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标反淡化
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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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公司或品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商标可能会逐渐失去其鲜明性,从而影响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
为了保持品牌的竞争力,商标淡化和反淡化成为了一些品牌策略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以及其对品牌管理的影响。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和作用商标淡化是指将商标从主要品牌元素转变为次要或背景元素,以此来达到减轻商标对消费者注意力的吸引力的目的。
通过淡化商标,品牌可以更好地突出其他品牌属性,如产品特点、价值主张和品牌理念,从而提升品牌认知度和推广效果。
商标淡化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其他品牌元素:商标淡化可以使消费者更加关注产品或品牌的其他重要方面,如标语、形象、口号等。
这有助于更好地传递品牌核心价值,提高品牌与消费者的连接度。
2. 创造品牌印象:商标淡化可以产生独特的品牌印象,使消费者对品牌保持持久的记忆。
当商标变得几乎不可见时,消费者可能更容易记住品牌的其他元素,从而提高品牌忠诚度和认知度。
3. 建立品牌声誉:商标的淡化可以将品牌与其他成功的品牌进行关联,从而利用其他品牌的声誉来提升自身的市场地位。
当商标成为次要元素时,品牌往往能够通过与其他知名品牌的合作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二、商标反淡化的概念和实践商标反淡化正好相反,是指将商标重新强调为品牌的主要元素。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品牌可能会选择通过加强商标的可见性和影响力来实现品牌管理的目标。
商标反淡化的实践方式有以下几种:1. 更新商标设计:通过重新设计商标,使其更加现代化和有吸引力,从而增加消费者对商标的关注和记忆。
2. 品牌合作与推广:与其他品牌进行联合推广,通过将商标与其他知名品牌进行关联,进一步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品牌活动和赞助:通过参与和举办品牌活动以及赞助相关的社会活动,将商标与品牌的核心价值联系在一起,提升品牌的形象和认知度。
商标淡化理论研究——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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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研究——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商标淡化是指商标在市场上使用过程中逐渐失去特定标识功能的现象,即商标曾经具有的“强商标”特性逐渐消失,容易被认为是普通词汇或常用语。
在商业竞争中,商标淡化会导致商标所有者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知名度下降,从而影响产品销售和商业利益。
因此,研究商标淡化现象及其防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商标淡化的认定标准和原因,分析其对商业利益的影响,阐述防范商标淡化的方法和对策,引起社会对商标淡化的高度关注,提高商标所有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商标价值的认识。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商标淡化的定义、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2. 国内外关于商标淡化的法规和保护措施比较研究3. 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例,探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4. 防范商标淡化的方法和对策探究5. 结合案例分析商标淡化在实践中的应用6. 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方法,系统分析商标淡化的现象及其防范策略。
四、研究计划和进度安排1. 第一年:(1)收集文献资料,查阅相关法规和研究成果,对商标淡化的概念、标准、影响因素等进行分析;(2)开展案例分析研究,探讨商标淡化在实践中的应用。
2. 第二年:(1)国内外商标淡化的法规和保护措施进行比较研究;(2)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视角,探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
3. 第三年:(1)防范商标淡化的方法和对策进行探究;(2)实证研究商标淡化及其防范策略。
五、预期成果1. 提出关于商标淡化的新认知;2. 向企业提供预防商标淡化的建议和策略;3. 为我国商标保护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4. 发表学术论文数篇,撰写一本研究报告。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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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驰 名 商标 淡化 与 淡 化 保 护 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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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 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 降低商标所承载 的信誉 的一 种新 兴 商标侵 权行 为 。 为侵 害驰名 商标 的重要 形 式 , 作 淡化行 为的 出现使 驰名 商标 的反 淡 化保 护 变得 尤 为迫切
的商标 侵权 相 比, 淡化 具有 特 殊性 : ( ) 害赔 偿 三 损 第一, 潜伏 性 : 淡化 是间接 地 、 逐渐 地 削弱原 商标 的识别 性 , 我 国 《 标法》 5 商 第 6条第 一款 、 二款 规 定 :侵犯 商标 专用 第 “ 这种损 害不 易被 发现 , 具有 潜 伏性 。 权 的赔偿 数额 , 为侵权 人 在侵 权期 间 因侵权 所 获得 的利益 , 或者 第 二 , 期性 : 长 淡化 的潜 伏 性决定 了淡 化损 害不可 能短 时 间 被侵 权人在 被侵权 期 间因被侵 权所 受到 的损 失 , 被侵权 人为 包括 内体现 出来 , 发现侵 权 也需 要一个 过程 。 要 制止 侵权行 为所支 付 的合理 开支 。 ~欠款 所称 侵权人 因侵权 所得 第 三 , 济的不 确定 性 : 于淡化 侵权 , 救 对 因商标法 允许在 不 同 利益 , 或者 被侵 权人 因被 侵权 所受 损 失难 以确 定的 , 由人 民法院 种类 的商 品上使 用 同一商 标 , 一些 引用 民法 、 争法 有关 原 则 根据 侵权 行为 的情节 判 决给 与五 十万 元 以下 的赔偿 。 而 竞 ” 予 以保 护 的措 施多 是发布 禁令 , 依据 的多样性 和复杂 性影 响到救 四、 对我 国建立 和 完善驰 名商 标 反淡 化保 护制度 的构 想 济 的获 得 。 第一 , 善< 完 商标 法》 对于 驰名 商 标反 淡化 保护 的法律 规定 。 二 、 化的 表现 形式 淡 明确 驰名 商标 的定义是 建立 健全驰 名 商标保 护制度 的必 要前提 。 驰 名商标 淡化 与普通 商标 侵权形 式不 同, 其产 生的后 果具有 同时 , 该在 《 应 商标法 》 中科 学定义 “ 淡化 ” 并建 立一 套 明确 而又 , 定 的渐进 性 , 是 “ 不 立竿 见影 ” 。驰 名商 标一 旦被淡 化 , 很 完 善 的反淡化 制度 , 的 就 以规 制 商标 淡化 行 为 。 难补 救 。这与 驰名 商标 淡 化 的特有 形式 相关 。驰 名商 标淡 化 的 第 二 , 大对 淡化行 为 的打击 , 格执 法 。为维 护商标 所有 加 严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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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是指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的特征和形象变得模糊或不鲜明。
商标淡化极易导致商标识别和品牌建设上的问题,因此反淡化措施十分重要。
