为名,将乙的住宅卖给了丙。

丙信以为真,购买了该房屋但没有马上搬进去住。

几个月后,当丙要搬进去时,发现乙一家人住在里面,遂案发。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甲隐瞒事实,将乙的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丙提供的卖房款。

其次,甲背着乙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房屋的财产性利益。

命题人认为,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财产性利益,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16、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户口本、房产证等偷了出来。

甲以乙委托自己出售房屋为名,将乙的住宅卖给了丙。

丙信以为真,购买了该房屋并马上搬进去居住。

几个月后,乙回来,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丙居住,遂案发。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甲隐瞒事实,将乙的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丙提供的买房款。

其次,甲背着乙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乙的住宅本身。

总之,对甲应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7、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房子出租给了不知情的丙,丙为此支付了1万余元的租金。

几个月后,乙旅游回来,发现丙一家人住在自己的房子内,遂案发。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间接正犯。

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甲虽然将房屋出租给了丙,但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甲的所有权、占有权均未受到侵害。

其次,丙住在乙房屋之内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侵入乙的住宅,但丙又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故甲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间接正犯。

18、某国有事业单位处长甲去外地出差回京后,在报销时,将原本1千元的住宿费改成了1万元,并成功地从本单位财务部门那里报销了1万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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