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含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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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预测试题
黄文旭
1、甲国某电力公司所属的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

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规则确定,乙国应得到赔偿,但电力公司实际赔偿能力不足。

对此,依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A.该行为不是甲国所为,故甲国不需对核泄漏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B.甲国应承担对乙国的全部赔偿责任
C.甲国有义务在保证电力公司赔偿乙国的同时,对电力公司无力赔偿的部分先行代为赔偿D.甲国应保证督促电力公司进行赔偿,但以电力公司能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解析:核污染适用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C正确。

总结:国际赔偿责任,有三类:
(1)国家责任制度。

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适用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时,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

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于核污染致损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3)营运人赔偿。

适用于国际油污损害,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一句话:空间损害,国家责任;核损害,双重责任;油污损害,营运人责任。

对于外空责任,我总结为以下几点:(1)外空撞地球,外空承担绝对责任;(2)外空撞外空,过错责任;(3)外空撞外空再撞地球,前两国承担绝对连带责任;(4)外空撞外空再撞外空,前两国各依过错承担责任。

一句话:空对空,过错责任;空对地,绝对责任。

《外空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发射国国民及工作人员;发射国包括:(1)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2)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7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杨某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
B.两人的结婚手续必须符合婚姻缔结地日本法律才有效
C.杨某与朴某的夫妻人身关系适用日本法,因为日本法是婚姻缔结地
D.如杨某与朴某协议离婚,则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日本法、韩国法或中国法
答案:D
解析: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A错误,杨某的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因此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中国法。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总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经常居所地法,行为能力特殊情况下(尽量使民事关系成立)可适用行为地法。

(婚姻家庭继承除外)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因此,B错误。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C错误,杨某与朴某的夫妻人身关系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是共同经常居所地。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D正确,中国是经常居所地,日本和韩国是国籍国。

补充: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3、在甲国登记的环球公司经常居所地在中国,该公司在中国和甲国都有营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环球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B.环球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C.环球公司的主营业地是中国,因为该公司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D.环球公司的主营业地是甲国,因为该公司在甲国既有营业地又是公司登记地
解析:BC。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A错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律,也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A项中的应当是错误的,因为还可以适用主营业地中国法律。

因此,B项正确。

C项正确,法人的主营业地就是其经常居所地。

因此,D项错误。

总结:法人,一般:登记地法,特殊(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可适用主营业地法。

4、甲国认为蜂房属于不动产,中国认为蜂房属于动产,一涉及在甲国的蜂房的涉外继承案在某中国法院审理,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将蜂房定性为不动产,因为蜂房在甲国,甲国认为蜂房是不动产
B.应适用该继承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对蜂房进行定性
C.应适用中国法律对蜂房进行定性
D.应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对蜂房进行定性
解析:C。

《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当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律进行定性。

定性,在以前的教材中都称为“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的过程。

定性一般涉及到二选一的问题。

以下选项是不是定性问题?
A、判断配偶一方对已故另一方的财产请求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还是继承问题(是)
B、在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案件中,判断其中一方与其前妻是否已离婚(先决问题)
C、判断某一问题是违约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
5、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旅游期间,租车驾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

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此案双方当事人既无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据此,本案的侵权责任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甲国法,而甲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侵权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应适用甲国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B.应由法院查明甲国法律
C.法院可请求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提供甲国法律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答案:BC
解析: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A错误。

《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B正确,因为本案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因此由人民法院查明。

C正确。

D正确,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国法律。

总结:外国法的查明
对于外国法的查明,很多考生容易混淆查明的责任与查明的途径。

《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是查明责任,查明途径仍然适用《民通意见》第193条,即
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没有领馆,领馆级别低,别人的不可信,自己的才可信)(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查明责任:当事人选择的,由当事人提供(谁叫你选外国法的,而且当事人选外国法,肯定对该外国法有所了解,让当事人提供也是合理的);其他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查不明的后果:适用中国法。

适用外国法错误,可上诉。

6、甲国人洛克来上海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洛克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

洛克认为王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洛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B.洛克与王某之间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C.洛克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合同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D.涉及洛克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解析:ACD
A项正确,《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B项错误,《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洛克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即中国法律,因此B错误,C正确。

对于代理的法律适用,记住一句话就行,“行为地法+意思自治”,首先来理解行为地法,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再来理解意思自治,在委托代理中,允许意思自治,记住,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我国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只有委托代理允许意思自治,因为委托代理具有合同性质。

D项正确,《法律适用法》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本题当中,信托当事人约定适
用乙国法律,这种约定是允许的,因此适用乙国法律。

总结:《法律适用法》对“委托合同”法律适用的部分改变。

原来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现在,委托合同的内容如为委托代理,则“外部关系,代理行为地;内部关系,代理关系发生地”。

7.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不同规定C.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答案:CD
解析:《法律适用法》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A项错误,婚姻家庭关系不允许意思自治选择法律;B项错误,父母子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统一规定的;C项正确,D项正确。

