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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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学术 委员会审议决定。原则上申报数量与申报指标低于 1.5︰1,且申 报总数不超过 15 项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5-7 位专家 投票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由各单位审定后 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出部 分项目重点推荐,并将项目信息反馈至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及时 组织 3-5 位参与过相应层次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重点推荐项目提 出完善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业务费中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 项,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团队三级管理优势,加大各单位项目申 报前期审核与立项研究过程监督力度。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 大综合项目,由科研处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以 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二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 任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 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40 万元以上、人文社科 项目研究经费 20 万元以上);863 课题(经费 30 万元以上); 973 课题(经费 30 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 年教师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教育部新世纪 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六条 三类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20 万元以上、人文社 科项目研究经费 10 万元以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 师基金课题);863 课题(经费 10 万元以上);973 课题(经 费 10 万元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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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科研团队的创建按照一级学科遴选,也可根据学院学 科特点和现状按照二级学科遴选。
第十一条 科研处、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及科研团队负责人 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意 见后提交学院,各学院成立相应学科组或聘请科研项目申报指导 专家,审议申报人的科研选题及论证等,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 定后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 向科研处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计 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 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确需 终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 报请主管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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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 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重点项目。
第七条 四类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 目;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 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10 万元以上、人 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 5 万元以上);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 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10 万元以上、人文社 科项目研究经费 3 万元以上);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八条 五类科研项目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校“党建 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
阜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实 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 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政府机关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等服务合同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项 目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研究进 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组织科研 成果鉴定与推广;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2.各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科研工 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重大项目论证及质量 监控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时 间安排等事项。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于 7 日内将相关 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习或因公出差 的本单位教职工。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一位项目申报人应从其学科归属学院的 科研团队申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确认。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一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 100 万元以上);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 撑计划课题(经费 100 万元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 目;863 计划课题(经费 100 万元以上);973 课题(经费 100 万元以上);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度评选一次。根据学科建设和 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将面向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平台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科研课 题。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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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合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 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四条 申请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由各单位审定后 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出部 分项目重点推荐,并将项目信息反馈至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及时 组织 3-5 位参与过相应层次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重点推荐项目提 出完善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业务费中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 项,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团队三级管理优势,加大各单位项目申 报前期审核与立项研究过程监督力度。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 大综合项目,由科研处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以 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二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 任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 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40 万元以上、人文社科 项目研究经费 20 万元以上);863 课题(经费 30 万元以上); 973 课题(经费 30 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 年教师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教育部新世纪 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六条 三类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20 万元以上、人文社 科项目研究经费 10 万元以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 师基金课题);863 课题(经费 10 万元以上);973 课题(经 费 10 万元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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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科研团队的创建按照一级学科遴选,也可根据学院学 科特点和现状按照二级学科遴选。
第十一条 科研处、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及科研团队负责人 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意 见后提交学院,各学院成立相应学科组或聘请科研项目申报指导 专家,审议申报人的科研选题及论证等,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 定后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 向科研处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计 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 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确需 终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 报请主管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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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 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重点项目。
第七条 四类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 目;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 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10 万元以上、人 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 5 万元以上);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 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 10 万元以上、人文社 科项目研究经费 3 万元以上);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八条 五类科研项目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校“党建 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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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实 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 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政府机关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等服务合同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项 目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研究进 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组织科研 成果鉴定与推广;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2.各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科研工 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重大项目论证及质量 监控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时 间安排等事项。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于 7 日内将相关 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习或因公出差 的本单位教职工。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一位项目申报人应从其学科归属学院的 科研团队申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确认。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一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 100 万元以上);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 撑计划课题(经费 100 万元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 目;863 计划课题(经费 100 万元以上);973 课题(经费 100 万元以上);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度评选一次。根据学科建设和 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将面向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平台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科研课 题。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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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合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 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