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辩护律师权利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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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 解 了以 往 律 师执 业 的许 多难 题 。 比如 律 师 破 会见 犯罪嫌 疑人 的时 间 , 刑事诉 讼 法 》 9 《 第 6条 规 定 为犯 罪嫌 疑人 被侦查 机关 第 一 次讯 问后 或 者 采 取 强 制措施 之 日起 , 新 律 师 法 规定 为犯 罪 嫌 疑 而
实 质保 障 。尽管 关于 律师 会见 和 不受 监 听 的规定
人 被侦 查机关 第一 次讯 问或者采 取 强 制措 施 之 日
起 。“ 问 ” 讯 之后 少 了一 个 “ ” , 明律 师会 见 后 字 表
收 稿 日期 : 0 9 1 —3 20 — 0 0
基 金 项 目 : 北 省 教 育 厅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项 目( 0 8 l 5 湖 2O Y 2 )
二 、 《 师 法 》 律 师 新 律 对 权 利 规定 的不 足
1 律师 的会 见权 、 . 调查 取证 权 、 阅卷权 得 不 到
律 师 权 利 的 发展
相 比原《 师 法 》 新 《 师 法 》 律 , 律 中辩 护 律 师 的 权利 得到 了较 大扩展 , 主要 体 现在 : 先 , 律 师 首 新《 法 》 一步 保 障律 师 的会 见 权 、 进 阅卷 权 、 查 取 证 调
在 不足 : 一些 律师 的应有 权 利还 未 得 到确认 , 并且
法 律 已经确认 的律 师权 利也 未完 全 得 到保 障 和落 实 。这些 不足 已成 为 制 约 辩 护 职 能 发 挥 的 瓶 颈 , 而辩 护 律师 的权 利 及 保 障 程 度 , 接 关 系 到 被 告 直
人合 法权 益 的维 护 状 况 和 我 国 的法 治 化 进 程 , 所 以应 从各 个方 面对辩 护 律师 的权 利进行 完 善 。
第 3 0卷 第 2期
21 0 0年 3月
孝 感 学 院 学 报
J OU RNAL OF XI AOGAN UNI VERS TY I
V OL.3 N0.2 O M A 2O1 R. 0
试论辩护律 师权利 的不足 与完善
徐 莹 王 勇 ,
(. 江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北 荆 州 4 4 2 ;. 江 大 学 艺术 学 院 , 北 荆 州 4 4 2 ) 1长 湖 3032长 湖 3 0 3
取 得 了一些 突破 ,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有 可能 被架 空 。 因为现 有法 律没 有对如 何 安排 律 师会 见作 出任何
具 体规 定 。律 师去 看 守 所 会 见 当事 人 时 , 守 所 看
完全 可 以 以犯 罪嫌 疑人 被侦 查机 关 带走 讯 问 为 由 拒绝 。虽然会 见 不 受 监 听 , 如果 会 见 后 侦 查 机 但 关再 讯 问犯罪 嫌 疑人或 者要 求律 师 将会 见 时 的谈 话 内容 复 印给 侦查 机 关备 案 , 见 权 和不 受 监 听 会
20 0 7年 实 施 的《 师 法 》 律 在辩 护律 师权 利 方
犯罪 嫌 疑人 的时 间提前 或者 律 师介 入刑 事诉 讼 时 间的提前 。并 且 规 定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被 人, 不被 监 听 。其 次 , 《 师法 》 对辩 护 律 师所 新 律 还
享有 的权 利范 围有 所 扩 大 , 主要 是 增 加 了辩 护 律 师 的言论 豁免 权 , 《 师 法 》 新 律 的规 定 使 得 辩 护 律 师 的言论 豁免 权在 我 国得 以法定 化 。这 些新 措 施 和新 规定 必将 对我 国律 师业相 关 制度 的建立 和完
