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查阅服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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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查阅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年月日国家档案局令第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安徽省档案条例》(年月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日常开展的常态化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档案局(馆)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五、服务流程

.申请:持有合法证件或介绍信的利用者到南陵县档案局调阅室申请;

.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查询:工作人员根据查档申请,在馆藏开放档案资料中查询相关档案资料。

六、服务时限

能即办的及时办理,最长不超过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档案局(馆)综合科

电话:

“·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号)第二十三条: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档案部门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新举措、档案工作服务社会的新成绩、档案工作者投身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精神。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的通知(档发〔〕号)第三条:工作措施第(三)点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坚持将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好档案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国家宪法日、“·”国际档案日、重大纪念日、档案法治宣传月(周)等契机,组织开展档案法治文艺展演展播等活动,并通过汇编出版专题文献,举办大型展览,拍摄档案纪录片、动漫、微电影等多元化途径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更好地运用官网专栏、手机客户端、微博、

微信公众号来提高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度和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县档案局(馆)监督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方式

现场设点、张贴宣传、网络宣传、发放宣传材料、组织观看档案展

五、服务流程

.摆放宣传展品,供服务对象观看。

.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咨询,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

.提供宣传材料,供服务对象免费取阅。

六、服务时限

月日至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档案局(馆)监督指导科

电话:

企业和其他组织档案标准规范实施工作

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承办机构

县档案局(馆)监督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服务范围内,贯彻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时需要咨询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受理: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函电等多种形式联系,说明在贯彻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时的咨询服务需求。

.服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提出答复意见和建议,或面对面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和其他组织准确把握和贯彻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档案局(馆)监督指导科

电话:

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工作咨询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档发〔〕号)第十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法制建设。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行政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完善。第十九条完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一批急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宣传和贯彻。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关于印发南陵县档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编〔〕号):指导全县档案信息化等工作,协调推进全县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档案局(馆)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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