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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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一、概述

根据将于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文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均指该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集合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财产管理方式。

(一)基金当事人

基金当事人包括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简单讲,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负有管理运用基金的职责;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保管人。

基金的税务处理主要是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二)基金的投资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募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3 号)规定,“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十三条规定,非公开募集(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由基金合同约定。但作为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不应当超出“证券”的范围,执行上可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税务处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

缴。基金在运作过程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管理人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以下简称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12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4〕78号文)规定:(1)以发行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未作特别说明者下同)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按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因免征营业税未实际缴纳营业税的,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率为3%。

3.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2002〕128号文规定,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印花税,即按单边1‰征收。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huiyi/lfzt/zqtzjjfxdca/2012-10/23/content_1740189.htm ),在基金的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为此,草案参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依照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缴纳”,其具体做法由相关税法或其细则予以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明确,自2000年1月1日起,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参照上述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基金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的纳税主体,基金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由投资者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文)规定: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2002〕128号文规定,对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者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因免征营业税未实际缴纳营业税的,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2002〕128号文、财税〔2004〕78号文规定:

(1)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免征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2002〕128号文、财税〔2004〕78号文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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