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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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保障资源开发的合理利用和矿产资源保护,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事项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利用矿产资源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土地破坏等不良影响所应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改委按照矿产资源的类型、开采规模、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征收对象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国土资源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期限为矿产资源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征收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国土资源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征收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征收主体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补偿费。

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形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按期缴纳或分阶段缴纳。

缴纳形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对象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征收主体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征收管理制度和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补偿费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定期组织对征收对象的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用于矿产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等相关领域,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如下措施: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征收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骗取减免或退还补偿费的,征收主体有权收回减免或退还的补偿费,并依法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征收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管理过程中泄露征收对象商业秘密、索取或接受财物等行为,将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冶金行业类】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冶金行业类】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冶金行业)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04月01日第壹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壹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壹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提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同上壹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第一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是在矿区内采矿、生产、加工、储运、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矿区政府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储量、开采强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时间和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度征收,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方式为自行申报并交纳。

矿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征收前,对矿产资源征收对象进行征收通知,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时间,告知矿产资源征收对象。

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落实征收程序,确保征收公开、公正、透明。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用途与监管矿产资源补偿费用途应当专项用于矿区内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开发等方面,并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使用。

矿区政府应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追缴和处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对象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和交纳的,矿区政府应当责令补缴,并按照应缴金额加倍追缴。

经矿区政府核实,矿产资源补偿费未按照规定使用或流失的,矿区政府应当责令限期补缴,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所称“矿区政府”,是指矿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本规定所称“矿区”,是指矿藏区和矿产资源区。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征收依法、合规。

2.公平公正。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实施地域歧视、阶级歧视、职业歧视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

3.科学确定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草案示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种费用,以弥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损害。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征收单位应及时向被征收单位发出征收通知。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或者比例征收,征收方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款项由征收单位统一收取,并用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方面。

第十条: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期缴纳、停产停业等。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定仅为示例,实际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的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补偿费征收行为。

三、征收原则1.原则一:公平合理。

补偿费的征收应公平合理,遵循市场规律,考虑到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原则二:依法征收。

补偿费征收应严格依法进行,依据法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3.原则三:差别化征收。

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特性、开采方式和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差别化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四、征收主体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补偿费的管理、监督和执行。

五、征收标准1.标准一:矿产资源开采规模。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的规模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即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百分比。

2.标准二:环境影响程度。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采取差额补偿、退还或者赔偿等方式进行补偿费的征收。

3.标准三:资源开采效益。

将矿产资源开采的收入和成本进行对比,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以确保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

六、征收程序1.程序一:征收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以便确定补偿费的征收依据。

2.程序二:征收通知。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发出正式的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明确征收金额、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程序三:征收缴款。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补偿费,将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并保留相关凭证。

4.程序四:征收监督。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费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补偿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七、征收使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专款专用,用于保护环境、修复生态、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与矿产资源开采相关的工作。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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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在采取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时,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煤矿、金矿、铁矿、铜矿等各类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矿产资源以外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资源等因矿产资源开采而导致的损失和影响所需补偿的费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依法、公平、合理、透明。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由相关国家机关负责,征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范围等。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七条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项目审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所在地的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明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二)费用测算: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资源损失和影响进行测算,并编制详细的补偿费测算报告。

(三)公示和听证: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征收范围内的公示栏上公示征收事项,并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征收通知: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向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申请人发出正式的征收通知,明确征收事项、征收方式和征收期限。

(五)费用征收: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征收通知的要求,及时支付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矿产资源的开采量、资源补偿费用的测算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土地资源:开采矿产资源所占用的土地、破坏的耕地、因矿山废弃物堆放导致的土地污染等。

(二)水资源: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的用水、因矿山开采活动导致的水资源污染等。

(三)生态资源:开采矿产资源所导致的森林破坏、土壤侵蚀、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立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本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本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资源税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指依法向矿产资源开采者征收的一种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开采过程中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和对周边区域的影响。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使用范围,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审定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使用范围的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征收对象和标准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包括矿山、采石场、矿井、露天矿以及其他经批准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资源类型、矿产产出量、开采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主要包括资源开采费、环境保护费和补偿费用。

第九条资源开采费的计算按照矿产产出量和开采方式确定,具体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具体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十一条补偿费用用于补偿矿产资源开采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和损失,具体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三章征收程序和管理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征收对象的矿产资源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征收标准。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向征收对象发出征收通知书,并告知征收标准、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征收对象应当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出具缴费凭证。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征收管理系统,确保征收资金安全、准确。

第十七条征收机关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弥补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矿产资源弥补费的征收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内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各个环节,包含矿产资源探查、开采、勘探、开发等。

第三条定义1.矿产资源弥补费:指依法由矿产资源探查、采矿、开采、加工等活动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依照肯定比例向国家支出的费用。

2.矿产资源探查: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地质、地球化学等调查和定量研究的活动。

3.矿产资源开采:指对已发现的矿石、矿矿等进行开采矿石、矿矿担负不同的种类和矿石的数量,或者为了取得矿石、矿矿地区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章矿产资源弥补费征收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征收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对探查、采矿、开采矿石、矿矿等活动所产生的矿产资源弥补费进行征收。

