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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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各方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鉴定、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本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先进)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章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组织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

第九条(勘察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签署齐全。

第十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十三条(审图机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十五条(监测机构责任)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

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责任)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专技人员责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责任)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建设前期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规范“两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报监手续)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勘察、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对住宅工程应当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节建设过程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参与工程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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