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及预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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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财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程建设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程部及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具有积极的意义。涉及工程建设的各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合同签订对象的选择、招标的方式和审查批准程序遵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报送《签订合同推荐书》时已经有合同草案的,应当将合同草案附后,没有草案的,应当附对方报价、付款方式、保修承诺等基本情况,并在拟定合同草案后报执行总经理审查。

第六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

第七条经办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

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经营范围、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等,在签约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能证明上述情况的资料。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履行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第八条待签的合同有范本的,使用范本,没有范本的,由经办人与对方共同拟定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防止出现歧义。执行总经理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督促改正。

第九条签订工程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十条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尽量少付预付款,预留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和符合规范要求期限的保修期。

第十一条在确定合同条款时应当由公司执行总经理、现场总负责人共同审核,如在履行中需要变更条款的,公司工程部应及时告知项目部。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包括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未有公章的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印指纹。我方签订合同时的用章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人员玩忽职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监督对方的履约情况,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如因玩忽职守,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我司支付合同款项的,公司各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填写《工程付款申请单》、现场核查完成工程量情况、财务核查项目支付情况,由公司工程部提交申请至执行总经理、董事长审查。如发现错报或故意隐瞒等,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我司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时,与履约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执行总经理或董事长。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各履约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按约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及

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在不对我方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与对方达成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二十条因对方变更、解除合同使我方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生效之前,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签订合同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并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的内容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签订,需要公证的,应当及时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关人员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首先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五条纠纷发生后,我方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二十六条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分清责任,合理解决。

第二十七条为了解决纠纷,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部、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身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和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十九条不能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及时上报。

第六章合同备案

第三十条依照工程相关程序签订的一切合同均应当在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到需要在公司财务部备案的情况,制作相应的合同份数。一般不少于贰份。

第三十二条报送公司财务部的合同应当为原件。合同有附件的,附件应同时报送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和合同签订部门都应当建立合同登记台帐和合同档案。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做好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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