商标淡化的原因有许多,但最常见的包括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产品线的广度以及营销策略的不一致性等等。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充分地推广和宣传其商标。
这样一来,商标就没有得到足够的曝光度,营销目标无法得到满足。
另一个原因是商标过于复杂或设计不当造成的淡化。
如果商标的设计不够简单直观,消费者很难对其形象有深刻的印象,长期使用下来会导致商标的形象淡化。
商标淡化的风险很高,因为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商标形象不断淡化,在消费者和市场中的影响力也会逐步降低。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必须采取反淡化措施。
反淡化措施的核心思路是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强消费者对商标形象的识别和印象。
这样,商标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具体的反淡化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增加广告投入:广告是商标宣传的主要手段。
增加广告投入可以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和消费者对商标的认识度。
2. 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商标形象往往与产品的质量紧密相关,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可以实现商标和品牌的充分展示。
3. 加强品牌管理:一个强大的品牌管理方案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和巩固商标形象。
同时,品牌管理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
4. 差异化策略:采用差异化策略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独特的商标形象,提高品牌的差异化竞争力。
商标淡化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如果不防范和及时控制,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反淡化措施,保持商标形象的鲜明和亮丽。
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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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使用, 主要是指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 并且这种相似或相 同能引起消费者对两者的主观联 想。 如果使用的不是与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 的商标 , 则不能构成驰名 商标 淡化。 ( ) 二 淡化行 为产生 的损 害后 果和 过错推 定责任
上使用其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主要 目的在于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驰 ” 名商标 的行为对 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 或造成损害 , 这样可使驰名
为 商标 是 否 有 知名 度 是 个 事 实 问题 , 无 论 是 商标 的“ 但 知名 ” “ 名 ” 、驰 还 是“ 有 声 誉 ” 享 的认 定 都 是 主 观 性 非 常 强 的工 作 , 实上 , 今 为 止 , 事 迄
面对 多种形式 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必须建立起严密的反淡化系
联 系 : 二 是 丑 化 , 将 驰 名 商 标 使用 在 不道 德 或 非 法 的 内容 下 , 第 指 或
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如将香水的商标用于 杀虫剂或咖啡的商标用于厕所清洁剂上。 第三是退化 , 由于使用不 指 当, 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这种情况在实践 中 相当常见。 司匹林 , 阿 五粮液 , 二锅头 , 尼龙等都是 由于商标所有人保
一
、
淡化驰名商标 的认 定标准
结合我 国目前的商标淡化案件的司法实践, 定某一行为是否构 认
成 驰 名 商标 的 淡 化应 考 虑 以 下几 方 面 的标 准 , 淡 化行 为 的发 生 、 即 损 害后果、 以及 行 为人 的 主观 上 的过 错 推 定 。 ( ) 为人 实施 了 淡化 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 一 行
统来应对 , 要的措施和建议如下 : 主
商标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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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淡化商标淡化,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其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了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了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力。
目前,许多国家都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视为侵权行为,且对商标淡化行为加以限制,还通过立法和判例确立与完善了商标淡化理论和法律制度。
一、商标反淡化保护与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只有驰名商标才有资格获得商标反淡化保护,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驰名商标说。
尽管美国州法律不认为商标驰名是反淡化救济的前提,1996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一DilutionAct)却将商标淡化定义为“降低、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能力和区辨能力,而这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
该法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这一要素。
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淡化中商标必须驰名的构成要素,规定冲淡造成淡化是因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污损造成淡化是由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著名商标说。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制造、商业及服务标志和其他显著性标记”第L.713一5条规定:“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此处的“著名商标”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
类似规定还见于1998年7月16日修改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商标法,该法在第14条第2款之(3)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毫无正当理由地、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但是,该商标需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
论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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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研究7000摘要驰名商标有着无限商机和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企业对于负载在驰名商标上负载的利益愈发关注。
