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培训课件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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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培训课件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依托:

在公安工作实践中,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防火就已经成为公安派出所的“四防”(系指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内容之一。1998年和2004年,公安部分别以第36号令、第73号令发布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予以明确规定,为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提供了明确的规章依据。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2009年4月30日,由公安部107号令发布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都根据本省情况,制定了本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城乡消防公平服务的迫切要求。按照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non-rival)的物品的定义,消防安全产品是国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特征决定了政府在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时,必须做到公平对待。尤其是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还应当是一种公共福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理应公平消费与享用的公共安全资源。然而,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分

治”的政策,客观上导致城乡之间消防安全资源分配极不合理。无论从专业消防力量的分布、消防基础设施的完善、公民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机会的哪方面进行考量,农村都远远落后于城市。公安派出所作为国家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基层实体,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直接处在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第一线,与广大农村地区接触密切。赋予派出所部分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就是为了改变专业消防力量仅仅分布在县级以上城市,对广大农村地区“鞭长莫及”的状况,尽可能把公共消防资源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努力推进国家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公平化。

(二)解决消防现实斗争难题的迫切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的加快,影响火灾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城乡消防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公共消防安全资源较为缺乏,据调查,农村孤寡老人、留守老人、残障人员、孩子等弱势群体是火灾的“高危人群”。消防工作,重在预防。赋予公安派出所部分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结合公安机关社区、农村警务战略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扩大消防监督覆盖面,把消防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至社区、乡镇和农村,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充分发挥派出所对辖区情况熟悉、与群众接触广泛的优势,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对于减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控漏管,减少农村亡人火灾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的迫切要求。大部分情况下,火灾是一种公共危害。其“一旦发生,不仅威胁和损害火源使用者的生命、

财产安全,而且会威胁和损害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同时,对火灾的预防面临着集体预防的困境。换言之,要有效预防火灾,仅靠部分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部人共同预防才能凑效。例如,一所学校要防止火灾发生,必须学校全体人员都来共同预防,只要有一个人预防不足,都可能导致学校发生火灾。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火灾预防存在着先天的预防不足的困境,这也是火灾只能尽量减少,不可能完全杜绝的重要原因。那么,怎么样来尽量弥补这个困境呢?方法之一就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共同预防火灾。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公安部组织开展的消防宣传“五进”(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就是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的重要举措。然而,公安消防大队在编人员完成城市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都已经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根本无法普遍深入到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家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而公安派出所恰恰管理着这些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常常要深入到工矿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开展工作,能够附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公民的火灾自防自救能力,进而从根本上提高社会消防安全自治能力,改善消防安全状况。

(四)加强社会综合治安防范的迫切要求。当前,随着社会结构转型、体制转轨和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尤其是因城市改造拆迁、下岗就业、劳动纠纷、林

权改革、移民安置、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不安定因素越来越多。一旦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调和,并在特定情形下以放火、爆炸等极端形式表现出来,无论消防部门事后采取多有力的措施来实施救援救助,都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派出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单位,必须强化社会综合治安防范,利用派出所民警对责任区底数清、情况明的特点,对社区居民区、农村以及其他工矿企业等进行详细排查,了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对特殊人群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坚决防止少数人尤其是不法分子采取纵火、爆炸等极端行为报复社会,给人民群众人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消防法》中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说明】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和义务的规定。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对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包括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等其他消防监督职责。

四《甘肃省消防条例》中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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