第五条征收标准1.矿产资源弥补费率依据矿产资源类型、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订立,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2.矿产资源弥补费率的调整,应当依据矿产资源市场价值、环境保护本钱等因素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条征收程序1.矿产资源弥补费应当在矿产资源探查、采矿、开采矿石、矿矿等活动开始前,向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2.矿产资源弥补费的征收由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核算、清算,并向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上报。

3.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弥补费征收档案,记录相关征收信息,并按要求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章矿产资源弥补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使用规定1.矿产资源弥补费应当用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2.矿产资源弥补费的使用计划应当经由公司领导审批,并依照计划有序进行。

第八条管理要求1.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弥补费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决策程序和资金使用范围。

国务院第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29号]

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29号]

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9号)现发布《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

第三条补偿费自1994年4月1日起计征,由采矿权人缴纳。

第四条补偿费由市、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和跨区、县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市地质矿产局征收;其他各类矿山企业,由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补偿费费额,按照《规定》第五条规定计算;不同矿种的补偿费费率,按《规定》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所列标准执行。

第六条采矿权人采出的原矿直接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计征。

采、选联合企业的采矿权人对采出的原矿进行选矿的,以选矿后的精矿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采矿权人自行加工消耗的矿产品,按其数量和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后计征。

无法确定其消耗数量的,按其后续产品折算其矿产品数量。

国家无定价,又无市场价格,并只有在加工利用后才形成销售收入的矿种(如粘土、矿泉水等),根据矿山成本核算中提取或采集矿产品的成本,由征收部门确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类比计征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50号令资源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50号令资源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九九三年元月二十九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国务院令第22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国务院令第22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结束——。

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储存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向国有矿产资源所有权方支付的费用,用于对矿产资源的租用权、利用权进行补偿,并用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透明,补偿标准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影响和资源耗用程度相匹配。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提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计算以矿产资源的数量、品位和市场价格为基础。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相关数据系统,准确统计和记录矿产资源的产量、质量和价值。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矿种、地区和开采环境的不同进行分类征收、固定征收、比例征收等。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际征收金额应当在征收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征收,及时向国家财政部门上缴。

第三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控、修复、治理以及环境保护资金的设立和使用等方面。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进行,依法用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方面。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经过审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报备和报销,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02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____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并涵盖国有矿产资源和非国有矿产资源。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根据矿产资源使用权人或者占有人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行为,缴纳给国家的一种费用,用于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带来的环境破坏进行修复和补偿。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将根据不同矿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协调,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二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开采难度、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符合公平、合理、透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与国家和地方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不同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应当有所区别,以反映不同矿种的特点和环境影响。

第三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还包括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带来的环境破坏进行修复和补偿的费用。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程序第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程序包括申报、核定、缴纳、管理和使用等环节。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程序应当符合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报由具备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定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作者:-----------------------日期: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1994年04月0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提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矿产资源的持续可持续利用,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第二章征收管理机构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机构为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征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活动,保障补偿费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第五条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征收范围、对象、依据、计算方法、及时性等相关事项,为补偿费的征收提供操作指引。

第三章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征收管理机构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品质,以及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和对环境资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实行差别化征收。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征收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地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确保补偿费的及时足额到账。

第四章缴纳和使用补偿费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征收管理机构的规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入指定账户,并及时报送缴费凭证和相应报告。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资源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补偿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矿山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不符合规定用途的,征收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征收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撤销矿山企业的开发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征收管理机构所有。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三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三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产量和产值征收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是合理补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和资源的损害,并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产量和产值。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事先征收原则,企业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前,应提前报备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主体是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第八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核,确保补偿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第二章补偿费的计算与缴纳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主要根据矿产资源的产量和产值进行,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进行自行计算。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企业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缴费材料和缴费单据。

第十二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核对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如发现缴纳不足或者其他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补缴或更正。

第十三条企业在补缴或更正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按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补缴或更正材料和单据。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矿产资源权益调整无关,企业在缴纳补偿费后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和更新矿产资源权益。

第三章补偿费的使用与监管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治理、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等方面。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补偿费的使用情况符合规定和要求。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立资源补偿费金额____矿产品销售收入____补偿费费率____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____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____财政部门、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____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____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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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系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总体布置,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
31 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
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
缴纳程序
一.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
二.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
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

提交资料
1、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
2、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
3、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4、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征收单位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和跨区县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它各类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区县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收费标准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计算公式计征应征矿补费的额度。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
采率系数。

费率
以从价法计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

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的费率为1%;黑色金属矿产、
有色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及天然沥青、油页岩的费率为2%;放射性矿产、稀有金属矿产、稀土金属矿产、稀散元素矿产、气体矿产的费率为3%;贵金属矿产、离子型稀土矿产、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及矿泉水的费率为4%;矿盐的费率为0.5%。

<详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不同经济类型的采矿权人适用同一费率和相同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2014年9月26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明确12月1日起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使用管理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矿山企业,由纳费人按月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纳
费申报表》,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按5:5的分成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各区县所负责征收的矿补费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等规定,填写《市财政缴款书》和《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分2次上缴国库,每年7月1日以前将上半年征收的矿补费按5:5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下一年度的1月1日前将上年度下半年征收的矿补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市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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