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政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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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与法治

——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有感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卷,也堪称为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是一部专门讨论国家和法律的政治论著。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提出了善政理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为现代政治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精神资源和启示。善政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重要范畴,介于理想和现实之间。其经济社会前提是私有公用的财产制度与中产阶级主导的社会结构,其制度安排是法治之上的混合政体,其人文基础是城邦主导的德性教育。对和谐而稳定的理想社会进行了诸多设计和论述。为了维护充满危机的古希腊城邦,亚里士多德提出构建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法治社会,强调公平和正义在保持城邦稳定与和谐中的重要作用,主张社会组成的多样化,重视教育和人口的数量和质量,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从理论上对构建城邦的和谐稳定进行了大胆的设想和规划。其中的许多闪光点对于当今我们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启发与借鉴作用。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社会团体之一,它囊括其他一切社团;既然每一个社团都以一种善为目的,则国家便是以最高善为目的。这与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相一致。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在我国历史上,从古代的孔子、墨子、孟子,一直到近代以来的洪秀全、康有为等,对社会和谐都有过不少描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相互联系、相互贯通,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

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目前,我国社会一些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一些制约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依旧存在,资源浪费现象还比较严重;城乡贫困人口还有相当数量,上学难、上学贵和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不同地区、行业和人群之间收入差距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等等。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着眼于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亚里士多德的善政理论提出,城邦组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优良的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要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二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三要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要保持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社会稳定、和谐的愿望。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社会主义才能充满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巩固党执政的基础、实现党执政的任务,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善政的实施需要执政党先进的执政理念。成为一个国家的执政党需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推举出来,国家权力的合法存在应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的权利为前提和目的,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应以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目标。政府权力的根本来源是人民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权和委托,即使是凭借武力强行获取的权力也必须经过一定的途径获得大众的支持,以使权力合法化。一方主治,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以完成一项事业,合作的两方较高,所完成的事业也就越高。这一主张对于目前在全党范围内掀起的党的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党的执政工作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治理国家,即用法制的标准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法制,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法律什么?亚里士多德回答的很干脆: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用法律统治可以免却人治中因人有感情而产生的不公道、不公平,在法治中,治者与被治者都是自由民,他们之间是平等的,都享受法律上的权利,有了法律可以遵守,即统治着也不敢胡作非为,破坏法纪。

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首先明确法治的真正要义与精髓。如亚里士多德所言,统治国家的法、维护社会的法首先应该是良法。虽然对于什么是“良法”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社会环境中有着不同的标准,但良法必须是体现公共意志、保障人民自由、维护国家政权这一基本准则还是被绝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被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所普遍引证的。正如我国现行的法治建设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的。但是,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而言还是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滞后性的。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立法机关应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使之不断符合良法的实施标准。同时,“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民众对法律的服从不能依赖于自发的形成,而要经过长

期的培养,国家应当对公民守法意识的教育。但要获得“对法律的普遍服从”,不仅要公民严格守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一切社会主体都应该守法,不能逾越法的限度侵犯法律所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准确把握我国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新

要求,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辟了法治中国建设新航程。维系一个国家社会秩序的基本制度是法制。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法律的体系逐步完善,法制的功能逐步强化,法治的权威逐步确立,也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推动法治普遍化、深入化、实践化的力量,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内在趋势,是人民群众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要求,是先进政党引领社会历史发展潮流的法治自觉。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说,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把制度化的法律、法律化的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于国家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制愈益进入社会、进入生活、进入实践,表明法治化的程度愈高,表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愈益普遍化。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表明,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必须以贯彻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在全民族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思维、普及法治方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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