面进行 了令人 欣 喜 的修 改 。首 先在 立 法上 赋 予律 师更多 的权利 , 师执业 权 利体 系 基本 形 成 ; 次 律 其 保 障机 制不 断 完 善 、 障力 度 不 断 加 强 。 同 时我 保 们 也应 清醒地 认 识 到 , 《 师 法 》 新 律 的规 定 仍 然 存
就形 同虚设 。另外 , 律 师 法 》 没有 明确 规 定 律 《 并
师 的会见 权 遭 到 侵 犯 后 律 师 可 通 过 何 种 途 径 维
3 缺乏 律师在 场权 和程 序性 辩 护权 。律 师 在 . 场权是 指侦 查 机关 讯 问犯 罪 嫌 疑 人 时 , 师 有 权 律
一
善起 到 巨大 的推 动 作 用 , 而 促 进 整 个 律 师 业 的 从 健康 发展 。但 新《 师法 》 律 赋予 辩 护律 师 的执 业权 利是 否落 到实 处 , 律 师 法 实 施 一 年 多 的 情 况来 从
看 , 些条 款在 操作 上仍 Βιβλιοθήκη 在 一些 问题 。 某 、
新 《 师 法 》 辩 护 律 对
摘
要 : 律 师法》 新《 中辩 护 律 师 的权 利 得 到 了较 大 的发 展 , 需要 指 出 的是 , 法 中仍 存 在 许 多不 足 之 处 , 但 新
辩 护律 师 的权 利得 不 到 相 应 保 障 。 应 修 改 刑 事 诉 讼 法 等 法律 , 会 见 权 、 从 阅卷 权 、 查 取 证 权 、 业 豁 免 权 、 调 职 程
作者简介 : 徐 莹 (9 2 1 7 一 ) 女 , 北 荆 州 人 , 江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 湖 长 法律 硕 士 。
王 勇 ( 9 1 1 7 一 ) 男 , 北 洪 湖 人 , 江 大 学 艺 术 学 院 助 理 研 究 员。 , 湖 长
徐 莹 , 王 勇
序 性 辩 护权 以及 在 场权 等 方 面 对 辩 护 律 师 的权 利 进 行 全 方 位 的拓 展 和 完善 。
关 键 词 : 护 律 师 ; 利 ; 足 ; 善 辩 权 不 完 中图 分 类 号 : 9 6 5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5 4 2 1 ) 2 0 8 —0 1 7 —2 4 ( 0 0 0 — 0 5 4
实 质保 障 。尽管 关于 律师 会见 和 不受 监 听 的规定
人 被侦 查机关 第一 次讯 问或者采 取 强 制措 施 之 日
起 。“ 问 ” 讯 之后 少 了一 个 “ ” , 明律 师会 见 后 字 表
收 稿 日期 : 0 9 1 —3 20 — 0 0
基 金 项 目 : 北 省 教 育 厅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项 目( 0 8 l 5 湖 2O Y 2 )
二 、 《 师 法 》 律 师 新 律 对 权 利 规定 的不 足
1 律师 的会 见权 、 . 调查 取证 权 、 阅卷权 得 不 到
律 师 权 利 的 发展
相 比原《 师 法 》 新 《 师 法 》 律 , 律 中辩 护 律 师 的 权利 得到 了较 大扩展 , 主要 体 现在 : 先 , 律 师 首 新《 法 》 一步 保 障律 师 的会 见 权 、 进 阅卷 权 、 查 取 证 调
在 不足 : 一些 律师 的应有 权 利还 未 得 到确认 , 并且
法 律 已经确认 的律 师权 利也 未完 全 得 到保 障 和落 实 。这些 不足 已成 为 制 约 辩 护 职 能 发 挥 的 瓶 颈 , 而辩 护 律师 的权 利 及 保 障 程 度 , 接 关 系 到 被 告 直
人合 法权 益 的维 护 状 况 和 我 国 的法 治 化 进 程 , 所 以应 从各 个方 面对辩 护 律师 的权 利进行 完 善 。
第 3 0卷 第 2期
21 0 0年 3月
孝 感 学 院 学 报
J OU RNAL OF XI AOGAN UNI VERS TY I
V OL.3 N0.2 O M A 2O1 R. 0
试论辩护律 师权利 的不足 与完善
徐 莹 王 勇 ,
