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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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体制的延续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在农业危机之后,人民公社体制并没有被彻底废除, 不过其功能已经发生变化。值得一提的是,在农业危 机后,我国实行了非常短暂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不久 就被废止。1962年以后,核算单位回复到与初级社规 模相当的生产队(也有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相当 于高级社的规模),生产队是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 所有权人。收入分配的依据是社员所挣得的工分,管 理模式类似于高级社。这种所有权模式与管理模式一 直延续到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后 才被部分废除。
土地制度改革专题
报告人:徐玲燕
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 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土地制度问题的根源 建议与对策
农村土地制度演变
氏 族 公 社 土 地 所 有 制 奴 隶 主 阶 级 国 家 土 地 所 有 制 封 建 地 主 阶 级 土 地 所 有 制 互 助 组 , 初 高 级 社 , 人 民 公 社
中国合作农业的形式(1950—1958) 合作形式 互助组 初级社 高级社 人民公社 组数(万) 每组户数 社数 每社农户数 社数 每社农户数 公社数 每社农户数 1950 272.4 4.2 18 10.4 1 32.0 1951 467.5 4.5 129 12.3 1 30.0 1952 802.6 5.7 4000 15.7 10 184.0 1953 745.0 6.1 15000 18.1 150 137.0 1954 993.1 6.9
农地制度
集体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集体未承包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制度
一户至多一宅 非集体成员不得拥有承包权与使用权
新中国城市土地制度
地 主 阶 级 土 地 为 国 有 成 立 初 期 收 官 僚 阶 级 、 土政 收 地划 归 制拨 国 年 度的 家 为 无所顺 偿有应 、,经 无实济 限行体 期计制 、划, 无分土 流配地 动、一 的行律 1956 配使 改 置用 革 ,开 在放 土后 地转 资无 源偿 中使 引用 入为 市有 场偿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土地私有制确立阶段 抑制土地兼并阶段 对土地兼并不作任何限制阶段
封建地主土地
在地主封建制社会中,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 但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业不等于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在中国,这二者是一个相反的过程, 即随着土地的不断 集中,经营规模则不断缩小。地主可能有上千上万亩 土地,但他们自已并不经营,绝大多数土映被分割为小 块,租给佃农耕种,而佃农部是破产农民,他们没有资本 与土地结合,只能以劳力与土地结合。自耕农都是小土 地所有者和经营者,他们为了购买土地,他们往往耗尽 全部资产, 无力再向土地进行投资。
新中国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实行土地改革,实现了 “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很快就为 了追求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形式而采取了合作(集体) 农业体制。 中国的农业合作形式从互助组开始,在比较短的时间 里就过渡到初级社和高级社,1958年后急速跃进到人 民公社形式。合作农业的各种形式的时间分布见下表。
民国时期土地制度
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的 实施纲领,其具体办法是:规定地价,照价收 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由于历史条件的限 制,孙中山的伟大理想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 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标榜继承孙中山的遗志, 实行三民主义,但在军阀割据、内忧外患的情 况下,“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也只能化为泡影。
土地兼并是地主封建制社会不能解决的矛盾。土 地兼并使封建官府税收减少, 影响财政收入,土地兼并 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乱。因此封建地主阶级政权也不 断采取各种方法抑制土地兼并。但历时两千年,各种抑 制兼并的措施最终都告失败。因为地主阶级政权建立 的基础,是封建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土地自由买卖) , 地主阶级从本阶级根本利益出发,处处维护这一土地制 度。只要这个制度存在,土地兼并问题就解决不了。地 主阶级的一些抑制兼拌的借施,不过是在不触动木阶级 根本利益的基础少,对于一些影响财政收入与影响社会 治安的问题作一些限制性的小改革,但就是这些小的改 革也往往难以贯彻。
441.95 1041.92 791.16 641.41 358.36 46.45 151.66 0.02 98.53
451.35 1104.82 936.42 770.23 398.28 52.05 169.61 0.01 114.48
444.67 1099.13 1026.19 844.83 415.12 55.37 170.28 0.01 124.92
封建领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井田制
进入东周后, 周王室衰微, 诸侯势力日益增大。周天子分封给诸侯 的土地, 逐渐变为诸侯的私产。不仅各级领主不断组织人力开垦 荒地, 以增加收入。自由民、农奴也想尽一切办法多开一些荒地。 这些新开垦的荒地一般归个人私有, 不向上级领主承担封建义务。 私有土地出现后, 广大农民把劳动热情倾注于个人的私田中, 在领 主公田中服役更无积极性。 领主对干新垦之地归私人所有, 利益归于私门, 而领主收入枯竭的 现象不肯甘休。他们改变了原有的新削方式。鲁国干鲁宣公十五 年实行初税亩。 初税亩首先在法律上承认土种私人占有。农民不论耕种原有的份 地还是新垦的私田, 都要按实际耕种的土地数额, 向统治阶级交 纳实物地租。这样, 土地制度由封建领主阶级国家所有的井田制 变为土地私有制, 剥削形态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
470.93 1193.35 1068.57 864.63 417.88 57.82 159.98 134.08
工具材料费
人工成本 家庭用工折价 雇工费用 土地成本 流转地租金 自营地折租 净利润 成本利润率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114000
