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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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为确保民用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安全,除执行本制度外,危险品运输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颁布的交通安全规则。

2、在公司区域内运输爆破器材的行车路线由安全生产部门给予确定,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司机必须按此路线行驶。

3、公司区域内运输主干道应畅通无阻,使用普通汽车运输民爆物品时,排气管应安装灭火罩,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4、生产区至爆破现场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5、混装车运输乳胶基质及铵油炸药原材料时,所载工业炸药质量不得超过150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群聚集的地方,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汽车在通过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视野不清,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在遇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停止行驶。

7、装有民爆物品的车辆遇有临时停车时,应避开人员密集地区和重要施设,并设专人监护抢救室;车辆故障必须进行检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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