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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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电

话申报纳税试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电话申报纳税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发﹝2002﹞14号

【发文日期】2002-01-15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直属局、管理局、区局、信息中心:

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试行办法》及相关表证单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试行办法

2、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略)

3、委托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略)

4、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略)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企业电话申报纳税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进服务、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 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电信电话网、银行网络、税务系统网络,通过电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通过电话拨号方式进入税务机关的报税服务系统,并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输入操作指令完成申报纳税。 第三条 凡属于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实行电话申报纳税。 第四条 申请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申请审批之前,必须先到与国税机关有计算机联网的受托银行开设帐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适用电话申报)》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银行按税务机关认可的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按规定填写《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

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电话申报手续。《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纳税人在填写《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中应声明对所申报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应该向申请人发放《电话申报使用说明》等材料。说明材料应载明电话报税操作程序、报税电话号码、申报期限等须知内容。国税机关应将电话申报有关信息录入报税服务系统,并向纳税人提供初始密码。

第七条 实行电话申报的税种只适用于增值税,主容包括税目、销售额、已纳税额、减免税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可通过报税服务系统对申报内容进行查询。

第八条 实行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前,须在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并在国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另,纳税人如果进行有税申报,应该在银行营业时间内申报;对无税申报,则可以在申报期内的任意时间申报。国税机关以收到电话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并以电话申报的内容为依据确定申报内容和实施银行划款。

第九条 电话申报后需更正申报信息的,申报数据小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必须立即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补申报缴纳少缴部分的税款并按规定补缴所加收的滞纳金;申报数据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可向主管国税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多缴退税,主管国税管理机关核实后,确属多缴的,应及时办理多缴退税给纳税人。

第十条 实行电话申报纳税后,纳税人的各类纸质申报资料(申报表、财务报表)可按季集中报送国税管理机关,纸质申报表数据必须与相应的电话申报数据一致。国税管理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纸质申报资料必须与纳税人的电话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要及时与纳税人进行沟通核对,查明原因予以修正。纸质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1、因计算机、通信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通过电话进行申报纳税的;

2、经批准办理延期申报和超过法定申报期限的;

3、逾期缴纳税款(包括清缴欠税)的;

4、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存款不足而使银行无法扣缴税款的;

5、预缴税款的;

6、纳税评估补缴税款的;

7、企业自查补税的;

8、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9、因各种原因致使电话申报数据比实际应纳税额少的,差额部分应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补申报纳税并按规定补缴所加收的滞纳金。

10、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税款征收流程:

(1)国税计算机主机接受纳税人申报信息,将申报的应纳税信息通过网络反馈给受托银

行;

(2)受托银行应立即暂扣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并将信息反馈给国税信息中心的计算机主机;

(3)再由国税信息中心的计算机主机传送给国税各征收机关的终端机;

(4)市区纳税人由市局征收局开具税收缴款书,连同电子数据软盘送予人行国库,由人行国库与受托银行统一结算,受托银行接到国库的托收单据后立即将暂扣税款缴入国库;杏林、集美、同安、海沧区局所属纳税人的税收缴款书由其主管征收机关填开并于当日连同电子数据软盘送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统一与当地金库清算,受托银行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电话申报时,若存款余额不足以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申报系统会自动向纳税人提示余额不足,纳税人必须立即到银行补足存款。信息中心每天通过网络系统向受托银行查询纳税人存款补足情况(每天查询两次,上下午各一次),然后向主管征收机关传送已补足存款的纳税人信息,由主管征收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流程开票入库。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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