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最新政策解读(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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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9.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9号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4年10月9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证发[2017]2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证发[2017]28号)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拟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本所确认挂牌条件,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并公布确认流程、进度、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本所工作人员在审议申请文件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挂牌条件确认申请第七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不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列示情形或不符合本所确定的挂牌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和核查、风险防范及揭示等职责,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申请文件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

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

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摘要: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简称ABS)业务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工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所之一,发布了《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明确了ABS业务的监管要求和操作流程。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的内容,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指引的具体内容和执行要求。

第一步:什么是ABS业务?ABS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将其持有的一揽子债权资产进行打包和转让,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以获取融资的一种方式。

降低其对于原始债权资产的风险,提高流动性和资本利用效率,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工具。

第二步:《上交所三大类基础资产ABS业务指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该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和引导ABS业务的开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金融创新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向上交所申请挂牌发行相应债权资产的ABS类证券,以及在上交所挂牌发行后进行交易的ABS类证券。

第三步:ABS业务的监管要求根据指引,ABS业务的交易活动应符合以下监管要求:1. 资格审查:申请ABS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拥有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 基础资产选择:金融机构在选择基础资产时,应根据其稳健性、流动性和证券化潜力进行评估。

3. 资产评估: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基础资产的价值和风险,并进行定期的风险管理和审计。

4. 报告披露:申请ABS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指引要求,及时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报告和披露信息。

第四步:ABS业务的操作流程ABS业务的操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项目策划和准备: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项目策划和准备工作。

2. 基础资产筛选和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债权资产进行筛选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ABS业务的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上市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上市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上市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上市条件是指ABS产品在上交所上市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ABS是一种将资产转化为可交易证券的金融工具,通常是由各类债务资产(如房屋贷款、汽车贷款等)所支持的证券化产品。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上交所对资产支持证券上市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资产支持证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发行主体资格要求:上交所要求ABS产品的发行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机构,并且具备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

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运营稳定性和声誉也会被考虑。

2. 资产质量要求:资产支持证券所支持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质量和流动性。

上交所要求ABS资产应来自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债权池,且具备较低的风险水平。

同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需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准确的披露。

3. 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

这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风险提示等。

投资者需要依据相关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因此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非常重要。

4. 其他条件要求:此外,上交所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如发行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资产支持证券需要通过信用评级等。

总的来说,资产支持证券上市条件的设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上交所对发行主体、资产质量、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并严格审核上市申请,以确保资本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投资者可以依据上交所制定的资产支持证券上市条件来判断和评估相应的证券产品,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声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业务使用。

二、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定期地修订本指南,并在上证债券信息网()与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公布最新版本。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修订说明目录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5)二、登记与挂牌 (14)三、信息披露与后期管理业务流程 (20)四、联系方式 (23)五、附件 (25)附件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清单 (25)附件二:《挂牌转让申请书》参考格式 (29)附件三:《关于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修改、勘误表》参考格式. 31附件四:《资产支持证券多次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信息对照表》参考格式. 32附件五:《期后事项承诺函》参考格式 (33)附件六:《XXX资产支持证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参考格式 (36)附件七:《代码申请书》参考格式 (37)附件八:《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参考格式 (38)附件九:《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兑付兑息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参考格式 (40)附件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公告》参考格式 (42)附件十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申请承诺履行事项登记表》参考格式 (47)附件十二:《融资情况说明》参考格式 (49)附件十三:《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参考格式 (51)附件十四:《预期收益分配表》参考格式 (52)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第一部分一般规定(一)【确认主体】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

(二)【确认依据】本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无异议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进行分割,打包成特定的证券产品,通过证券化交易进行募集资金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制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为投资者和发行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一、定义和范围: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依法依规购买、持有、转让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金融资产的行为。

