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纪要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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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发[2003]20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2003年8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广州召开了全省部分法院和检察院参加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及部分法学专家、律师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也依法严格、稳妥地开展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检察院和法院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根据“精审监”的原则,正确处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关系。

与会人员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等规定,就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现将讨论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检察建议的问题

检察建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种监督方式,已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办案规则》所确认,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认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中,或者已审结的案件中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时,应注意检察建议的准确性,以提高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同一检察院不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人民法院已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驳回的通知或再审的裁判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不再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如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的,可依抗诉程序办理。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在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送交同级人民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统一受理,不得退回。检察建议属再审内容的,人民法院收到该类建议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复查,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的检察建议正确,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依法启动再审

程序;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及时改进工作。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对案件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应在6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二、关于民事、行政抗诉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的抗诉,可由作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接受。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函转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来函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再审判决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要求同级人民法院提审,同级人民法院一般应考虑提审。

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应提出抗诉。已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撤回。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提前七天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按撤回抗诉处理。向抗诉机关申诉的对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审理;经依法传唤,向抗诉机关申诉的一方当事人表示撤回申诉申请的,抗诉机关应当撤回抗诉,按撤诉处理;经依法传唤,当事人均不到庭,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原审判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人员应出席再审法庭,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不应中途退庭。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在开庭后书面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或纠正意见。

已裁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再审终结后,再审法院应将判决、裁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三、关于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印案卷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时,需要查阅案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热情接待,及时为检察人员安排阅卷场所,并尽量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由于法院的案卷既要保证上级法院调卷审查和本院立案再审的阅卷审查,又要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调(借)人民法院档案的电话答复》的规定,案卷不调借出人民法院。因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事实依据全部在正卷中,副卷中没有事实材料,处理的结果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则载明在裁判文书中,故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行政案件阅卷的范围是正卷的有关内容。检查人员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材料,由法院档案管理机构加盖印章证明材料来源。检察院查阅材料可直接与法院审监庭联系。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08月25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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