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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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支付密码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支付风险,确保客户资金安全,规范支付密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支付密码系统是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局有关支付密码系统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托自身计算机网络,通过在系统内安装相应的软件和硬件,配以企业使用的支付密码器,用于对存款人身份及支付信息进行核验,控制支付操作行为的安全保障系统。

第三条支付密码是指客户将支付凭证上的编码要素录入支付密码器进行加密运算,生成一组不少于16位的密码数字,并填写到票据上供银行核验。

第四条支付密码系统具有通用性,即任一厂家生产的支付密码器,均可在核验系统中进行注册、设置账号和核验支付密码等操作。

第五条支付密码核验系统,采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支

付密码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验与反馈。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凡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可申请使用支付密码。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办理业务时,应与开户机构签订《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

第八条支付密码一经填写不得涂改,更改支付密码的支票无效。

第九条存款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票业务的,对于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入的支票业务,系统会自动校验支付密码的正确性。

对于出票网点收到客户提交的实物支票,如果支票上填写了支付密码,网点柜员除了按照纸质票据审查要求审核支票上预留印鉴等凭证要素外,还需要通过支付密码核验系统对支付密码进行核验。

第十条各级营业机构设立“支付密码器保管登记簿”,规范支付密码器的入库、调拨、领用、收回、作废等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停止发售的支付密码器,应做好登记,及时向上级联社办理退库手续,集中进行处理。对于客户因机器发生故障或停止使用而主动交回的支付密码器,营业机

构应办理支付密码器作废处理,做好登记,并及时办理调换手续。

第十二条支付密码器支持“一机多户”,即一台支付密码器能够设置存款人的多个账号(不论是否属于同一银行的),每个账号编制的支付密码能够在各自银行进行正确校验。

第十三条支付密码器支持“一户多机”,即可在同一账号下可使用多个支付密码器,以满足存款人的特殊需要。

第三章业务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存款人申请办理密码器各项业务必须向开户机构提交《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使用、变更申请书》(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可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开户机构应对存款人提交的申请书填写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存款人是否在本网点开立结算账户;

2、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申请事项是否明确;

3、加盖的印鉴是否真实;

4、经办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

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支付密码器机具管理包括:密码器发行、解锁、停用、启用和作废五项功能。除了启用、停用、作废不需要连接密码器外,其他功能都需要连接密码器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支付密码器在向客户出售前,必须经过开户机构的初始化即密码器发行,以消除其内部残余的信息,并下载相应密码器参数,密码器发行时必须为联机通讯状态。

第十八条存款人遗忘支付密码器用户口令可用更高级别用户解锁,存款人因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用户口令被锁死,可持支付密码器,向开户机构提交申请书及证明文件(见第十四条,下同),柜员审核无误后经授权进行解锁操作,并打印“密码器解锁确认单”(机打凭条打印)由客户签字确认。办理机构留存确认单,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十九条存款人持有的支付密码器发生故障、遗失,应及时向开户机构提交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开户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或作废,并打印“密码器停用(或作废)确认单”(机打凭条打印)由客户签字确认。办理机构留存确认单,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二十条停用的密码器可以应客户的要求进行重新启用,作废的密码器不可再次启用。密码器被停用(或作废)之前已签发的支票不影响正常核验。停用的密码器被重新启用后,该密码器在停用期间签发的支票可进行正常核验。

已停用的支付密码器,自停用之日起30天内,存款人可以申

请重新启用,停用超过30天该密码器在系统内自动作废。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需更换新支付密码器时,对原支付密码器进行作废处理,然后办理新支付密码器的发行。

第二十二条支付密码器账号管理包括:增加密码器账号、删除密码器账号、更换账号密钥、指定签名密码器、同账号增发密码器、核验支付密码、支付密码支付方式解除七项功能。

第二十三条增加密码器账号是指存款人持支付密码器到开户机构通过支付密码系统添加支付密码器中存款人账号,生成用于计算支付密码的账号密钥的过程。

存款人办理增加密码器账号时,应持支付密码器向开户机构提交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进行密码器增加账号操作,并打印“增加密码器账号确认单”(机打凭条打印)由客户签字确认。办理机构留存确认单,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二十四条使用支付密码器的存款人办理结算账户销户手续时,除提供销户相关申请资料外,应向开户机构提供相应账号下使用的全部支付密码器。开户机构先对相应的支付密码器中的指定账号作删除处理,再办理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要求对指定账号更换支付密码器的,应持该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到开户机构先删除原支付密码器中的指定账号,再办理新支付密码器的发行和增加账号。

第二十六条开户机构可应客户的要求从支付密码器中删除账号。存款人应持支付密码器向开户机构提交申请书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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