其中,经营性金融资产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拥有的贷款、融资租赁和商业票据等;非经营性金融资产包括不动产租赁、资源开发、收益权转让和知识产权等。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1.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2.发行人:指有意将其所持资产参与证券化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等;3.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的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评估信息;4.安排人:即发行人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管理工作;5.交易所:作为交易场所和信息发布平台,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秩序。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1.资产选择和准备: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并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资产评估和清理等;2.资产打包和证券化项目申报:安排人将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打包,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资产证券化项目申报书,包括发行规模、项目计划和预计融资规模等;3.发行审核和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其合规性和风险,给予批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反馈意见;4.发行和募资: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完成发行和募资工作,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5.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买卖;6.产品管理和回报分配:安排人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管理、还款和收益分配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规范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一、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各种金融资产(如贷款、信托资产、债券等)通过证券化工具(如证券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和融资。

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等。

二、参与主体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受托人/管理人、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发起人是将资产证券化的主体,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受托人/管理人是负责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者是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或个人。

其他参与主体还包括提供信用评级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业务流程1.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转让给受托人/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

2.受托人/管理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打包、评级和定价。

3.投资者通过认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获得资产支持证券或信托受益凭证。

4.受托人/管理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四、风险控制1.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质量和合规性。

2.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确保其信用风险的可控性。

3.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4.定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审计和披露,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五、信息披露1.发起人应当披露资产池中各资产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和风险状况等信息。

2.受托人/管理人应当披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结构、投资策略、风险因素等。

3.投资者应当获得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充分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六、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要求相关参与主体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并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和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二〇一六年一月声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业务使用。

二、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定期地修订本指南,并及时在上证债券信息网()公布最新版本。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修订说明更新日期更新章节修订内容2015-02-05 发行前申请确认新增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封面格式要求、明确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时的承继安排。

2015-02-05 ABS02表格新增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意见和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声明内容要求,同时调整了部分申报材料清单具体要求。

2015-02-05 发行前申请确认调整了申报文件的盖章要求2015-02-05 登记与挂牌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表定义为ABS07。

2015-02-05 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公告将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公告附件表格定义为ABS08。

2015-02-11 发行前申请确认增加管理人向本所报告发行情况内容2015-02-26 ABS03表格增加信息披露要点6.18重要债务人信用情况2015-03-17 发行前申请确认增加快速审查通道相关内容2015-03-17 业务指南附件增加附件五: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发生重大变化的专项说明2015-04-13 ABS05表格增加了部分信息披露核查要点2015-07-29 发行前申请确认更改为电子化报送流程2015-07-29 配套附表删减、合并部分表格,使得其符合电子化报送流程的需要2015-8-13 附件一增加了法律意见书和评级报告章节要求,并修改的文件的几处表述错误。

2016-01-27 挂牌流程、材料清单电子化报送形式的挂牌流程、完善了材料清单的要求及多个附件。

目录一、发行前申请与确认二、登记与挂牌三、信息披露与后期管理业务流程四、本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附件附件一:《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附件二:《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书》参考格式及附表附件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表》参考格式附件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参考格式附件五:《计划管理人职责的声明》(参考格式)附件六:《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承诺函》参考格式附件七:《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发生重大变化的专项说明》参考格式附件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公告》参考格式附件九:《代码申请书》参考格式附件十:《关于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修改、勘误表》参考格式附件十一:《资产支持证券多期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信息对照表》参考格式一、发行前申请与确认(一)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可先与本所就拟申报项目的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进行初步沟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1.挂牌条件确认程序: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发行人及其代表向上交所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初审:上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其完整、准确、合规;(3)审议:上交所组织审核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议,审核委员会主要成员为行内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4)公示:审核委员会批准条件确定后,上交所将发布公告,公示挂牌条件;(5)确认:发行人根据公告要求提供额外材料,并提交确认函;(6)通知:上交所对发行人确认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将发行人纳入挂牌准备状态,并通知发行人。