(. 江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北 荆 州 4 4 2 ;. 江 大 学 艺术 学 院 , 北 荆 州 4 4 2 ) 1长 湖 3032长 湖 3 0 3
取 得 了一些 突破 ,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有 可能 被架 空 。 因为现 有法 律没 有对如 何 安排 律 师会 见作 出任何
具 体规 定 。律 师去 看 守 所 会 见 当事 人 时 , 守 所 看
完全 可 以 以犯 罪嫌 疑人 被侦 查机 关 带走 讯 问 为 由 拒绝 。虽然会 见 不 受 监 听 , 如果 会 见 后 侦 查 机 但 关再 讯 问犯罪 嫌 疑人或 者要 求律 师 将会 见 时 的谈 话 内容 复 印给 侦查 机 关备 案 , 见 权 和不 受 监 听 会
20 0 7年 实 施 的《 师 法 》 律 在辩 护律 师权 利 方
犯罪 嫌 疑人 的时 间提前 或者 律 师介 入刑 事诉 讼 时 间的提前 。并 且 规 定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被 人, 不被 监 听 。其 次 , 《 师法 》 对辩 护 律 师所 新 律 还
享有 的权 利范 围有 所 扩 大 , 主要 是 增 加 了辩 护 律 师 的言论 豁免 权 , 《 师 法 》 新 律 的规 定 使 得 辩 护 律 师 的言论 豁免 权在 我 国得 以法定 化 。这 些新 措 施 和新 规定 必将 对我 国律 师业相 关 制度 的建立 和完
面进行 了令人 欣 喜 的修 改 。首 先在 立 法上 赋 予律 师更多 的权利 , 师执业 权 利体 系 基本 形 成 ; 次 律 其 保 障机 制不 断 完 善 、 障力 度 不 断 加 强 。 同 时我 保 们 也应 清醒地 认 识 到 , 《 师 法 》 新 律 的规 定 仍 然 存
就形 同虚设 。另外 , 律 师 法 》 没有 明确 规 定 律 《 并
师 的会见 权 遭 到 侵 犯 后 律 师 可 通 过 何 种 途 径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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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善起 到 巨大 的推 动 作 用 , 而 促 进 整 个 律 师 业 的 从 健康 发展 。但 新《 师法 》 律 赋予 辩 护律 师 的执 业权 利是 否落 到实 处 , 律 师 法 实 施 一 年 多 的 情 况来 从
看 , 些条 款在 操作 上仍 Βιβλιοθήκη 在 一些 问题 。 某 、
新 《 师 法 》 辩 护 律 对
摘
要 : 律 师法》 新《 中辩 护 律 师 的权 利 得 到 了较 大 的发 展 , 需要 指 出 的是 , 法 中仍 存 在 许 多不 足 之 处 , 但 新
辩 护律 师 的权 利得 不 到 相 应 保 障 。 应 修 改 刑 事 诉 讼 法 等 法律 , 会 见 权 、 从 阅卷 权 、 查 取 证 权 、 业 豁 免 权 、 调 职 程
作者简介 : 徐 莹 (9 2 1 7 一 ) 女 , 北 荆 州 人 , 江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 湖 长 法律 硕 士 。
王 勇 ( 9 1 1 7 一 ) 男 , 北 洪 湖 人 , 江 大 学 艺 术 学 院 助 理 研 究 员。 , 湖 长
徐 莹 , 王 勇
序 性 辩 护权 以及 在 场权 等 方 面 对 辩 护 律 师 的权 利 进 行 全 方 位 的拓 展 和 完善 。
关 键 词 : 护 律 师 ; 利 ; 足 ; 善 辩 权 不 完 中图 分 类 号 : 9 6 5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5 4 2 1 ) 2 0 8 —0 1 7 —2 4 ( 0 0 0 — 0 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