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与生产 新区土改的政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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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生产:新区土改中的政策表达

作者:张一平发布时间:2008/10/10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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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考量与富农政策

中国共产党关于新解放区(以下简称新区)①的土地改革政策,经历了一个认真准备和充分酝酿的过程。随着中国革命战争的基本结束,土地改革作为战争动员的使命已经完成,在新的政权建立之后,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任务迫在眉睫,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即将展开的新区土改,其主要的着眼点已不仅仅是农民的“翻身”,农村的“秩序”和“生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凸显。

早在1949年3月中共中央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指出新区在开展清匪反霸、减租减息的同时,“必须注意尽可能地维持农业生产的现有水平不使降低”。[1]1949年4月2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也要求农民“努力耕种,使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不致降低”。[1](p.1459)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强调:“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2]

意识到“秩序”和“生产”的重要性,就不能不借鉴过去土改中的经验教训,减少土改带来的社会震动,尤其要慎重对待农村阶级和农村生产力的一个特殊构成部分——富农。因此在酝酿新区土改政策的过程中,中共中央把对富农的政策当成了工作重点。1949年11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曾提出江南新区土改“应慎重对待富农”和“暂时不动富农”,但当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讨论。[3]

1949年底至1950年初在访问苏联期间,毛泽东向斯大林通报了中国新区土改政策的制订情况,斯大林提议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其“中心思想是在打倒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这个思想同中共中央关于富农的考虑在大的方面基本是一致的。1950年2月17日,毛泽东与周恩来联名致电刘少奇,指出富农问题 “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对于一九三三年文件及一九四七年土地法等,亦必须有所修改”。[2](p.126)

1950年3月12日,毛泽东写信给各大区中央局的负责同志,向他们正式提出建议:“在今冬开始的南方几省及西北某些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信中还详细阐明了这样做的理由:第一,“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第二,“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

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地主叫唤的声音将特别显得尖锐,如果我们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动他们,则将显得我们更加有理由,即是说更加有政治上的主动权”;第三,“我们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现在已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组织上都形成了,而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似较妥当的”。毛泽东认为,已经到了需要对富农政策“作决定的时机”,“否则将错过时机,陷于被动”。因此,他要求各中央局的同志“对此问题加以讨论”。[2](pp.137~138)

在过去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村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动员他们参加解放战争。而在新区土改中如果不动富农的土地,如何解决土地不够分配的问题呢?195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向各大区中央局发出指示信,就富农政策问题提出两种方案询问各地意见:一种方案是“只没收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牲畜、农具、粮食、房屋,而对富农的土地财产一律不动。照此办法,无地少地的农民又能分到多少土地,相当于全村平均数的百分之几十?”另一种方案是:对富农“如只没收分配其出租的土地,其余的土地财产一概不动”,“照此办法,连同没收地主之土地,加以分配后,无地少地的农民又能分到多少土地,相当于全村平均数的百分之几十?”为了解决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土地不敷分配的问题,中共中央在信中提出了两项办法征求各地的意见:一是“对向来不依靠农业为生的人,原则上一律不分给土地”;二是“不动富农时,雇工可否不分地,而只适当地改善其工资待遇”。[2](pp.167~168)

1950年5月1日,毛泽东致电中共中央中南局副书记邓子恢,对中南局关于应该动富农出租土地的意见给予了答复,指出:“鉴于富农出租地数量不大,暂时不动这点土地影响贫雇农所得土地的数量也不会大,现在我的意见仍以为暂时不动较为适宜。”[2](p.219)

在酝酿新区富农政策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开始进行关于不动富农土地和财产的政策宣传工作,以稳定富农的生产情绪,“但在中央新土地法未公布及中央未作文字宣传以前,一般的只作口头宣传,不作文字宣传”。1950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庆祝五一劳动节口号》,其中一条就是“不动富农的土地财产”。[4] 4月29日,刘少奇在庆祝五一劳动节的干部大会上宣布: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应该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许多公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同样也分给地主一份,而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5]各大区中央局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也作了类似的宣传。[6] 6月6日,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上明确宣布:“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上应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7] 6月14日,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土地改革“是着眼于生产的。因此,土地改革的每一个步骤,必须切实照顾并密切结合于农村生产的发展。正由于这个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所以中共中央提议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不受破坏”,并且保存富农经济“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

政策。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只有到了条件成熟,农村中大量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8]

二、稳定秩序与劳动发家

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根据这个指示,苏南行政区是1950年秋后首批实行土改的地区,当时苏南减租减息运动已经基本结束,在土改之前“地主依法实行减租后向农民收租,仍然是合法的,农民仍应向地主交租,而地主之土地仍归地主所有,但地主不得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出卖以及典当、抵押、赠送等方式分散土地。但农民相互之间的土地买卖不在禁止之列”。[9]禁止地主分散土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要保持农村地权的稳定,避免造成农村生产秩序的混乱,并为秋后的土改打下基础。

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确定了土地改革的方针,指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8](p.25)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指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时强调:“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为了防止地主分散土地破坏土改,新土改法指出:“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针对江南等地租佃制度的特殊性,新土改法规定:“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8](pp.8~12,18)

1950年8月4日,政务院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对地主、富农、中农等各类阶级成分作了具体的说明,如“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8](p.47)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富农剥削的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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