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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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96号)
晋建市字〔2015〕9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规划局、晋城市规划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行政审批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要求,加强和改进我省勘察、设计、监理和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延续
注册地在我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企业资质延续由我厅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我厅审查同意后,企业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我厅负责审查的资质资格延续
(一)注册地在我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并委托我厅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不含第一条中所列企业)以及由省直有关部门、部分央企、省属企业归口管理的勘察、设计企业(详见附件1),仍按现行审批程序,由我厅负责审查。未在附件1列明的企业一律由注册所在地市、扩权县主管部门管理。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填写《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厅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见和《信息采集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我厅委托各市审查的资质资格延续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由我厅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各市、扩权县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含第二条所列资质)。
(二)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属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市、扩权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组织审查工作。
(三)各市、扩权县主管部门应在资质资格延续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报我厅(行政审批系统应同时上报),并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情况汇总
表》(附件2)、制证信息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涉及水利专业的资质延续,还应将水利主管部门意见一并报送。
(四)涉及交通、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专业的资质延续,市、扩权县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审查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厅,在我厅征求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予以延续。
(五)各市、扩权县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质申报材料和审查资料的存档和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各初审部门不应受理已过期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事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资格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须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按首次申请办理。
(二)各初审部门要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严格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在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重点把关申报材料对资质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查结果负责。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坚决不予审批、不予上报。
(三)我厅将对各市、扩权县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附件:1.初审部门归口管理企业汇总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8日来源: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