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磅!会计准则大修订-金融工具细则10年首变!(独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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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大修订,金融工具细则10年首变昨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三个重要通知,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一一套期会计》

本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涉及内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

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

的一致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

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三)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现行的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

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

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

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

的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还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1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

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

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许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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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现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修订后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

在维持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判断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

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并对此情况下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

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4增加套期会计中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现行准则规定,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被套期项目时,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

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了损益的潜在波动,不利于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果。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引入了新的

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

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更好地反映企业交易的经济实质,提供了与其他领域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会计结果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损益

的波动性。

5增加套期会计中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新规定允许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来进行会计处理,以实现信用风险

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表中的自然对冲,而不需要采用套期会计,以此作

为套期会计的一种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管理信用风险活动的结果,提高企业管理信用风

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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