2.挂牌条件的认定标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计划的设立、发行人的资格条件、发行规模和发行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1)资产证券化计划的设立:发行人应当成立资产证券化计划,并依法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2)发行人的资格条件:发行人应当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3)发行规模:发行人应当根据资产证券化计划的规模和结构,合理确定发行规模。

(4)发行条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同时满足上交所的挂牌要求。

3.适用指引的主要内容:(1)申请材料要求:发行人及其代表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完整、准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资产证券化计划的批准文件、风险揭示书等。

(2)审核委员会的职责:审核委员会负责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进行评议,包括对资产证券化计划的合规性、发行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

(3)挂牌条件的公示:上交所将对审核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同时要求发行人提供额外的材料以便进行更详细的审查。

(4)挂牌准备状态的确认:发行人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提供额外的材料,并提交确认函以便上交所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上交所将通知发行人进入挂牌准备状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201808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201808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明确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相关事项参照绿色公司债券执行。

哪些项目可以认定为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绿色资产支持证券:1.基础资产属于绿色产业领域。

基础资产现金流主要来源于绿色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或基础资产主要是为绿色项目融资所形成的债权。

上述绿色产业领域的基础资产占全部入池基础资产的比例应不低于70%。

专项计划涉及循环购买安排的,应当明确相应入池标准、资产筛选及确认流程,确保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属于绿色产业领域。

2.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领域。

所得资金应主要用于建设、运营、收购绿色项目、偿还绿色项目贷款或为绿色项目提供融资等。

上述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总额的70%。

用于为绿色项目提供融资的,应明确拟支持的绿色项目类别、筛选标准、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制度等。

3.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属于绿色产业领域。

原始权益人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为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总收入和总利润30%以上的,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但应主要用于原始权益人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金额应不低于所得资金总额的70%。

计划管理人应对资产支持证券是否符合上述认定条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绿色项目及绿色产业领域认定、第三方评估认证、存续期信息披露等事项如何执行?答: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绿色项目、绿色产业领域认定及第三方评估认证事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一)——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执行。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应在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认定情况、认定涉及的绿色项目、具体领域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最新版)目录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发布背景2.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目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主要内容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和第 10 号的发布5.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定义和发展6.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监管措施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够帮助企业将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证券资产,从而实现融资。

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449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并于 2014 年发布了实施。

此指引旨在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和第 10 号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 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融资融券交易业务》。

该指南旨在规范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长期平稳发展。

同时,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10 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这两项指南分别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两个方面,对证券交易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023年 资产证券化 新规

2023年 资产证券化 新规

2023年资产证券化新规摘要: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二、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内容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分类2.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流程3.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4.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三、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影响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2.对实体经济的影响3.对投资者的影响四、结论和建议正文: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证券,从而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在2023 年,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发布了一系列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分类新规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并将其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等类别。

同时,新规还对各类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发行主体、交易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流程新规明确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会计师等。

并对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此外,新规还对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进行了梳理,包括资产筛选、尽职调查、结构设计、发行和交易等环节。

3.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新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信息披露、发行定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

同时,新规还强化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管理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新规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政策和法规进行了调整,包括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强化风险防范等方面。

这些调整有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

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实施对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和投资者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以指导会员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证券化”)业务。

本指引面向全体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由会员机构自觉遵守。

要求会员机构遵循四个方面原则:经营守法,行为规范,责任自担,安全稳定。

一、遵循法律法规
会员机构应当在开展证券化业务时,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公告等相关规定,做到放大规范、遵守法规。

二、落实行业风险管理
会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和管理业务风险,定期评估风险,做好风险报告。

三、切实履行责任
会员机构应当根据证券化业务规则及合同,切实履行责任,妥善把握各种业务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确保证券化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质量。

四、确保安全稳定
会员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行业及宏观风险监测,加强和改进风险控制,预防和处理风险,确保证券化业务安全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核心,努力提升
证券化服务水平,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上证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化业务也逐渐成为了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开始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以满足市场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各种金融资产(如贷款、信托资产、债券等)通过证券化工具(如证券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和融资。

