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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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课程论文

题目论述农民的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

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专业环境工程

班级 12级环工3班

学号 1231240068 学生姓名童小磊

论述农民的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在持续发酵。除城市污染之外,作为广大农村人口所在的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在持续恶化。相比较于城市居民,农民的环境维权意识和环境权利的保护得不到保障。以下我对什么是农民的环境权利做了简单介绍,并且就现在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现状,农民环境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已经如何缓解这类问题做了简要整理。希望对农民的环境权利的保护起到一点点的作用。

关键词:农民环境权;农村环境污染;法律保护

目录

论述农民的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 (2)

一.农民环境权 (3)

二.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现状 (3)

三.农民环境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 (3)

1. 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 (3)

2. 农民作为弱势群体, 其环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4)

3. 广大农民包括很多农村领导干部及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缺乏法

制观念 (4)

4. 农村的环保力量薄弱 (4)

5. 家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4)

6. 农村社会经济综合原因 (5)

四.完善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6)

1.在立法上确立农民环境权 (6)

2.建立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6)

3.实施农民生态补偿 (6)

4.完善农村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6)

5.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环境监督 (7)

参考文献 (8)

一.农民环境权

环境权理论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权是任何人生而应具有的权利。他最早是在1972年被提出。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自然而然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对此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但是目前对农民环境权的研究却鲜有人为。

那么什么是农民环境权呢?农民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民依靠自然环境获得其生产资料,维持生活。依照环境正义理论要求,环境权主体享有同等环境权利、承担同等环境义务,且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应。因而,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具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

二.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现状

中国有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庞大的农村人口,环境污染成为城市和农村的共同问题。但是在我国城市环境逐渐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等现象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农民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贫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响。

目前我国共有60多万个行政村、250多万个自然村,居住生活着近8亿人口。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已由“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据统计, 全国有2/3的河流受到污染,并呈发展趋势, 5 亿农民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水环境的质量日益恶化;酸雨污染发展较快,酸雨区面积已超过国土面积的29%,危害越来越严重;工业固体废物和居民生活垃圾大部分在乡村堆放或填埋,污染了大气、水源和农田,植被破坏加剧,森林覆盖率下降,草原退化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程度在局部地区仍呈加剧趋势;还有矿产资源开发对土地的破坏程度仍呈递增趋势。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峻。

三.农民环境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

1.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

首先,我国尚未建立适应于调整农村生态安全的法律体系,适用于农村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多,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现有的涉农法律法规中相当部分条款自相矛盾。其次,一些涉农利益的相关问题尚无法律机制,如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村镇规划法、生态安全与入侵、污染转嫁、农业植物基

因及新品种的保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等等。最后,农村环境法制的实施问题也依然严峻,由于农村环境问题涉及面广,有权管辖的政府部门多而层次不一,因此往往出现执法主体不明确和执法不力。此外,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比如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农村地区环境纠纷协商、调解和仲裁制度,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农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等等)的缺失也是农民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因素。

2.农民作为弱势群体, 其环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虽然近几年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农村建设和农民收入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城乡收入的差距仍然在不断拉大,农村的发展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仍存在很大不足。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牺牲。农民作为和城市人平等的法律主体,理应享有和城市人同等的各项法律权利,其弱势群体地位也必须予以消除。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农民也应当享有并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3.广大农民包括很多农村领导干部及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缺乏法制观念

农民对环境权缺乏了解,缺乏环境保护知识,维权意识差,同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积极性低,在提高农业生产、一味追求农业经济效益的过程中, 忽视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甚至认为是理所当然。这种愚昧的观念造成的是自己在不断侵害自己的权利。部分地方领导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在处理环境与经济关系时,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以致在决策时,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求一时的经济增长,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相当一部分企业环保法制观念不强,在利益驱动下,在防治污染上消极对待,有的甚至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搞偷排。加上有关部门对农村环保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群众环境保护的意识总体还不够强,许多群众往往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而对自身破坏或影响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

4.农村的环保力量薄弱

目前,农村的后备力量普遍存在着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足、业务不精的状况。因此,当前农村环保队伍建设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环保任务,很难将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5.家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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