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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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 年至2007年,特别贸易关注事件涉及内容 年至 年
产生的背景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 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 来越大, 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 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 本国农畜产品市场, 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 措施。 措施。 由于GATT 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 GATT和 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 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 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 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SPS协议,它对国际贸易 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SPS协议, SPS协议 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 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 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 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 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
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 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措施。 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措施。 各成员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应做到: 各成员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应做到: 考虑以下经济因素;a.由于瘟疫或疾病的进入 由于瘟疫或疾病的进入, 考虑以下经济因素;a.由于瘟疫或疾病的进入,产生和传播 而给生产和销售带来的损害; 而给生产和销售带来的损害;b在进口成员境内控制或根除 这类损害所需要的成本; 这类损害所需要的成本;c通过其他途径限制风险的陈本比 较 各成员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 各成员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 减少到最低程度。 减少到最低程度。 各成员应当避免在不同情况下对保护水平认识的差异, 各成员应当避免在不同情况下对保护水平认识的差异,应当 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内进行合作。 在“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内进行合作。 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 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考虑以实现 适当保护水平为限,不应因此对贸易产生变相限制。 适当保护水平为限,不应因此对贸易产生变相限制。 如果某一成员有理由确信另一成员实施的威慑关于植物卫生 措施正在限制其出口或出口的潜在可能性,并且该措施并非 措施正在限制其出口或出口的潜在可能性, 基于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基于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可以请求采取该措施的成 员对此予以解释,后者应当予以答复。 员对此予以解释,后者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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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
各国为保证其措施的透明度应遵守的规则与程序: 各国为保证其措施的透明度应遵守的规则与程序: 1.各成员应及时公布其适用的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使其他成 各成员应及时公布其适用的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 各成员应及时公布其适用的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 员能及时了解其内容。 员能及时了解其内容。 2.除非存在法定的情况,各成员应在一项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 除非存在法定的情况, 除非存在法定的情况 的公布与其生效之间留有合理时间, 的公布与其生效之间留有合理时间,便于其他成员的生产者 为达到该法规的要求而调整其生产方法。 为达到该法规的要求而调整其生产方法。 3.每个成员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点,负责答复其他成员所提出 每个成员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点, 每个成员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点 的有关的合理问题, 的有关的合理问题,并提供与其相关文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 的规章及有关协议的内容。 的规章及有关协议的内容。 4.如果某一成员制定和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与有关的国 如果某一成员制定和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与有关的国 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相符时,或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 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相符时,或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 指南或建议时,该成员应当提供相关法规草案文本, 指南或建议时,该成员应当提供相关法规草案文本,并采取 相关措施,使有厉害关系的成员国了解其拟议中的措施。 相关措施,使有厉害关系的成员国了解其拟议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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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 各成员应当尽力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各成员应当尽力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 当某一出口发展中国家成员为了达到进口成员的卫生和植 物卫生的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进口成员应当考虑提供 物卫生的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 此类技术援助, 此类技术援助,以使该发展中国家成员维持并扩大有关产 品的市场准入机会。 品的市场准入机会。 • 当成员根据卫生及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分阶段制定新的卫生 与植物卫生措施时, 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更长的时 间适应新的保护水平,以便维持他们的出口。 间适应新的保护水平,以便维持他们的出口。 •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在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财政、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在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财政、 贸易发展具体情况后,经请求, 贸易发展具体情况后,经请求,可以有时间限制的免除他 们履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们履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的全部和部 分义务。 分义务。 • 各成员应当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并 各成员应当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 为其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 为其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 • 最不发达国家可以推迟五年实施影响其进口的《实施卫生 最不发达国家可以推迟五年实施影响其进口的《 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各项规定, 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各项规定,发展中国家在缺乏有 关的专门技术、资料的情况下, 关的专门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可以推迟两年实施协议的 各项规定。 各项规定。
第九章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含义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成员方为保护 人类、 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任何 措施。 措施。如保护人类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 的添加剂、污染物、 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以及外来的动植 物病虫害危害; 物病虫害危害;保护动物生命免受饲料中 的添加剂、污染物、 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以及外来的病虫 害危害。 害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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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
