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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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 (明治宪法)
• 1889年(明治 年)2月11日颁布 年 明治22年 月 日颁布 • 1890年(明治 年)11月29日施行 年 明治23年 月 日施行 •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以1850年 明治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它是以 年 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 《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权 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 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 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 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共76条。 条 •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1875年4月发布诏书,承诺 月发布诏书,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 年 月发布诏书 建立立宪政体。 建立立宪政体。 • 1882年,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年 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 1885年,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年 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草 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 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 宪法。同年5月 宪法。同年 月,成立枢密院以审议和修改宪法草案及其 附属法律草案。 附属法律草案。 •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年 月 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 4.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 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 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 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 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 定员480名,任期 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 定员 名 任期4年 信任案, 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 举。 • 5.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对国会负责, 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 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 (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 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 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 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 皇认证。 皇认证。 • 6.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 府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 12省厅。 省厅。 省厅
• • • • • • • • • • •
第一章 天皇 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三章 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国会 第五章 内阁 第六章 司法 第七章 财政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章 修改宪法 第十章 最高法规 第十一章 补充规则
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基本原理
• 基本人权的保障 • 国民主权的确立 • 和平主义之拥护
• 8.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 在民” 而天皇则为“ 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 的象征” 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 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 天皇于日本只有国家元首名义, 天皇于日本只有国家元首名义,并无政治 实权, 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 • 9.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 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 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 归内阁、 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 10.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众议 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 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 选民为20岁以 院480席,参议院 席 参议院242席)。选民为 岁以 席)。选民为 上的国民 。
序言
•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 我们和我们的子孙, 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 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 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 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 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 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 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 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 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 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 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 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 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 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 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 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 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 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 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 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 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 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 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 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日本国民誓以国家 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明治宪法的特点
• 一、确立天皇专制制度 • 1、宪法确立天皇主权原则 、 • 2、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 、 位 • 3、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 、 • 二、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昭和宪法) (昭和宪法)
• 1946年(昭和 年)11月3日公布 年 昭和21年 月 日公布 • 1947年(昭和 年)5月3日施行 年 昭和22年 月 日施行 •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 又被称为“和平宪法” 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 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 是自 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 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 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 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 法,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 粹仪式上的角色” 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 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 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 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 条“放弃发动战 争的权利” 争的权利”。 • 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 (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 )时期撰写的, 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 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 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 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
• 日本和平宪法 /show/LaIzJhFXz7zswLQo .html • /programs/view/MzQ zM2A91Po/
二战后日本宪政概述
• 1.《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 日起实施。 《日本国宪法》 年 月 日起实施 • 2.它规定,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 它规定,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 它规定 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 3.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 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 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 权参与国政; 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 发动战争、 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 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 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 持陆、 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 国家的交战权” 国家的交战权” 。
• 日本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故其修订 日本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故其修订 」, 的手以上之赞成, 议员数三分之二以上之赞成,再由国会提 议,向国民提案,并经国民承认。要获得 向国民提案,并经国民承认。 国民承认,必须经过特别的国民投票, 国民承认,必须经过特别的国民投票,或 是在国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 是在国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并必须获得 半数以上之赞成。」( 。」(第 半数以上之赞成。」(第 96 条)刚性宪法 固然可以用解释的变更及实际的运用来做 实质的修改, 实质的修改,但是这种修改的幅度是有限 的。
• 7.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采用“四级三审制” 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 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 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 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 全国共设四所。各都、 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 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 ),负责一审 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 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 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 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 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 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 阁提名,天皇任命, 名判事(法官) 名判事 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 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 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 可连任。 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 年,可连任。 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检察机构与 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 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 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 地方检察厅、 检察厅。 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 )、次长检事 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 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 )、检事 )、副 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 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 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 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 1889年(明治 年)2月11日颁布 年 明治22年 月 日颁布 • 1890年(明治 年)11月29日施行 年 明治23年 月 日施行 •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以1850年 明治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它是以 年 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 《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权 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 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 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 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共76条。 条 •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1875年4月发布诏书,承诺 月发布诏书,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 年 月发布诏书 建立立宪政体。 建立立宪政体。 • 1882年,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年 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 1885年,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年 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草 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 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 宪法。同年5月 宪法。同年 月,成立枢密院以审议和修改宪法草案及其 附属法律草案。 附属法律草案。 •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年 月 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 4.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 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 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 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 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 定员480名,任期 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 定员 名 任期4年 信任案, 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 举。 • 5.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对国会负责, 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 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 (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 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 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 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 皇认证。 皇认证。 • 6.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 府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 12省厅。 省厅。 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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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天皇 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三章 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国会 第五章 内阁 第六章 司法 第七章 财政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章 修改宪法 第十章 最高法规 第十一章 补充规则
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基本原理
• 基本人权的保障 • 国民主权的确立 • 和平主义之拥护
• 8.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 在民” 而天皇则为“ 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 的象征” 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 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 天皇于日本只有国家元首名义, 天皇于日本只有国家元首名义,并无政治 实权, 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 • 9.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 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 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 归内阁、 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 10.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众议 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 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 选民为20岁以 院480席,参议院 席 参议院242席)。选民为 岁以 席)。选民为 上的国民 。
序言
•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 我们和我们的子孙, 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 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 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 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 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 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 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 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 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 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 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 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 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 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 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 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 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 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 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 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 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 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 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 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日本国民誓以国家 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明治宪法的特点
• 一、确立天皇专制制度 • 1、宪法确立天皇主权原则 、 • 2、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 、 位 • 3、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 、 • 二、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昭和宪法) (昭和宪法)
• 1946年(昭和 年)11月3日公布 年 昭和21年 月 日公布 • 1947年(昭和 年)5月3日施行 年 昭和22年 月 日施行 •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 又被称为“和平宪法” 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 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 是自 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 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 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 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 法,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 粹仪式上的角色” 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 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 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 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 条“放弃发动战 争的权利” 争的权利”。 • 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 (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 )时期撰写的, 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 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 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 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
• 日本和平宪法 /show/LaIzJhFXz7zswLQo .html • /programs/view/MzQ zM2A91Po/
二战后日本宪政概述
• 1.《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 日起实施。 《日本国宪法》 年 月 日起实施 • 2.它规定,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 它规定,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 它规定 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 3.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 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 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 权参与国政; 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 发动战争、 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 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 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 持陆、 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 国家的交战权” 国家的交战权” 。
• 日本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故其修订 日本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故其修订 」, 的手以上之赞成, 议员数三分之二以上之赞成,再由国会提 议,向国民提案,并经国民承认。要获得 向国民提案,并经国民承认。 国民承认,必须经过特别的国民投票, 国民承认,必须经过特别的国民投票,或 是在国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 是在国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并必须获得 半数以上之赞成。」( 。」(第 半数以上之赞成。」(第 96 条)刚性宪法 固然可以用解释的变更及实际的运用来做 实质的修改, 实质的修改,但是这种修改的幅度是有限 的。
• 7.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采用“四级三审制” 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 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 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 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 全国共设四所。各都、 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 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 ),负责一审 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 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 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 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 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 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 阁提名,天皇任命, 名判事(法官) 名判事 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 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 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 可连任。 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 年,可连任。 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检察机构与 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 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 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 地方检察厅、 检察厅。 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 )、次长检事 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 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 )、检事 )、副 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 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 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 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