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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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微观的财产制度,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容忽视。我作为一名二十一世纪的法律学习者以及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之际,结合自己大学期间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国外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做粗浅的论述,分析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as between the Act and property law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 Marriage is the effect of an important law, but also the modern system of family property focus. As the most basic social micro-property system, and family functions to achieve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of its rational and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I, as a 21st century law learners and the future worker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ill complete their studies at a time when with the University during their learning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 and the limited observation of life in our country and abroad on the current system 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so shallow theoretical exposi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defects,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expect to improve our existing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for the early establishment of the ROC perfect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ultimately preserve marriage, the consolidation of family harmony and social harmony.
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
引言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对其进行现时的研究特别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仍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主要论及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国外和我国的相关内容,最后发现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涵义
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了夫妻财产制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其涵义是“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1]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
“首先,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度,决定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动提高的过程,一切财产法律问题都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夫妻财产制度也必然随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
其次,夫妻财产制度受所有制的支配并为后者服务,夫妻财产制度必须与所有制相适应。
第三,夫妻财产制度必须能够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家庭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是由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及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家庭职能的履行必须建立在家庭的经济条件或者财力上。”[2]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从法学角度分析,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四个特征:
“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
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3]
二、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世界各国、各地区在其法律中均有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的人文环境、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环境影响等因素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也各有特色,总起来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
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所有,妻仅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4]
(二)联合财产制
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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