上交所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涵盖了信托计划、证券化债券等多种产品形式,适用于金融机构、企业以及政府等各类资产持有者。

上交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中,明确了发行主体、资产类型、发行规模、评级标准、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发行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资产类型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发行规模需要保证流动性和市场接受度,评级标准需要充分考虑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发行方式需要符合证券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开、透明。

此外,上交所还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创新,如通过数字化证券化、绿色证券化等方式满足市场的新需求。

数字化证券化是指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证券化产品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绿色证券化是指将符合环保、社会责任等标准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增长。

综上所述,上交所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规
范化的操作指南和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了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

未来,上交所将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参与度,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元化、高效率的融资渠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上证发〔2024〕134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134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

现将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203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同时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申请实施重组上市,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未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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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最新政策解读CSRC各位来宾、各位同事、各位同行、各位专家,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来参加上交所举办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培训,这是我们新《规定》出来以后,正式举办的第一次大规模培训。

对未来资产证券化市场进一步做大、做强,都有着很好的作用。

我想今天下午就用一部分时间,来给在座的各位介绍一下,前期在研究、推动、最后推出相关《规定》过程中的一些想法,供大家在未来业务发展的过程中探讨。

近几年来,证券公司监管工作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守住底线、放大空间的基本原则,持续推进监管制度改革,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制定和修改了一批监管法规,取消、下放、简化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拓宽了行业发展空间。

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推出,几项重点业务快速增长,证券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专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都明显上升。

其中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壮大,作为我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一直受到会领导和会党委的高度重视。

从2012年7月份开始,根据我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从新业务、新产品试点成功的及时转入常规的总体要求,我们在对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充分的调研,以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梳理、总结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于3月15号正式公布实施了,并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下面,我主要对《规定》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给大家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2004年4月,我会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框架下,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项研究论证。

并于2005年8月批准了首单证券化产品,即中金公司的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资产证券化项目。

截至2006年8月,我会先后批准了9单企业资产化项目;2007年至2009年2年间,因受美国次级债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国内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陷入相对低潮;2009年5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我会起草并向各证监局下发了《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随函发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该《指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结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指引》颁布后,我会积极接收证券公司申报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按照其中内容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审核。

可以说,《指引》的出台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也成为我会在审核证券化产品时的重要指导和依据。

截至目前,我会共审批了16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合计核准金额375亿元,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证券公司产品与结构化设计的能力,丰富了证券公司的业务组合,使其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为证券公司拓宽了收入来源,支持了国家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截至目前,已运行的企业资产化产品做到了没有一单发生违约,没有一单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没有一起客户、投资人的投诉,由此可见,试点基本取得了成功。

并且,前期的扎实的试点工作,为后续工作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步被认可,行业对于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的需求日渐强烈。

试点期间的监管政策、要求,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和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监管规则进行适当的修订、完善,制定出更符合实际需求的监管规定与规则。

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因此在推动证券公司创新的同时,我们在政策制定时,尤其关注相关业务风险的控制,避免滥用制度创新给证券公司和证券行业带来新风险等问题。

因此,在试点期间,政策及监管要求较为严格,有关试点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持续发展的要求。

其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业务准入门槛较高,相关限制较多。

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满足分类评价结果在A级以上,最近12个月净资本不低于20亿等条件。

这一业务的准入门槛相对较高,使得行业中大部分证券公司都无法直接参与这一产品、这一业务,产品的发行量较少,市场空间有限。

二是产品审批程序相对复杂,审核周期相对较长。

为避免创新带来的市场风险,试点期间明确了交易所先行论证,再加证监会机构部审核的审批程序,因此牵扯到不同部门、两个环节的审核,增加了审核流程,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证券化产品的审核周期。

也使得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及融资方无法有效把握政府部门审批的时间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品的发行和该业务推广,特别是相较于其他各类收益产品,我会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审核周期上存在一定的劣势。