1955 714.7 8.4
633000
1956 85.0 12.2
216000
1957
1958
36000 44.5
753000
20.0 200 58.6
26.7 500 75.8
48.2
540000
198.9
158.6 24000 5000
资料来源:林毅夫: 《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 ,上海三联书店,1992。
封 建 领 主 阶 级 国 家 土 地 所 有 制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
由于母系社会时期人们的生产力低下,而自然 界的障碍重重,人们必须依靠氏族集团的力量, 共同劳作,共同消费。此时,土地归氏族公社 所有,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
奴隶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
土地为国家(部落、氏族首领)所有(溥天之下, 莫非王土) 奴隶主贵族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率土之滨,莫非 王臣),但不能买卖土地 土地耕种主体:战争中的俘虏与罪犯及自由民 自由民:什一而税
人民公社
到1958年11月份,753000个高级社在极短的时间里 就组成了2400个人民公社,99%的农户都入了社。公 社的规模就是现在的乡(镇)大小。 与以前的几种农业合作形式不同的是,这次人民公社 化是强制性的,农民没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人民公 社体制作为“三面红旗”之一,被认为是迈进共产主 义的过渡形式。公社内部的分配以生存需要为基础, 家庭自留地不允许存在,农村集市的交易被禁止。 伴随人民公社化运动,接踵而来的是农业危机,尤其 是粮食危机。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特点:土地私人占有且可以自由买卖 商品经济发展,土地作为可以增殖的生产材料 以及财富稳妥的存在形式被大量的投入货币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国有土地(招佃承租为主要经营方式) 地主土地(占土地比重最大;多数租给佃农经 营,坐收地租;免除赋税) 自耕农的土地(向国家纳税)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公斤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423.5 792.76 600.41 485.79 297.4 33.58 138.21 0.02 72.6
423.5 899.84 672.67 539.39 312.49 39.74 133.33 0.02 84.94
互助组是一种简单的农业合作形式,它由几个农户(一般为4—5 户)组成,各农户在农忙时将各自的劳动力、农具与牲畜集中起 来共同劳作。合作具有临时性,也有的是长期的。互助组并没有 改变所有制性质,生产资料归农户自己所有,农户仍然是决策主 体。 初级社一般由在空间上彼此相邻的几十个农户组成,将各自的资 产按统一的计划和方式联合起来,生产成果按事先约定的规范进 行分配。分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劳分配,土地、牲畜、农具 仍属于农户所有;另一种是按入社时提供的土地、牲畜、农具的 多寡进行分配。 高级社的规模最初大约由30个农户组成(在高山区少一些),后 来变成150—200户。在高级社中,几乎所有的生产手段都集体 化了。高级社以工分制计量每个社员的劳动量,以家庭在年终累 计的总工分值作为分配的依据。
人民公社化
政府对农业的合作化的态度一开始是非常谨慎的,积极鼓励和引 导农民加入合作社,但前提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选择,没 有任何的强制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因此,合作社的起始阶 段比较成功。 但合作制的初始成功极大地鼓舞了政府加快合作化进程的决心, 农业合作化步入了快车道。1955年底全国只有500个高级社,到 1957年底就有了753000个。即便如此,一个高级社中的劳动力 只可以集中起来共同建设某些大型项目,如果要建设更大型的项 目,如兴建大型水利工程等,仍嫌能够动员的劳动力不够。在合 作化初期的成功面前,政府采取了更加大胆的做法,即迅速的人 民公社化。这里当然不排除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起着特殊的作用。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地主封建制的土地关系必然导致土地兼并。土地私有, 业允许自由买卖,这样,一些土地所有者由于特殊或急 迫的需要,比如急于要一笔现成的货币, 而又别无生财 之道时,便不得不将土地出卖。与此同时,各种财富所 有者,尤其是最富有的达官贵族、富商大贾,他们以货 币形态积了大量财富,但社会上还没有足够的数量商品 生产来吸收社会上大量存在的货币,使之化为产业资本, 于是购买土地便成为一项最有利的投资。土地买卖制 度一开始, 土地兼并就跟着开始了。
城镇土地制度
国家所有 土地储备制度 招、拍、挂模式出让
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生产效率问题 土地自由流转问题 土地管理问题 土地征用补偿问题
农业生产效率
项目 每亩 主产品产量 产值合计 总成本 生产成本 物质与服务费用 种子费 化肥、农药费 技术服务费 机械作业费
单位
Fra Baidu bibliotek
2009年
封建领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井田制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 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 以别野人也。——《孟子*滕文公上》 大多数农业劳动者已不是奴隶,而是农奴,他 们有了自己的经济 封建地租的最初形态,就是劳役 地租
井田制是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 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8块田由8户耕种,谓 之私田;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领主所有。 在井田制度下,大多数农业劳动者已不是奴隶,而是农奴。周天子在层层 分封时,封的不仅是土地,而是连带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民一起分封给 诸侯或卿大夫。每户农夫可从领主那分到百亩私田,有自己的经济。作为 相应义务,必须世世代代无偿地为领主提供劳役,无代价地耕种领主的公 田。领主与农奴对土地都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供领主享用农夫对领主承担的无代价耕公田的义务, 表现为封建地租的 最初形态,就是劳役地租。 井田制是按人口授田的制度,它必须建立在农业生产力不高、土地相对 过剩的情况下。到了东周时期,由于人口的增加,农奴无法按规定数额 分到维持其生存与在生产的土地,井田制无法维持下去。 另外,领主对农奴的剥削是有限度的,一方面表现为必须维持劳动力的 再生产上;另一方面,表现为农奴在公田和私田的劳作存在时间与空间 的分离,农奴在公田上劳作的效率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