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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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
为切实提高管理效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法、社保法的要求,及时维护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做好干部职工人事管理服务工作,特在《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在4 月底营改增政策全面实行以来,地方税务局加大了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力度,从7 月份开始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2.0 系统,各法人单位做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全员全额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承担未按法律要求代扣代缴的相应处罚等赔偿责任。
为全面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增强全员合法纳税意识,促进职工工资发放、医疗社保等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此补充规定。
二、原则
(一)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在每月15 日前必须完成职工养老、医疗及个人所得税等申报及缴纳工作。
因延期申报缴纳产生的滞纳金或其他处罚,由相应责任人自
行承担。
(二)各项工作遵循相互协作、及时高效、简便实用的原则。
三、具体规定
(一)各部门、各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及请假规定,要求各项目部将考勤机或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考勤登记信息必须在每月2 日前上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要在每月5 日前完成整体统计并负责对外公示。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申报缴纳工作,办公室要根据考勤在每月8 日前完成制表、申报工作,财务部门要配合完成代扣缴纳工作。
(三)职工医疗保险要求办公室每月12 日前完成造表、申报及缴纳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根据考勤,在每月10 日前完成上月职工工资及公积金等造表、签字工作,并负责按照国家税法要求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代缴工作。
(五)由营销部自行计算的销售提成,以及其他部门计算核发的其他工资性补贴等费用,必须在每月10 日前递交给办公室,一并计入当月实发总额,由办公室按照个税2.0 系统统一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提交给办公室的必须是完成内部签字手续的提成发放表或其他核发单,签字手续不全或超过规定每月10 日的,办公室当月一律不接收。
四、其他说明
(一)各部门对于当月新进或离职人员的聘用、离职等报告、
考勤等信息,要及时经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时间段及时提交办公室。
(二)跨月提交办理的只能计入下一月,由此引起的税款增加部分及滞纳金等,由各部门负责考勤统计的人员自行承担。
(三)各部门要加强纪律约束要求,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办法加强日常人员日常管理,加强内部共同协调,加快工作推进。
五、该补充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