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咨询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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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的战略性规划及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避免经营管理上的失误,董事会对本公司所聘请的顾问作如下规定:从公司健康的角度考虑公司有必要聘请专家顾问。

第二章顾问及咨询人员的聘请

第二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设立常年顾问委员会,联系人为董事会秘书,另外公司所聘用的常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有公司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报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同意,董事会通过;

第三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聘请独立董事;

第四条顾问委员会会议应在每季度或每半年由董事会秘书召集并在董事长支持下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时间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或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其会议纪要由董事秘书负责整理,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层聘请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其工作成果由董事会评议;

第五条经理决策层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临时聘请顾问公司或咨询人员,例如:管理咨询公司、财务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经理决策层聘请的临时顾问及咨询人员,应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核准;

第六条被聘请的公司或人员的资格:

1.本公司所聘用的顾问及咨询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或

是本行业的权威人士;

2.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及其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必须是具备证券及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及律师;

第七条聘请顾问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发放聘书(对个人);

第三章顾问咨询费

第八条对于董事会层面所聘请的顾问委员会中的专家级顾问本公司将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支付其劳务报酬(税后),并支付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九条顾问委员会中专家的劳务报酬由董事会确定,具体的费用可参考公司的规模、业务量和其他上市公司的费用水平确定;

第十条经理层聘请的临时顾问本公司将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支付其劳务报酬(其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承担);临时顾问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经营管理层可对其食宿,交通等问题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解决。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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