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中职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秩序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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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中职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秩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4-12
执行日期:2006-4-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今年,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改革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度做好200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部署(详见桂教职成[2005]19号),抢抓机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全面完成中职扩招任务。
但与此同时,由于行风治理工作的反复性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多头等原因,中职招生无序竞争现象仍然存在,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为进一步规范中职招生秩序,我厅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招生工作纪律。
要采取措施严禁输送生源学校和招收生源学校之间的有偿招生的行为;严禁初中学校有关人员出售“初中毕业生花名册”和索要“介绍费”行为;严禁各种以行政手段阻挡外地学校招生信息和封锁
生源的地方保护行为。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学校输送生源的管理,确保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
各地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和排斥具有面向全区招生资质的学校在全区范围内招生,各初中学校要确保生源信息无障碍地向具有合格办学资质的各类职业学校传递,不得采用扣发毕业证等强迫限制方式干扰初中毕业生报读外地职业学校,不得扣押有关职业学校录取通知书或以欺瞒方式诱导学生更改报读意向。
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与招生直接挂钩的有偿招生。
凡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依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责任.
三、在招生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能否坚决制止招生无序的现象作为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一视同仁为各类中职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及时查处招生中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纠正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地方保护主义。
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一律不得充当公办、民办职业学校招生代理并向学校收取中介费。
四、规范招生收费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中职招生录取工作中,要坚决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法收费,严禁巧立名目收取“提档费”、“劳务费”、
“推荐费”等。
严禁不按学校实际录取人数收取费用。
已经违规收取的费用要一律清退。
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室将根据各地举报情况,对有关地方、学校招生违纪予以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