8.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B.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C.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D.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解析:BCD。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A错误,收养的条件和手续,要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B正确。

CD都正确。

总结:收养,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双方经常居所地法;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法院地法2选1
9.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遗嘱方式必须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B.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律的,遗嘱成立
C.遗嘱效力适用遗嘱行为地法律
D.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可见,在遗嘱方式上,我国立法采用了较多连接点,尽可能使遗嘱有效。

因此A错误,B正确。

B项错误,《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因此C错误。

D错误,因为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补充:“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要记住这一条,最好的办法是理解其背后的原因,遗产管理涉及遗产所在地国家的利益,遗产所在地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要对遗产进行清理、保管,适用遗产所在地国家法律便于实际操作。

所以,遗产管理应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总结:遗嘱继承采同一制,法定继承采区分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不动产所在地)
10、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动产物权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
B.权利质权适用质权实现地法律
C.运输中动产物权,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D.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答案:D
解析:A错误,《法律适用法》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首先是协议选择,没有选择时才适用动产所在地法。

《法律适用法》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颠覆性的,从根本上否定了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开创性的,开创了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历史新时期,而且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做限制,当事人可以无限选择。

问:不动产物权适用什么法?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错误,《法律适用法》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C错误,《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因为运输中的动产其物之所在地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目的地法律。

D正确,《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1.中国人李某在日本旅游期间购买了一些化妆品带回中国,这些化妆品对其在中国居住的家人造成了伤害,该产品生产公司的主营业地位于东京。

有关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产品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因中国是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
B.产品责任适用日本法律,因日本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
C.李某选择适用日本法律的,适用日本法律
D.如该日本侵权人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只能适用日本法律答案:AC
解析:《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因此,A正确,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是中国;B错误,只有在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日本法律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才可以适用日本法律。

C正确,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日本法律;D错误,如果日本侵权人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可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日本法,也可以适用损害发生地中国法。

12、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伦敦,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规定。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可以适用英国的法律 B.可以适用法国的法律
C.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 D.可以适用德国的法律
答案:AB
解析:《法律适用法》第1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这是一条什么类型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第一顺序的法律,没有时,方可适用第二顺序的法律。

本题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仲裁机构所在地为法国,仲裁地为英国伦敦,因此,可以适用法国法,也可以适用英国法。

13、下列关于我国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表述正确的有:()
A. 韩国籍甲船与韩国籍乙船在我国海域发生碰撞,该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
B. 日本籍甲船在韩国海域遇到事故而发生共同海损,后在我国大连进行理算,则理算应适用我国法
C. 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船旗国法律
D. 巴拿巴籍甲船因船舶优先权争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答案:B
解析:A错误,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都适用船旗国法律,A选项应适用韩国法;B正确,共同海损,海损理算地;C错误,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光船租赁-原船登记国法);D错误,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

总结:
(一)船舶侵权
(1)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都适用船旗国法律(国际通行做法);(3)(不同国籍)公海上发生的碰撞,适用法院地法;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法院地法;
(5)共同海损,海损理算地法
(二)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光船租赁-原船登记国法);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因为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适用法院地法有利于保护国内债权人)。

(三)航空器侵权
(1)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法院地法。

一句话:侵权行为地法是原则,船必须适用共同船旗国法,公海发生的侵权,本来也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惜公海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侵权行为地没有法,所以只有适用法院地法了。

(四)一般侵权
(1)协议选择;
(2)未选择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3)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法
(五)产品责任
(1)一般: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2)例外: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者损害发生地法
(六)网络侵犯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14、李某在内地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

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澳门执行的法院应为澳门中级法院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答案:B
解析:A错误,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B正确,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C错误,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D错误,应适用执行地法律,澳门法院适用澳门法律,内地法院适用内地法律。

15、关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2010年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后,2000年通则即失效
B. 根据2010年通则,涉及“安全”而产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C. 在“链式销售”中,中间环节的卖方应当承担装运货物的义务
D. 2010年通则共11个术语,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两大类
答案:BD
解析:A错误,以后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 ○R2010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使用,当事人希望用新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

B正确,2010年通则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安全信息提供,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C错误,链式销售指的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

链式销售类似于国内法中所指的在途货物的销售。

D正确,2010年通则共11个术语,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两大类,其中FAS、FOB、CFR、CIF四种适用于水上运输,其余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补充:(1)11种贸易术语可适用于国内贸易,不再限于国际贸易;(2)增加了DAT、DAP两个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第一,卖方在运输终端(指定港口或地点)交货,第二,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的一切风险,第三,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清关,第四,卖方负责签订送货至运输终端的合同和支付相关费用;第五,双方都无订立保险的义务,但应向对方提供保险及安全信息,一般由卖方办理保险以防止自身风险;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与DAT术语不同之处:卸货费承担不同,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卸货费用,DAP术语下卖方无须承担卸货费;(5)取消了DAF、DES、DEQ、DDU四个术语;(6)取消了装运港风险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改为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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