由此也产生了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对于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很有研究的必要。
从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的一般理论入手,阐释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论述了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和危害。
对反淡化保护理论进行了论述,回顾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讨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基本内涵。
在此基础上从降低驰名商标的识别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权利人的竞争能力三个方面分析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
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包括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以及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两个方面。
关键词:驰名商标反淡化建议前言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
各个企业都看到了品牌后面所带来的巨大商机和利润,投入巨额成本打造自己商标,使得自己的商标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消费者认知和认同,因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当商标真正产生较高的辨识度甚至成为驰名商标后,又要面对更大的威胁,那就是商标淡化的问题。
随着商品日益增多,商标的作用一再突破其“标示出处”这一被有些学者称为“商标最基本作用”的范围,而渐渐向产品品质保证、广告等功能发展1。
随着商标作用的扩展,新问题的增多,反淡化的相关保护和措施同时也应运而生。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最早出现在上世纪早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第一次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理念,但缺乏对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5.驰名商标的深入立法规定。
纵览各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总体上,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代表企业较高竞争能力的商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区别于相关产品或服务,以及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示。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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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早在1927年,Frank Schechter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的著名论文,为商标淡化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至今近80年来,世界各国对其的研究逐步深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进行了许多可贵的尝试,如1923年德国法院有关“4711”香水案的判例,1947年美国马萨诸斯州首先进行了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TRIPS的有关条款,直至1995年《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横空出世,无不意味着国际上对商标淡化认识的深化和重视。
作为WTO的一员,商标淡化的研究热潮同样波及到了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
但我国反淡化立法目前仍过于粗线条,不足以适应目前商标淡化的复杂情况,也不足以保护国内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商标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1]。
商标淡化的构成通常包括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淡化行为。
如何实施淡化行为?国内多数论者认为,商标淡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其一、弱化,其二、玷污。
其实,淡化的手段多种多样,有些还颇具“中国特色”,现把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弱化,又称暗化,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淡化行为[2]。
例如,“可口可乐”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商标之一,普通公众看到这个商标的第一反映,通常会把它和“可乐”这种碳酸饮料联系起来,同时会把它和可口可乐公司联系在一起,因为“可口可乐”这种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标示和识别商品的来源。
如果有人注册并生产“可口可乐”牌电视机、洗衣机等,尽管实际生产者和可口可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但消费者却很可能以为它们也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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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著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摘要: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对著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已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商标反淡化保护上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保护X围也过于狭窄,不符合著名商标反淡化的宗旨,因此现阶段我们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建立统一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扩大我国著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X围,使我国的著名商标保护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著名商标;商标淡化;反淡化一、著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著名商标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著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具有以下特点:1〕著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与其商品或者效劳之间的联系非常严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
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
著名商标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质量可靠。
二、著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根本问题〔一〕著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和特征2006年10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联邦商标淡化修正案?,其对商标“淡化〞的定义为:“根据衡平原那么,如果在后使用者在商业行为中不当的使用了与著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只要导致著名商标因受到弱化或者玷污而可能被淡化,那么著名商标权利人享有向法院请求发出禁令的权利,制止后使用者的淡化行为,不管实际或可能混淆存在与否,亦不管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害或竞争。
