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案例分析 第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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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公司的债权Baidu Nhomakorabea何实现
甲公司和乙、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主体是公司 (法人)而不是与公司有关联的股东。按照目前相关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债务时,只能够向公司( 法人)进行主张,而不能够向公司(法人)的股东主张还债。 因此作为上述乙、丙公司的股东,理论上是不承担责任的, 因为股东不是法人,而甲企业追债的对象是法人。上述五人 只承担各自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不承担有限责任之外 的债务和责任是法律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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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 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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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 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 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 本金。 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 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
案情介绍(案例2)
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 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 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 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一直向乙 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1 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乙公 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于是,甲公司向张某、 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 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 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 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刘某允许另一公司(黄某)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 行为不合法。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 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 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 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 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 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 伙企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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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案例1)
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 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 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 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 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 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 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 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 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 2 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 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 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肖某和姜 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 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 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 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 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 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 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债务可以由丙企业的现 有股东承担各自出资额范围之类的有限责任。
(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 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 企业
该企业的债权 人在刘某不能 清偿债务时不 能向刘某的家 庭求偿,应当 是由刘某个人 负无限责任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 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 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 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 是正确的。
问题
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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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 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 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 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 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 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 “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 持的。
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 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 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 理社会保险。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 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 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 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 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
该企业的债权 人在刘某不能 清偿债务时不 能向刘某的家 庭求偿,应当 是由刘某个人 负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