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服务和接种单位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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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 设置临时接种点,承担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 种以外的其他疫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 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仅接种第二类疫苗、无明 确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接种单位, 逐步取消其接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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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三)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级防保组
织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协助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 免疫规划工作; 不承担常规预防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 卫生所),应重点配合辖区接种单位做好预防接 种宣传、免疫规划目标儿童调查、接种通知、疫 苗预防接种情况核对等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
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 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 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 息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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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 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 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 疫苗的使用情况;
各级疾控中心设立的预防接种门诊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须与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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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与许可(三)
产科接种点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 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并接 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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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防接种单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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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与许可(一)
预防接种单位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并颁发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或乡级)医疗 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未实施 门诊化接种的乡镇,每个行政村指定1所接 种单位。区域范围较大或人口较多的乡镇、 街道可适当增加接种门诊设置数量;
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 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
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 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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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单位
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 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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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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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 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 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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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二)
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 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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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CDC预防接种门诊
基本条件
必须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以文件形式明 确责任区域,按行政区划与街道相结合的方法划定, 避免区域交叉和遗漏,并颁发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
责任区域划分
划分原则
以居住地划分的原则 城市(城镇)按行政区划与街道相结合的方法 农村按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划定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 避免区域交叉和遗漏。
责任区域公示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绘制责任区域示意图 责任区域的范围清晰明确,责任分工到人 在预防接种单位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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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与许可(二)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 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设置预防接种门诊;乡(镇)卫生 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村级预 防接种点和临时接种点;具备条件的医院产科,经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设立产科接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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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制定目的:
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 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 提高预防接种质量 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
制定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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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 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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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 第三章 预防接种单位设置 第四章 预防接种单位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章 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 第六章 预防接种单位人员配置 第七章 预防接种单位制度与公示 第八章 疫苗和注射器管理 第九章 预防接种实施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十一章 健康教育和宣传 第十二章 流动儿童管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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