〞这一定义确立了著名商标淡化标准中的“可能淡化〞标准。
我们在对著名商标淡化概念的界定以及反淡化保护方面大多借鉴美国的作法,对著名商标淡化的理解为:著名商标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在不一样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著名商标一样或者类似的标识,利用著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从而冲淡著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内在价值及识别作用的行为。
著名商标淡化表达的特征,一般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潜伏性以假冒为主的传统的商标侵权,是在一样或类似的商品上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直接地损害原商标专有权人的行为,较容易被发现。
浅谈驰誉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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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驰誉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一、驰誉商标概述驰誉商标是指经太长期利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必然程序认定的商标。
自《巴黎公约》第一次引入驰誉商标的概念后,对驰誉商标进行特殊法律爱惜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誉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他人利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Trips更进一步规定:1,将巴黎公约的特殊爱惜延及驰誉的效劳商标;2,把爱惜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效劳上利用与驰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对如何认定驰誉商标作了原那么性的简单规定。
就各国的立法实践而言,对驰誉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一般是依照具体的商标的宣传范围,相关领域公众知晓程度,标识商品促销范围和国家经济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
从国际条约爱惜驰誉商标的初衷来看,驰誉商标的认定与驰誉商标的爱惜是紧密联系在一路的。
二、驰誉商标的爱惜模式对商标的爱惜要紧有相对爱惜主义和绝对爱惜主义两种模式。
前者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或利用,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利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是被许诺的,《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爱惜主义。
后者那么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在与驰誉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利用与驰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扩张式的绝对爱惜主义。
在简单经济形式下,由于特定商标所指向的商品较为单一,因此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
随着社会的进展,一个有价值的驰誉商标已被愈来愈多地运用到不同种类的商品上,而这些商品之间在类别属性上可能完全不同,从而发生了商标与商品类别联系的相对弱化和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的相对分离。
如不对驰誉商标进行跨类别爱惜而任由他人注册,即便商品不同明显,公众仍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著的驰誉商标权人之间成立联系,以为该商品可能是驰誉商标权人的新商品,或该商品与驰誉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联,从而引发消费者的误购。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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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随着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较高的信赖,驰名商标的价值显而易见,其自然而然成为了被侵害的主要对象,那么对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亦是一大主题。
淡化驰名商标,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却可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不可避免地成为学界人士研究的对象,而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学者们观点不一。
一、对驰名商标淡化的界定商标的淡化主要是对驰名商标而言,换言之,商标淡化的对象并不是普通的商标,而是为社会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
根据淡化理论,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但可以降低或淡化该驰名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能力。
杜颖学者认为,冲淡导致的商标淡化是指,未经著名商标权利人许可,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尽管消费者能够识别出标记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分别来自不同且不相关联的提供者,但该行为可能会消耗著名商标的独特性,使著名商标逐渐丧失吸引力,最终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
亦有学者指出:“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实质上不同于通常混淆所造成的损害,即使不存在混淆,商标的潜能也会因为他人的使用而被削弱,此乃淡化之本质。
混淆造成眼前的损害,而淡化却是一种感染,若任其扩散,将最终摧毁商标的广告价值。
”从上述界定可知,我国学者对于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其实有较为统一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三点上:一是将驰名商标的淡化与混淆区分开来,二是指向对象均是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三是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应是使驰名商标的独特性或显著性降低,从而降低驰名商标的价值。
二、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趋势研究目前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倡导呼声一片。
尽管对于TRIPS协定中是否存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仍有一些争议,但在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4届成员国大会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推荐了«联合建议»,其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便有防止淡化。
对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浅谈
