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目前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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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
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
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68 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

注销登记
7.境外基
金会代表 行政 机构设立 许可

登记
8.境外基
金会代表 行政 机构变更 许可

登记
9.境外基
金会代表 行政 机构注销 许可

登记
基金会
境外基 金会
境外基 金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境外基 金会
10.基金
行政
会修改章

许可
程核准
外国商会成
1.外国商 会成立登

行政 许可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36 号)第四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 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三)有
需要业 务主管 单位审 查同意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 需要业
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务主管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 单位审
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查同意
民办非 企业单

社会团 体
0800 民 民办非企业 1.民办非 行政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需要业 民办非
4 政 单位成立、 企业单位 许可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务主管 企业单
部 变更、注销 成立登记
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 单位审 位
分支机构、
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 务主管
代表机构、
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 单位同
0800 1
民 政 部
境外基金会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意
代表机构设 2.基金会 行政 (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立、变更、 变更登记 许可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登记及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 查同意
章程核准
2.民办非 企业单位 变更登记
3.民办非 企业单位 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 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机关:民政部。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
政部令第 33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
假肢与矫形
具)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是指经全国假肢制作师或者矫
0800 6
民 政 部
器(辅助器 具)制作师 执业资格注

行政 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务院人事 许可 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矫

注销登记及 修改章程核

3.基金会 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一条:“登 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

基金会 基金会
4.基金会
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
社会团 体
社会团 体
3.全国性 行政 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需要业 社会团
社会团体 注销登记
4.全国性 社会团体 修改章程
核准
许可
行政 许可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 务主管 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 单位审 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 查同意 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 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 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 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 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 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需要业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 务主管 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 单位审 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查同意 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 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 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 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 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 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 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 务凭证。”

民办非 企业单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
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
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
需要业 务主管 单位审 查同意
社会团 体
“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
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
民政部目前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 审批 编码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 审批 批部门 对象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六条:“国务 基金会
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 设立、
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 境外基
4.民办非 企业单位 修改章程
核准
行政 许可
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 需要业 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 务主管 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 单位审 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 查同意
分支机 构、代表 机构设立
行政 许可
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 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

基金会
登记
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
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5.基金会 行政

基金会
分支机 构、代表 机构变更
登记
许可
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 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6.基金会
分支机构 行政 代表机构 许可

基金会
外国商 会
外国商 会
外国商 会
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
具下列文件:(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1.名称和地址;2.组织机构;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
务干事的姓名、身份;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活动内容;6.财务情况。(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
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 10 万元以上活
0800 5
民 政 部
全国性社会 团体筹备审


行政 许可
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 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 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 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 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
民办非 企业单

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
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 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 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 金会代
1.基金会 设立登记
行政 许可
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 2000 万 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表机构 设立,
基金会
基金会及其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 需要业

0800 2
民 政 部
立、变更、 注销登记及 修改章程核
2.外国商 会变更登

行政 许可
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七条:“成立外 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


3.外国商 会注销登

行政 许可
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 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第八条:“成
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
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变更登记。”
外国商 会
0800 3
民 政 部
全国性社会 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 登记及修改 章程核准
1.全国性 社会团体 成立登记
2.全国性 社会团体 变更登记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六条: 需要业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 务主管 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单位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 查同意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 需要业 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 务主管 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单位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 查同意
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
4.外国商
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
会修改章 行政 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 无
程核准
许可 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三)外国商会会长、 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第十一条:“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
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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