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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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 •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 1、概念 •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应当作出或
者不应当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 2、内容 •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无理缠讼。 • (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二)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 •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 者消灭的人。 • (三)程序当事人概念 • 前两种当事人概念,都是把当事人作为正当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予以界定的。
• 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 的人及其相对方。简单地说,凡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 人,就是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1、概念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
己或者自己应当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 • 2、内容(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49条) : • (1)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司法保护
• 第四节 团体诉讼(公益诉讼) •

• 一、第三人的概念与分类
•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简介 •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 第六节 第三人撤消诉讼
•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一、当事人的确定 • 是指就具体的诉讼案件来说,应确定何人为当事人。就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也只能由其继承人承当。侵权致人死亡,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有诉 讼实施权。
• 其二,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有诉讼实施权。 • 其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
为能力案件,法律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即是赋予其 诉讼实施权。 • (3)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 •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担当都是法定的诉讼担当,并且只在 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才予以承认。如果权利由他人继受,则构成诉 讼承担。所谓诉讼承担,即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过 程中,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由新的当事人代替原来的当事人 继续进行诉讼,他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不同于 法定的诉讼担当。
事人的确定来讲,首先需要解决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 概念有一个发展过程,民事诉讼法48条仅规定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当事人没有进 一步的界定。学术界对此概念的认识分三个阶段,从利害 关系当事人——权利保护当事人——程序当事人。 • (一)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 • 我国民事诉讼的传统观点认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 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 (一)诉讼权利能力 • 1、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为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
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1)自然人(2)法人(3)非法 人团体(其他组织) •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一般规律) • 3、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 • 二者的分离性表现为:当事人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 在,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当事人能力,无当事人能力的 人却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死者的名誉权、胎儿的继承权、其 他组织的诉权是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
• 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说,当事人应当只包括 原告和被告,即狭义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是在利害关系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相互对立的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但由于审级和诉讼程序的不 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名称不完全相同。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 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 和被上诉人,其中既包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起诉人、申请人、债务人等。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称为原审原告、原审 被告以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为原审上诉人 和原审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或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称谓不同,反映了 其在不同诉讼阶段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异。 两造对立的当事人结构仅仅是当事人结构的基本形式,并不排 除特殊情况下三面诉讼的存在。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
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应的。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也具有民事诉讼行 为能力。但两者又不完全一致,民事行为能力 存在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三种,而诉讼行为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行为能力 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
第六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一、当事人的确定 •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
为能力 •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
讼义务 • 四、当事人的更换 • 五、非法人团体的诉讼地位
• •

•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 二、普通共同诉讼 • 三、必要共同诉讼
第六章 当事人
•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 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 • (2)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收集、提 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查 阅和复制本案的有关资料的权利等。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3)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请求调解和自行 和解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等。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四、诉讼担当
• 1、诉讼担当 • (1)诉讼担当的概念 • 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
人,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 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 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2)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 •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诉讼担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 其一,死亡公民人格权(如名誉权)和著作权的保护,诉讼 实施权由其继承人行使。死亡旅客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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