![对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浅谈](https://img.taocdn.com/s3/m/cfce4f31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53.png)
对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浅谈摘要:本文从驰名商标淡化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等方面简要分析了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3-000171—01一、案情2012年,与“ZIPPO"同名的“ZIPPO”怀炉在网上卖火了,唐锋厂使用的标识与ZIPPO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无论是其生产的怀炉商品、包装袋、包装盒、相关产品的说明书上还是公司网站上均有“ZIPPO怀炉"的标识。
这款“ZIPPO”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商标侵权,被判为不允许使用与美国“ZIPPO”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生产厂家唐锋厂及其负责人孙孟林也被判赔偿50万元。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认定(一)商标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地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称之为商标。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内涵。
驰名商标,指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周知,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
因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所以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特殊的保护措施。
在对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中淡化理论描述的是驰名商标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不被淡化,而混淆理论描述的则是其他与驰名商标相类似或相同的商标对消费者产生的误导,从而对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或利益造成损害.联想理论的保护范围局限于保护驰名商标不受类似或者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侵害。
而直接导致商标淡化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做出相关明确的规定.但《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的额规定:“就不同或不累死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淡化是一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0d93ebce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b0.png)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品牌竞争中的重要力量,不仅具有显著的品牌影响力,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受到各种形式侵权的威胁愈加明显。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进行反淡化保护,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实现方式。
二、驰名商标及其反淡化保护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众广泛知晓、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反淡化保护则是指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旨在防止他人利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误导公众,进而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利用相似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秩序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恶意抢注、恶意侵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反淡化保护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
四、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一)立法保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行政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受理并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案件。
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调研和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企业自身保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商标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五、结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企业自身保护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实现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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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作者:————————————————————————————————日期:2浅析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以第十四条第五款为例传统商标混淆理论基于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赋予商标权人以商标专有权,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该理论是以足以发生混淆的可能为其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此类商标所标志的商品与其他物品之间,如果根本不可能有混淆的,则无侵权可言,驰名商标权人也就不能根据混淆理论寻求法律救济。
1随着经济发展,商标在区别商品质量的基础上,逐渐凝集了越来越大的信誉价值,出现了一批驰名商标,这使得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
2因此,淡化理论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混淆理论,弥补了传统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不足,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护。
但是,随着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其外延不断扩展,逐渐发展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形式。
原本驰名于全国的商标,也被消费者慢慢地淡化。
反淡化理论随之产生,反淡化理论是对淡化理论的限制。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该条是反淡化理论在《商标法》中的新发展。
修订前的《商标法》允许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然后,新《商标法》却将经营者通过宣传自身为驰名商标,从而与其他同行竞争者相区别的途径予以禁止。
该条规定有重回传统商标混淆理论之嫌疑。
该条新规定不是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新发展,而是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新发展。
