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与国家经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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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与国家经济主权
IMF作为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参与方必须为主权国家,这就决定了成员国经济主权与IMF职能行使存在一定的冲突。《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是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权利给予IMF的国际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IMF职能与成员国主权间关系进行正确定位是IMF贷款资助目标实现的前提。
参与IMF是对国家经济主权的自主限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经济主权而不是对主权产生削弱和破坏。理论上IMF贷款条件性不会侵犯成员国的经济主权,但现实与理想总是存在差距。IMF设置的贷款条件性尽管具有建议的性质,但是这样的建议具有内在的强制力。
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的运用,以及对经济结构的管制和改革被认为是传统经济主权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IMF贷款条件性对这些领域的介入本质上是对成员国经济主权的侵蚀。虽然加入IMF是对成员国主权权利的“自主限制”,但是IMF 在法律上不具备要求成员国让渡“核心主权”的能力。为此,IMF干预成员国经济主权的做法对成员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条件性便成为IMF变相干预成员国经济事务的有效工具。
1、一般IMF贷款资助都附加了较为严苛的条件性要求。从贷款协议的具体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整顿金融秩序;(2)开放金融市场;(3)削减政府开支,采取紧缩经济的政策;(4)调整经济结构及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等。但是千篇一律的条件性要求,不能达到预想的结果。
2、另外,因为IMF与成员国存在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往往导致IMF在直接监督成员国改革措施的某些方面表现得不“给力”。
3、缺乏经济主权干涉的法律依据:从本质上看,贷款条件由IMF 和成员国通过非正式协商程序设定。成员国做出经济政策调整的承诺,以此换来IMF资金上的救助。但问题是,当成员国是特别弱小国家且经济面临崩溃的情况下,其相对于IMF来说力量微弱,便会不得不接受IMF的指示以获得资金援助。尽管IMF独立评估办公室在一份最近报告中确认某些情形下贷款条件性反映了国家选择,但是IMF的确利用其力量对比上的优势采取了对危机解决不重要的长期政策。
IMF贷款条件性是《基金协定》所内在规定的内容,其本质是为了保障IMF作为债权人能够“收回”资金。尽管贷款条件性不构成国际贷款协议的组成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影响条件性设置的因素不容忽视,因为它们促使成员国不得不让渡经济主权并接受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条件性内容。1、发达国家利益输出的渠道:IMF贷款条件性是《基金协定》所内在规定的内容,其本质是为了保障IMF作为债权人能够“收回”资金。尽管贷款条件性不构成国际贷款协议的组成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影响条件性设置的因素不容忽视,因为它们促使成员国不得不让渡经济主权并接受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条件性内容。IMF金融资助资金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发达国家可贷资金的限制,迫使条件性设置要反映发达国家的意志。
2、美国金融霸权的影响:政治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不得不接受比自己国际影响力大的国家更为严苛的条件性要求。IMF贷款条件性所要求的如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要求, 可能对成员国法律和制度框架造成负面影响。这主要是因为IMF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发达国家,如之前的GAB和现在的NAB。发达国家通过“加权投票制”影响执行董事会来制定符合它们政治和经济
目标的条件性内容,如要求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和投资渠道。
综述:参与IMF被认为是成员国对主权的“自主限制”, IMF贷款条件性原则上不应侵犯成员国的经济主权。通过对相关国家实践进行实证分析可知, IMF“以一适多”贷款模式忽视了成员国个体金融情况,而千篇一律地采取经济紧缩措施,再加之IMF与成员国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IMF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贷款救助模式的失败。马来西亚模式是对IMF在金融危机时救助模式的突破,是IMF在缺乏干预经济主权法律依据的背景下所值得思考的问题。实然,IMF贷款条件性确实对成员国经济主权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影响条件性设置的因素主要有:条件性是发达国家利益输出的渠道,表现在表决机制、贷款资金池构成和美国金融霸权的影响,以及IMF 视角下条件性确有设立的必要,如IMF作为最高债权人的潜在货币风险和预防危机外溢。尽管贷款条件性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但尊重成员国对调整政策的自主权和条件性体现“利益协调”的观点应该在实践中得到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