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出纳业务操作实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金出纳业务

自2003年5月1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上线以后,我行就开始实行柜员制,除总行营业部以外其它支行基本上没有设置单独的现金出纳柜员,钱账由一人管理,单人临柜,这就对柜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柜员不仅要掌握相关会计制度,而且熟悉出纳操作技能。

现在给大家介绍现金出纳业务的相关规定。首先,给大家介绍现金出纳业务的基本规定,为加深印象,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学习。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一、凭证印章、自管自用。每个柜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采取“自管自用”的方法进行管理,各柜之间不得随意调用,日终必须随同现金一并入库保管。

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必须坚持先记账后付款。

三、单收单付,账款自复。柜员办理各种业务应采取“自办自复”的方法,每次只能受理一笔业务,一笔一清。一名柜员只能承接一个窗口的业务,并采取“单收单付”的方法完成存取款业务的全部流程,在业务风险上实现个人负责制。

四、按照《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备案制度;大额取现人民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营业部主任审查批准,30万(含30万)至50万元由主管行长审查批准,50万元(含50万元)由行长审查批准;存款20万元必须由主管授权,以上存取款必须登记备案。

五、指纹签到,离柜签退。柜员必须凭本人注册的操作代码或操作卡上机操作,中途离柜必须临时签退或退出系统,任何人不得使用别人已签到的计算机终端。

六、日清日结,中午碰库,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业务量统计表的“库存现金余额”是否相符,经事中监督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七、坚持三级查库制度,总行运营管理部每季至少查库一次;各支行主管会计工作的行长每月至少查库一次;支行营业部主任每旬至少查库一次。严禁挪用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保证账实相符;

八、收付现金必须在电视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进行,做到当面点清,一笔一清,并做到凭证、现金二者相符。

九、自管钱箱,限额控制。按柜设置钱箱,库存现金的额度由主管行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来核定,不足限额的应及时领取,超过限额的应于当日缴存大库,日

终钱箱集中入库管理。

第二部分现金收款业务

由于我行实行免填单业务,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根据客户提供的金额办理相关业务,在打印出有关凭证后,由客户签字确认。提醒客户核对金额。

一、收款程序:收款时,由柜员按照交款人提供的款项进行清点,先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并对票面的真伪进行认真的辨别,待交款凭证打印出,交与交款人签字确认后,再加盖现讫章和个人名章,现金装入尾箱。

如果收款中发现金额有误,应立即向交款人讲明情况,待双方复核证实后,可按原提供的金额多退少补,也可由收款柜员根据交款的实际金额,据实收取。

第三部分现金付款业务

对外付出现金,应根据经过审核的凭证或客户提供的取款金额,按付款程序办理,当面点交清楚。

付款程序:付款时,柜员根据凭证或取款人提供的取款金额,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要拆把、不得抽张,点验正确后在凭证上加盖现讫章和个人名章,款项交与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第四部分现金整点业务

一、现金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扎紧、盖章清。50元券、100元券纸币的初点必须由手工进行。纸币应按券别分版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一捆。每把(卷)须加盖经办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扣处贴上封签,注明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人名章。除按上述规定整理损伤票币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

二、现金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捆、把的原封签、腰条丢掉,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或混淆。

第五部分现金兑换业务

一、现金兑换的内容:现金兑换包括主辅币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两项内容。

二、现金兑换的要求

(一)现金兑换应坚持“先收款后兑付”;

(二)兑入、兑出现金时要先点清顾客交来的现金,清点无误后,根据客户需要的票面配款;

第六部分损伤币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分别于2004年2月1日和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和标准实行后,原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1998年起实行的《损伤人民币挑剔标准》和2001年起实行的《“七成新”纸币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兑换残损币时,应认真鉴别真伪,问清来源和原因方可兑换;兑换时要当客户面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如下: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第七部分票样及假币管理

一、凡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柜员同时认定后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名章等细项,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二、对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以上的,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除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外,假人民币应立即报送人民银行。

三、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