所谓风险评估, 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 人类, 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 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各成员制定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建立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进行分析评估中应考 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 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 各成员国应考虑以下因素;1.可得到的科 各成员国应考虑以下因素;1.可得到的科 学证据; 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 学证据;2,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3,有关 的检验,抽样和试验方法; 的检验,抽样和试验方法;4,特殊疾病或瘟 疫的流行; 特定病虫害的流行; 疫的流行;5,特定病虫害的流行;6,有关的 生态环境条件。 生态环境条件。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协调
• • 各成员应尽可能将自己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建立在 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基础上。 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基础上。 如果成员所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符合有关的国 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应当被认为是符合关贸总协定 所要求的条件,即应认为它是为了保护人类, 所要求的条件,即应认为它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 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 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 各成员可以制定和实施比有关的国际标准, 各成员可以制定和实施比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 议更高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议更高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但其制定和 实施必须基于科学的理由。 实施必须基于科学的理由。 各成员应尽最大努力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制定,通过, 各成员应尽最大努力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制定,通过, 实施和评审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活动, 实施和评审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活动,这里的国 际组织特别包括国际药典营养委员会, 际组织特别包括国际药典营养委员会,动物流行病国 际局和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内活动的组织。 际局和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内活动的组织。 根据该协议设立的“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 根据该协议设立的“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应当制 定一个程序, 定一个程序,以指导各成员与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国际 协调。 协调。
基本权利与义务
• 保证所实施的检疫措施仅限于保护人类、 保证所实施的检疫措施仅限于保护人类、动植 物生命和健康所需的范围之内, 物生命和健康所需的范围之内,并应建立在科 学原则的基础上。 学原则的基础上。 保证所实施检疫措施应无歧视适用于本国产品 和进口产品以及来源于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 和进口产品以及来源于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 保证所实施的检疫措施不会对国际贸易变成变 相的限制。 相的限制。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4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4条的 规定, 规定,各成员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卫生与 植物卫生, 植物卫生,尽管这些措施也许不同于本国或其 他成员所实施的同类措施。 他成员所实施的同类措施。
管理机构与争端解决 (一)管理机构
• 鼓励各成员之间开展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的磋商或谈判, 鼓励各成员之间开展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的磋商或谈判, 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 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委员会应当鼓励所有成员采取国际标 指南或建议。 准、指南或建议。 • 委员会应当与卫生与植物卫生领域的有关过激组织保持密切 的联系,如药典营养委员会、流行病国际局和《 的联系,如药典营养委员会、流行病国际局和《国际植物保 护公约》秘书处等,以便为协议的实施获得科学技术咨询, 护公约》秘书处等,以便为协议的实施获得科学技术咨询, 并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并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 为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国际协调和有关国际标准的利用程 序。为此,应当建立一个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国际卫生 为此, 与植物卫生的国际标准的目录。 与植物卫生的国际标准的目录。成员可以运用目录中的国际 标准作为进口的条件。如果一个成员与运用这些国际标准, 标准作为进口的条件。如果一个成员与运用这些国际标准, 应当能说明该标准的保护力度不足以达到适当保护水平。 应当能说明该标准的保护力度不足以达到适当保护水平。 • 在成员提出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的国际组织 在成员提出建议的基础上, 对有关具体标准、指南或建议进行审查。 对有关具体标准、指南或建议进行审查。 • 委员会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3年后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 委员会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3 行评审。此后,将根据需要进行评审。 行评审。此后,将根据需要进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执行协 议的经验,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修改协议的建议。 议的经验,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修改协议的建议。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8条及附件 的规定,各成员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的过程中, 3的规定,各成员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的过程中,应遵 循下列控制,检验与批准的规则: 循下列控制,检验与批准的规则: 1.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 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 1.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中有意延 误时间, 误时间,并且该程序应在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同产品间平 等地适用。 等地适用。 2.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2.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负责审批的机构应及时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查, 负责审批的机构应及时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查,并告知申 请者其中的不足之处。 请者其中的不足之处。 3.检验 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 检验, 3.检验,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在收费上应贯彻国民 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4.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 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 4.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必 需的要求, 需的要求,应将由于检验给进口商造成的不便利因素降 到最低程度。 到最低程度。 5.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 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 5.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以便于 对不适当的审批行为予以纠正。 对不适当的审批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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