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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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2.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和综合险所承保 的风险 3.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4.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5.机动车辆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责任 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6.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重点内容:
1.保险合同的概念 2.保险合同的特点 3.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6.近因原则的含义 7.保险合同的分类 8.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9.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特点与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明确双方
2.什麽是保险的近因原则? 3.什麽可保利益?为什麽订立保 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 4.试分析保险损失赔偿原则的内 含。
第三章 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分类及保险合
同涉及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内容。因此,结合保险基本 原则进行教学,让学生理解和掌握以保险合同为核心的 保险基本法律规范,是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学生通 过学习,应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保 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 并学会在保险实务中,将相关的内容灵活运用。
二、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内容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三、各主要险种的可保利益
(一)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1.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的具体形式 2.处理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中应注意的问 题
(二)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具体形式 2.应注意的问题
(三)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四)信用保证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 (二)意图解释 (三)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一般有协商解决、仲裁 和司法诉讼三种。
思考与练习:
1.简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2.什麽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商业保险合 同最基本的内容应有哪些? 3.什麽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为什麽会 出现变更? 4.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5.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什麽原则?保险合同双 方出现争议应如何处理?
重点内容:
1.保险利益的含义 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5.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6.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7.近因的含义 8.补偿原则的含义 9.代位原则的含义 10分摊原则的含义及分摊方式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与可保利益的必备条件 (一)定义
(二)附加险 1.飞机战争、劫持险。 2.承运货物责任险。
第三节 运输货物保险
一、运输货物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运输货物保险的概念
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有多种, 最常用的是附加盗窃保险。
1.附加盗窃保险的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 3.家庭财产保险实务
第二节
运输工具保险
一、机动车辆保险 (一)车辆损失险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 2.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3.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4.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金额与免赔率 (二)第三者责任险 1.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2.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与保险费
(四)财产保险的附加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附加险主要有:暴 风、暴雨、洪水保险;雪灾、冰凌保险;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破坏性 地震保险;水管破裂保险和盗抢保险等。 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险主要有:破坏性 地震保险;水管破裂保险和盗抢保险等。
(五)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按账面原值确定。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 3.按重置价值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保险合同的要约 (二)保险合同的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二)协议终止 (三)履约终止 (四)违约终止 (五)合同自始无效
二、船舶保险
(一)船舶保险保障的内容 1.船舶的物质损失。 2.船舶有关利益的损失。 3.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二)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1.全损险失。
2.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三)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1.船舶不适航。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以及材
第四章 财产保险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介绍广义财产保险项下,包括狭义的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运输货物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 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在内各险种的保险 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及承保、理赔等实务的具体操作程 式。本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及赔款计算 及这些主要险种的实务处理,理解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的区别,而其他险种可作一般性了解。
二)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 任与除外责任
(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1.火灾 2.雷击 3.爆炸 4.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财产保险基本险对下列风险造成的保险 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 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 行为;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 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替他 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 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按照财产类别,在符合可保利益原则要求的前提下, 下列财产都可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1.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和设施。 2.机器与机器附属设备。 3.通讯设备与器材。 4.仪器、仪表和电子设备。 5.制成品、半制成品、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物资。 6.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 7.处于闲置状态的各种交通工具等。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背景和含义 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形式或要求包 括告知和保证两种形式。 (一)告知 (二)保证
四、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告知的情形 有不申报、错误申报、隐瞒和欺诈。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情况
1.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造成的损失。 3.由连续发生的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失。 4.由间断发生的的多个原因所致损失。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损失补偿的方式 货币赔偿、恢复原状和换置。 损失补偿三大要点:
1.损失补偿要以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要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要以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为限 (二)损失补偿的赔偿范围 (三)损失补偿的赔偿方法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 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 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三)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与财产 保险基本险相比,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要大得多。 它除了包含前者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因暴雨、洪水、 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 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 失。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求偿的含义及意义 2.代位求偿权有效的基本条件 3.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4.委付
(二)分摊原则 1.分摊原则的背景和含义 2.赔偿分摊的方式 比例责任制、顺序责任制和限额责任制。
思考与练习:
1.什麽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为什麽订立保险合同要遵循最大诚信 原则?
可保利益,又称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二)确定可保利益的必备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值的、可以估定的利
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二、家庭财产保险
(一)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适用对象 2.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与不保财产 3.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4.保险金额
(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兼有经济 损失的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 的一种特殊的家庭财产保险。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附 加险
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等。
不能成为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 财产主要包括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 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 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 定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 4.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5.已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辆。 6.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介绍保险的基本原则,即可保利益
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 原则,以及这几项基本原则在保险法律和实 践中的具体含义和运用。各种违反这些原则 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是本章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本章应运用案例教学,让学生通过学习掌握 这些基本原则,并学会运用。
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比,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的范围要小得多。财产保险基本险除外责任中的暴雨、 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 流、崖崩、滑坡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财产保险 综合险中已经变成了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基本险的全部 除外责任剔除这些已经变成保险责任后的剩余部分,即 是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受益人 2.保险代理人 3.保险经纪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条款的核心内容,主要 包含以下的条目: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 (三)保险金额 (四)保险费率 (五)保险责任 (六)保险期限 (七)除外责任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性质
1.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只有在其合法性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法律的 保护。
(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
1.保险合同是附带一定条件的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也是射幸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料缺陷和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与修理。 4.战争、罢工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5.清除障碍物、残骸的费用。 6.为人身伤亡、疾病所支付的费用等。
(四)船舶战争险、罢工险的保险责 任与除外责任
1.船舶战争险、罢工险的保险责任 2.船舶战争险、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三、飞机保险
(一)基本险 1.飞机机身保险 2.第三者责任保险 3.旅客责任保险
按照会计科目,在符合可保利益原则要 求的前提下,下列财产都可成为财产保险的 保险标的:
1.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3.投资财产 4.账外财产
特别可以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主要包括: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 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 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 洞、桥梁、码头。
(六)财产保险的展业与承保
1.财产保险的展业 2.财产保险的承保
(七)财产保险的理赔
财产保险的理赔的程序: 1.受理案件。 2.现场查勘。 3.责任审核。 4.计算赔款金额和支付赔款。
(八)财产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赔偿金额的计算 2.流动资产赔偿金额的计算 3.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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