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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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产品及安装检验指南

第1章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1 配备要求

1.1 国内航行海船应按表1.1的要求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表1.1

注2:本表中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系指的第一次营运检验。

1.2 符合表1.1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1.3 表1.1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船东应向船舶机构提出免装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舶进行附加检验,经检验符合规定的由船检机构签发“船载电子海图免装证明报告”。

1.4 江海直达船舶应按本章的要求执行。

2 设备标准

2.1 国内航行海船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 级设备要求。

2.2 国内航行海船可以配备符合IMO 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来满足上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配备要求。

2.3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2.4 IEC 6116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数字接口。

3 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3.1 国内航行海船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3.2 型式认可工作的程序

3.2.1 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厂家技术能力、生产地址、设计依据、适用性等)及初步评估;

3.2.2 送审技术文件及技术图纸等

3.2.2.1 系统组成及技术说明书;

3.2.2.2 基本原理图及方框图,面板布置图及操作说明书;

3.2.2.3 主要单元的技术配置及技术指标的书面文件(海图软件处理单元、有效直径的显示器及相关处理器硬件系统、带有可接收雷达、GPS及AIS等航行信息的匹配接口、供电电源等);

3.2.2.4 可靠获得政府授权发布的官方电子海图及后续获得海图最新改正版信息途径的协议或书面文件;

3.2.2.5 系统性能及功能测试项目及方法(试验大纲)。

3.2.3 型式试验及现场审核

3.2.3.1 商讨型式认可试验大纲、现场审核及抽取样机;

3.2.3.2 型式试验:试验大纲包括性能试验项目(见上述技术要求)及环境试验要求(IEC60945或船用电工电子产品型式试验指南),经执行认可的船检机构批准、在认可的试验机构进行。完成型式认可试验;

3.2.4 签发型式认可证书。

3.3 经型式认可后,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厂应按认可时确定的检验要求申请产品检验与签发产品证书。

4 安装检验的图纸及资料检查

4.1 对于新造船舶,下列图纸应与其它船舶图纸一起送审;对于现有船舶,下列图纸应一式两份送船检机构审查,审查后一份供船检机构存档,一份退还送审单位。

4.1.1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布置图,应包括: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安装位置。

4.1.2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系统图,至少应包括:

①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各组成部分及外接设备连接的原理框图。

②连接线路及其接口的型号、规格。

③主、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修改通报第四篇第5章1..2..8的要求)。

5 安装检验

5.1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产品证书及检验合格标志。

5.2 对设备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外壳、接口无损坏迹象,其外壳防护型应与安装处所相适应。

5.3 对设备的连接线、电源装置等进行外观检查,保证电缆连接牢固可靠,无触电安全隐患,设备布置易于操作,并便于作适当的维修保养,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已按图纸中规定良好接地,接线布置与系统图相符。

5.4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与提供连续定位(如GPS 接收机)、艏向(电罗经航向

信息)、速度和水深等信息的设备正常连接,如设有。

5.5 执行系统自检程序,进行系统完整性测试,确认结果正常。

5.6 检查用于航线监视的海图显示的有效尺寸,ECDIS至少应为270mmX270mm,ECS 至少应为250mmX250mm。

5.7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所使用的电子海图应是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

测量组织S-57 格式要求的,并对预定航程应是合适和最新的。

5.8 对系统的主要功能(如航线设计和航线监视)进行试验,并检查相关报警/提示情况,确认系统正常工作;

5.9 试验定位系统输入丢失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报警功能,以及定位系统传递给

它的任何报警和指示的重复指示功能;

5.10 在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确保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及完成其正常功能所必须的所有其它设备也能正常工作;且主、应急电源之间的转换以及不超过45 秒的断电,系统应能自动启动。

5.11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备份装置,若采用电子设备,检验要求同主系统,同时应

检查两个系统的供电应相对独立,一个系统的供电故障不会影响到另外一个系统;若采用纸海图,应配有足够和最新有效的、能满足其预定航程所必需的纸海图,以满足安全航行的需要。

6 营运检验

6.1 对设备及连接线、电源变换装置等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电缆无松动、脱落或其他损坏情况,接地连线可靠有效,无触电安全隐患。

6.2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与提供连续定位(如GPS 接收机)、艏向(电罗经航向信息)、速度和水深等信息的设备正常连接,如设有。

6.3 执行系统自检程序,进行系统完整性测试,确认结果正常。

6.4 检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所使用的电子海图应是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 格式要求的,并对预定航程应是合适和最新的。

6.5检查电子海图数据库的更新记录,更新记录应包括应用和拒绝更新的日期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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