反淡化理论认为商标淡化会带来如下三方面危害:一、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广义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侵权行为;二、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试述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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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发展进程作者:王玉琢来源:《世纪桥》2014年第02期摘要:驰名商标是品牌核心竞争力的构成部分,也是商品和服务高信誉度、高知名度的本质体现。
驰名商标淡化作为一种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特征的侵权形式,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而实际上商标淡化理论虽然早已提出,但迄今为止尚谈不上成熟,对淡化行为的认定也没有形成公认的标准。
当前,在商标反淡化方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美国都是最丰富最先进的国家。
美国商标反淡化法在全世界的影响也最大,修法频率也最快。
美国在1995年制定《联邦反淡化法》后,又分别于1999年和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正,使得该法日趋完善。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和研究美国联邦反淡化法的由来及演进,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驰名商标;淡化一、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由来美国学者弗兰克·谢克特教授是美国反淡化理论先锋,他在1927出版的《哈佛法律评论》上提出《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为美国商标反淡化法理论奠定了基石。
在文中,谢克特教授提出“现代商标的价值在于它的销售力……而商标的独特性是决定销售力的重要因素……这种独特性会因为被使用在相关或不相关的商品上而受到损害或削弱。
”他认为,即使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驰名商标也不能使用在其他的商品上,否则公众看到在后使用的商标会认为它与在先使用的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
这样在后商标使用者会因此受益,而在先商标使用者将失去由商标独特性带来的销售能力,因此在先商标使用者的利益会因此受到损害。
谢克特教授还指出,商标的独特性是商标保护的根基,因此需要防止商标独特性被淡化。
谢克特教授的商标反淡化理论很快被学术界和理论界广为传播,谢克特也被称为商标反淡化理论之父。
传统混淆理论与这种淡化理论有着很大的差异。
商标混淆,是指在后使用的商标与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消费者误以为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在先商标使用者提供的。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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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商标的价值日益凸显,而驰名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许多驰名商标面临被他人使用、淡化和侵权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以下是几项建议。
1. 加强立法保护首先,应加强相关立法以保护驰名商标。
针对淡化和侵权行为,立法者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此外,立法者还应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补充相关规范,提高维权的有效性。
2. 提高法律意识除了加强立法保护,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也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高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认识。
同时,应当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驰名商标权益的氛围。
3. 建立监测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并阻止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建议建立一个高效的监测机制。
该机制可以通过资深律师团队、专业调查机构等资源,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淡化和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维护驰名商标的权益。
4. 强化执法力度针对那些故意或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政府和相关执法机构应密切合作,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对侵权者的追责力度,同时,加大对受害方的赔偿额度,确保受害方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5. 拓宽合作渠道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权行为。
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可以更快速地查处侵权行为,并防止侵权者在不同国家转移资产和逃避追责。
6. 提高品牌建设意识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企业和品牌所有者自身也要有足够的意识和措施来加强品牌的建设。
企业需要加强品牌形象的塑造,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消费者的认可度和忠诚度,从而提升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
7. 强化消费者教育最后,消费者教育也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美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法律保护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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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法律保护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焦蕾(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即防止驰名商标因其显著性被淡化而减弱其影响力,反淡化保护既有利于保护竞争者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商标淡化具有隐蔽性与长期性、损害难以挽回、淡化认定难度较大等特征。
在分析淡化的表现形式与认定的基础上,以美国为例,基于美国反淡化制度的法律体系,选取在对淡化行为的界定、是否需要商标近似的要求、淡化可能性与实际淡化、是否需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等美国的主要做法作为借鉴,根据我国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与不足,指出了从立法的角度应立足我国实际促进商标反淡化立法和以理论成果确立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理论基础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关键词]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商标法[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18)05-0108-03[作者简介]焦蕾(1995-),女,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伴随着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腾飞,商标的功能早已突破仅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一种商业标识。
