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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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编制说明
为了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确保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质量,2004年6月,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对市园林局下达了编写《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的任务,在市建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有关部门进行了编写。
在编写的工程中,编写人员对我市的道路绿化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也考察了北京、上海的道路绿化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程》(CJJ75-97)并结合天津城市道路的实际情况,编写出初稿,并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了对初稿意见,在吸取有益的建议后,完成了本标准的送审稿,最后天津市建委对本规程组织了专家评审会。在充分采纳评审会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并定名为《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9章及附录。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道路绿化、道路分车带(岛)绿化、立交桥绿化、行道树种植、种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1道路绿化植物选择、附录B 2道路绿篱植物选择、附录B3行道树选择、条文说明。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需修改和补充建议,请与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联系,(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1 总则
1.1 为全面实施建设“绿色天津”的总体规划,发挥好城市道路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范城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和道路绿地、绿化隔离带规划、设计、施工,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旧路拓宽改造可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编制参照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1.4 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道路绿地Greenland on road
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两侧的绿地、隔离带(岛)、行道树和行道树绿带。
2.2 道路绿地率Greenery ratio in roads
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占道路规划总面积的百分比。
2.3 通透式配置Arrangement of ornamental plant in open way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植方式。
2.4 胸径Diameter of trunk
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 m处的直径。
2.5 种植土Soil for planting
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6 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 of planting Soil Layer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7 种植穴(槽)Plant hole and Trough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8 分枝点高Height of trunk
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 一般规定
3.1 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应依据绿地的地形和周边环境造景。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3.2 乡土树种为主、植物多样性及体现地方特色原则。从天津自有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应以乡土树种为主,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运用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
3.3 群落设计、复层栽植、植物造景为主原则。以乔木为主,彩叶树种与绿叶树种结合,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3.4 以人为本、整体和谐原则。达到庇荫、滤尘、减噪、利于诱导行车视线、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改善环境和美化景观。
3.5 保护原有树种资源原则。在道路改建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尽量保留和利用道路两侧野生和半野生自然地被的自然生境。
3.6 节约资源原则。道路绿化方式应有利于节水、节能、降低养护管理成本。
3.7 确保车辆行人安全原则。道路绿化应符合行人、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8 道路绿化在植物选择、配置和绿化效果的体现上应遵循远近期结合原则。
3.9 市树、市花优先选择的原则。在道路绿化中注意市树、市花的应用。
3.10道路绿化应具备必需的灌溉设施,必需满足植物生长的最低土层厚度和必须的营养面积的肥力,栽植基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3.11道路临时性绿化应根据绿地存在的时间长短,本着节约和再利用的原则。乔木的胸经在3cm以上即可。
4 道路绿化
4.1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
4.1.1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4.1.2规划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1.3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1.4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4.2 绿地种植结构应符合以下指标
4.2.1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彩叶树种与一般树种合理搭配。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之比宜为1:4. 常绿灌木与落叶灌木之比宜为1:3。
4.2.2 绿地面积在5000m2以上可适当设计小品,道路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化总面积的70%。
4.2.3 1000 m2以上绿地每百平方米绿地乔木数不少于3株。一般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重要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30种。
4.3 20m以上宽的绿带可设计适当的片林。
4.4 市郊区道路绿带宜保留适当的野生地被植物。
4.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4.6 毗邻河道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环境条件,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4.7 适于道路绿化的园林植物可参考附录B。
5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
5.1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必须服从行车安全要求。
5.2 主干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宜小于1.2m。
5.3 中间分车绿带的培植宜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1.5m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