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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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
一、办理失业登记机构
1、与市属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与区属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到所属区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应按办理用工报备手续到相应的市或区就业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失业登记手续]。
2、新增劳动力或其它情况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二、办理失业登记程序
1、本市户籍员工办理失业登记,应由失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人事携带以下相关证件材料,到相应的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①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注明退工时间和退工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档案寄挂在人才服务中心的,可提供加盖该中心印章的调动表)。
②通过“厦门人力资源网”(网址:)规定程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式两联)。
③失业人员本人的《就业失业证》。
2、来厦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将通过“厦门人力资源网”规定程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用
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传真至相应的就业中心经办窗口(柜台),由经办人员直接在网上办理退工手续。
3、办理时间要求:应在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2个月内(社会保险停交后2个月内)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如尚未办理《就业失业证》的,需提供本人二寸免冠近照两张。
2、若非失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的人事办理失业登记,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若拟退工的员工未办理用工报备手续,须由用人单位为该员工补办用工报备手续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如遗失《就业失业证》的,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后,到户口所在区就业中心申请补办。
四、友情提示
1、办理完失业登记后,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请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用人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待遇审核科经办窗口)申请失业保险金。
2、本市户籍员工办理完失业登记后,请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档案和退工通知单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若已有新的工作单位,请直接到新单位报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