三是部分规定比较严格,未能充分预留业务发展空间。

主要包括:限定了原始权益人的范围,要求资产证券化项目必须由外部信用增级措施等,限制了证券公司对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选择余地,对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公司禁止其担任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人等,相关要求显得过于严格。

有鉴于此,我们对当时的监管规定进行了总结、评估、论证,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了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最终形成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于3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

同时,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也从试点阶段正式进入常规发展阶段。

与原有制度相比,新《规定》基本沿用了原始试点《指引》的基本框架,但在结构上对有关章节进行了重新的梳理与整合,并对相关章节的具体条款内容进行了适度的修理。

整合修订后,新《规定》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方式、资产独立性、基础资产类型、账户管理、现金流归集、信用增级、投资者权利、原始权益人、监管要求的措施等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原《指引》中申请文件内容,格式要求等相关条款作为新《规定》的附件也一并予以公布,以便查询。

与原《指引》相比,新《规定》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了扩充:首先,新《规定》扩大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空间。

原《指引》对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界定中,对基础资产类型、特殊目的载体的形态、获得基础资产的方式、原始权益人等,均有一定限制。

考虑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既要满足于现状,又要有一定的扩展性和前瞻性。

为此,新《规定》将业务名称定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删除“企业”两个字,原始权益人扩展到了公司、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种组织形式,并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同时规定,证券公司通过各种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特殊目的载体包括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该定义扩大了资产的载体范围,在继续采用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载体的基础上,为将来引入证券投资基金、特殊目的公司、或者其他新式的载体预留了制度空间。

第二,新《规定》未限制获得基础资产的具体方式。

除转让方式外,为可能采用财产、信托等其他基础性资产转让方式,以及不出表型资产证券化产品留下制度空间。

同时,也兼顾了原始权益人不特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

另外,将“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修改为“资产支持证券”,以便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市场保持一致,更容易被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接受和认可。

上诉规定扩展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内涵,能够较好的适应将来基础资产多样化和业务模式多元化的客观需求,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间。

第三,新《规定》扩展了基础资产类型。

原《指引》对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基础资产包括债券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此次新《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列明了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不动产等财产以及其他证监会认可的基础资产类型,均可以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指引。

第四,新《规定》降低了业务门槛,放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限制。

原《指引》对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了较高的业务门槛,此次《规定》放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参与要求,取消了有关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限制。

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以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此外,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有关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规定》还取消了原《指引》关于证券公司存在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不得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管理人的禁止性规定,但对此等情况下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新《规定》强化了流动性。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执行过程中,专项计划实施凭证仅可以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大型交易平台或撮合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投资者以前觉得产品流动性比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积极性,也制约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空间。

为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新《规定》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则,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第六,新《规定》取消了管理人自有资金、关联资金投资专项计划规模审核上限等限制性要求。

试点期间,出于谨慎考虑,原试点《指引》规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5%或两亿元,自有资金认购总金额不得超过管理人净资本的15%。

鉴于目前证券公司资本实力已经有了较大提高,内部合规及风险控制能力已经有了较大的提升,且存在对自有资金多元化配置的现实需求,新《规定》取消了上述自有资金投资专项计划的规模限制。

另外,考虑到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计划”也可以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为鼓励证券公司设立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结构灵活的集合理财产品,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扩大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比例。

当然,上诉规定还需要我们未来在修订证券公司特殊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时,修订相关条款来加以落实。

第七,新《规定》简化了审批程序。

原《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向我会报送资产证券化产品申请前,应当事先将有关方案报告交易所进行论证,此次新《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向我会提交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申请,交易所的论证意见不再作为事先必备程序。

但对于基础资产类型较为特殊,交易结构相对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公司可以自行申请交易所、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论证,我会在对有关产品的审核过程中也可以根据相关情况委托交易所、协会等自律组织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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