商标更多地变成了保障商品质量、体现商家声誉、彰显消费者品味的符号。
为了突出商标与特定商品的紧密联系,商标的显著性保护变得尤为重要,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在权利救济中彰显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在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最具典型意义。
无论从商标反淡化的概念出发,还是从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实践性意义上来说,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都是其中最为典型的。
[1]美国是当今全球诸国中率先对商标反淡化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国家,取“他山之石”为我所用,也对促进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发展意义深远。
一、商标淡化的特征商标淡化即在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在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驰名或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使得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可识别性被削弱,从而导致其内在价值的降低。
按照有关商标淡化的理论,基本具有以下几类特征:(一)隐蔽性与长期性传统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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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标反淡化
所谓反淡化法律实际是对驰名商标的跨界保护,使其商标所具有的无形价值在多领域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享有绝对的利益,得到绝对的保障,其产生的初衷在于打破混淆理论的界限。
反淡化法律肇始于德国,真正发端于美国,这是美国较早形成资本主义自由化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其雏形仅仅将对商标的保护从竞争商品延伸到非竞争商品上,后来随着经济形态的越发多元化,反淡化法律所涵涉范围变得越发宽泛。
世界各国各组织对商标淡化的定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在《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示范规定及其注释》中定义淡化为:降低商标、厂商名称或其他企业名称、产品外观或产品或服务介绍、或名人或著名虚构人物的区别性特征或广告价值。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将这种商标淡化行为表述为:“凡高度著名性的商标,由于其具有吸引力的事实,以及代表企业的商业价值,因此对此类商标的侵害,不问其是否使用于同类或是完全不同商品,如果侵害行为已损害该商标及其吸引力,均被认为损害及于该企业本身。
”(此段引自百度百科)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TDA)则解释为:不管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者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
因其未涉及丑化商标的行为,这个法案存在漏洞,2006年《联邦商标淡化修正案》中补充了丑化商标的侵权认定。
商标反淡化的一般特征
商标法针对所有商标,商标反淡化是商标法的一个特例,或特殊分支,专门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其保护范围从竞争类商品、服务延伸到非竞争领域。
商标反淡化的出发点在于防止识别度很高的品牌被他人盗用,冒用,对驰名品牌造成损害,这种事实成立的前提条件是驰名商标在某个很大地缘范围或某个领域,乃至全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本身的价值很高,盗用、冒用发生的风险性极高。
商标反淡化的出发点还在于不因商标淡化导致消费者的识别成本增加,同时增加其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潜在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
商标反淡化的根本原因
一个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性,显著性,但是不具备很高的认知度,不同于驰名商标,比如苹果商标,或者小米商标,反淡化实际是对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的一种保护和增强,对于普通商标来说没有反淡化的必要,也不能将反淡化扩展到普通商标上,否则这种极端排他性一旦形成,就容易形成符号垄断,造成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比如在小米手机出现之前有小米玩具或者小米农具,但其并未形成全国乃至世界性的知名品牌,一旦受到反淡化保护,小米手机则不可能存在,这样会造成一个非知名品牌对一个极具象征意义的商标符号的垄断,造成资源浪费。
普通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是天生具有的,也即在其诞生的时候就具有了与其他商标的自然区别,只不过其范围局限在某一地域,某一国家,而驰名商标在作为普通商标的时候也
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区别性,但是其附加价值,成长性的隐藏价值是因为其多年持续的投入,包括UI全套设计选择投入,广告宣传投入,产品服务研发投入,才最终获得消费者的认可、熟记、信任等怀有情感的消费选择。
这种投入所形成的情感认同才是驰名商标价值形成的真正原因,因为驰名所以会将其被认知范围无限扩大几倍几十倍,突破原有极小的地域范围,到整个地区、整个国家乃至全球,比如宝马品牌,微软品牌,华为品牌等。
商标反淡化实际是对现有的有限资源分配进行的除商标权外的另一层保护,相当于给驰名商标加了双保险。
商标淡化的典型形式
商标淡化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弱化、退化、污损。
弱化最为常见。
一般情况下从事跨领域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利用某一驰名商标显著的识别性来生产跨领域产品或者提供跨领域服务,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该驰名商标的新产品或服务,比如超能品牌被用于家居产品,由于其显著的识别性,会让消费者产生一定程度的信任,从而产生购买,牟取不正当利益,但对商标持有者来说却是一种淡化、弱化商标形象的行为,一般弱化更着重跨领域,同领域的商标冒用、盗用、仿用应属商标侵权的监管范围,当然也适用于商标反淡化法律。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持有人持续投入产生的结果,其累积的价值应属商标持有人独享。
退化的含义是指对商标保护不力或者保护过度导致的本具有很高识别性的商标却沦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现象,丧失了本有的识别性,在历史上,Aspirin,Cellophane,Thermos 都曾经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现在已退化为乙酰水杨酸、透明玻璃纸和保温瓶的通用名称(词句引自百度百科)。
这种识别性的过度扩大会将一个商标符号等同到产品本身,这样就会导致对商标持有人利益保护失效。
这种退化在盗版、仿冒猖獗的领域尤为明显,设若一个知名品牌被同行大肆采用,最终将某一产品等同为某一驰名商标,原有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将稀释为全行业的利益,退化事实形成。
另外一种更恶劣的行为是污损,也叫丑化,其目的不是获利,而是打击对方,使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在消费者心目中唤起的满意感、信赖感、尊荣感等受到损害、降低。
污损常常是使用驰名商标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情景中,另一种是对驰名商标尤其是奢侈品品牌使用于普通商品中,对消费者的尊贵认知造成弱化,也属于丑化、污损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