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国土空间规划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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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YUANDAOKAN
于这一地区。在确定该地区总体发展目标的基础上,规划将西部地区分三角洲大都市区和其他地区分别进行描述,发展政策也有所区别。三角洲大都市区的发展政策是从绿蓝网(指城市内绿色地带、缓冲区和绿色心脏以及蓝色水系)、基础设施网、城市网、机场和海港及郁金香种植区几方面进行阐述,其他地区的发展政策则按次区域进一步展开。同时,规划强调在现有的行政管理领域合作之外,要进一步协调好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规划提出,要从欧洲整体的角度出发,考虑荷兰的空间规划与布局设计,达到既融入欧洲整体又保持荷兰的特性。欧洲尺度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大都会与后勤网络之间的连贯性要求进行国际合作,关于水管理和“绿色”质量的行动计划也是这样。
荷兰国家空间战略计划打造网络社会和网络经济。将不同城市及其城市地区连接在一起并加强城市的凝聚力,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为此,中央政府确定优先发展6个国家级城市网络和13个经济核心区,除了3个经济核心区外,其余全部位于6个国家级城市网络。这6个国家级城市网络包括:兰斯塔德(Randstad)、布拉邦特(Brabantstad)、林堡南(Southern Limburg)、屯特(Twente)、阿纳姆—奈梅亨(Arnhem-Nijmegen)、格罗宁根—阿森(Groningen-Assen)。没有位于城市网络的3个经济核心区是:瓦格宁根一带(Wageningen-Ede-Veenendaal-Rhenen)、芬洛(Venlo)、弗利辛恩运河带(Vlissingen-Terneuzen/Gen)。城市网络城市之间的合作是自愿的、灵活的,也是务实的。中央与市政府签署了集中发展城市的合作协议。中央政府对关键城市网络节点和阿姆斯特丹南轴以及5个国家关键项目——鹿特丹中心、海牙中心、乌特勒之中心、阿纳姆(Arn-hem)、布雷达(Breda)进行投资建设。
协商和公众参与促进空间规划的实施
荷兰政府为中央、省和市政府三级,在与上级政府的政策和立法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在决策和立法方
面都是独立的,空间规划方面的决策和立法也是如此。
荷兰在规划的实施中,中央政府的作用是执行、督促和帮助。执行,是指凡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国际利益的,均为中央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中央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督促,是指对承担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的有关组织,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对之进行督促。帮助,指中央政府不介入具体事务,只在必要时出面协调,清除障碍,提供信息等。可以说荷兰空间规划的关键就是协调,协调的形式既包括统计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水平协调,也包括各级政府间的垂直协调。
荷兰在国家层面设立了两个机构:一是荷兰内阁国土规划和环境委员会,其成员由空间规划相关的部门长官组成,荷兰首相亲自兼任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空间规划委员会提出的国家空间规划政策文件和建议进行评议,通过协商和评议,最后内阁委员会做出向国会递交提议进行表决。二是荷兰国家空间规划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住宅、空间规划和环境部的国家空间规划局,国家空间规划局局长任该委员会秘书。该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的高级官员(一般为司局长)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国家空间规划的制定者,协调各部门利益,并监督空间规划的实施。在省一级层面,荷兰每个省都设有空间规划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各政府部门的长官、空间规划监察员、各社会团体的代表以及非官方专家组成,具有省空间规划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的双重职责。在区域层面上,兰斯塔德、北荷兰、南荷兰、乌德勒支和弗莱沃兰四个省成立了兰斯塔德空间规划协调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科学编制兰斯塔德区域的总体空间规划,并采取一致的行动,以促使规划的实施。
荷兰政府在制订国家空间规划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体,向公众公布政府空间规划的意图和初步设想,让公众发表意见;举行部行政评议会议,征求各省、市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意见;征求空间规划顾问委员会的意见。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