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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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判决书中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判决书是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后出具的一种司法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判决书作用是,1、写明案子的案由;诉讼请求;和理由。2、判决书认定了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5、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盖人民法院公章。判决书完成并下发给当事人,才表明案子审理结,是案子的收尾工程,判决书的作用不可替代。如果败诉方不执行判决,可以作为法院执行庭执行的必要的依据。

法治的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和正义,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当

原有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变化, 新的争端和纠纷出现时,最终的裁决便是法律的

调整,因为判决的意义既是对特定冲突做出法律上的解决,也是对公共利益的

保障,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不少当事人在

输了官司以后,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不认同。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文化程

度或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外,法院判决文书格式化语言过多、针对性不强也是

重要因素。判决文书讲法、讲理不充分,一般的当事人很难读懂, 于是就按照自己的意愿上诉、申诉、缠诉。法律是神圣的、严肃的, 判决一旦生效,即具有了强制执行力,这就是法律的权威。但是, 权威不是简单地靠强制手段建立的,还要依靠法律自身的力量和充分的说理来维护。当事人之所以到法院打官司,相信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因此法院不仅要对案件做出判决,更要充分说明

判决理由。这样, 当事人才能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接受判决,执行判决。充

分说明判决理由,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办案质量。

关于证据,目前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这么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上述证据是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审理(复议)案件,做出正确判决和决定的重要依据。如果证据确凿、真实可信,那么印证的事实就是清楚的;反之证据不足,有明显缺陷,那么印证的事实就不清楚。可是在实际审理(复议)案件中,由于争讼的原告与被告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了赢得官司,都在千方百计地寻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确或者是无辜的,同时用以指控对方的行为是违法或者错误的,这就不能排除所提供的证据中有不真实,

甚至伪造、变异的可能。如果伪造、变异的证据,在无法识破的情况下,在审理(复议)案件时被采用,就会使本来清楚的事实变为不清楚,或者使不清楚的事实变得“清楚”,就又演化出了另外两种情形:“事实不清、证据确凿”,或者“事实清楚、证据不足”。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案件的事实是依靠证据来说明的,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为了加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应在判决书中具体写出,行文上则应写得与被证明的事实血肉相连,才能让判决的事实令人深信不疑,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达到样式规范的要求。因此在判决书中必须要对证据采用的理由进行严格的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当作证据使用的材料,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只有在法院进行了去伪存真的查证之后被认定的材料才是反映案件真相的证据,因此,判决书应对起诉主张的事实及其依据的证据做出描述,并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即采信或不采信做出说明,并进而阐述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后认定的事实,从而使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判决书中得到体现。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应由法理论证。运用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不等于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被认定为某种法律事实,实际上已经属于法律适用的过程了。

只有认识了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以及证据对认定事实所起的关键作用,那么我们在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就应增强搜集和取证的意识: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给予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搜集、掌握充足的证据,证据不足或不齐全的,一般不得盲目作为。尤其对个别问题隐蔽较深、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查处的,更要有耐心,花费一定时间,采取各种方法,利用合法手段,尽可能地搜集、掌握证据。只要证据到手,再对其进行有理、有据、有力的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论告到任何地方,我们都能立于不败之地,这既维护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外在形象,又教育了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事实能否认定,必须有证据作基节出。判决书是案件的审判结论,自应贯彻这一唯物主义的审判原则。民事判决书和行政判决书如此,刑事判决书中对证据要求得更高。为什么要在判决书上书写证据?一是为了确保认定事实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不能主观臆断,不能自由心证,也不能对证据轻率采信,而必须以经过庭审查对属实

的确凿而充分的证据事实,证明案情的客观存在,才能避免错定错判,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二是为了教育被告人或当事人承认罪错,服从判决。有的当事大对法院正确认定的事实不理解,提出了异议,判决书不予采纳但又不写明不予采纳的证据和根据,当事人的思想疙瘩没有解开,对判决不能口服心服,反觉人民法院执法不公,往往因此提出上诉、申诉。我们在判决书上应当把认定事实所根据的主要证据书写出来,必要时还要加以分析论证,以加强定案的透明度。三是为了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在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要求写明其据以认定的证据,这就对法院定案的时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因为强调要写证据,就要求对法院认定的事实的叙述,必须建立在有证据足以认定的基础之上,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随意性一般说来,判决书上写的证据,应当作到明确具体,对认定的事实才具有证明的效力,才能使当事人服判。如人证应当郑重地写明证人的姓名,物证应当写明其来由,书证应当写明其背景,等等。各个证据之间应能起到互相印证和连锁证明的作用,对于那些本身不能明显表明证据力的普通事物,用作证明时应当做出证据力的具体分析。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或证据之间有矛盾的、以及被告人、对方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提出反证的,应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去伪存真,来论断事实、情节能否认定。

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合理进行证据适用的过程,人民期待司法公正,不仅期待法官公开判决, 而且期待法官公开说明判决理由,对判决结果进行论证。曾有学者这样形容“在司法领域中,裁判理由的停止就意味着法律本身生命的停止。”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判决理由是判决和判决文书的核心和灵魂,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说明判决理由,有利于让当事人服判息讼,降低诉讼成本,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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