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目前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
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
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68 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
无
注销登记
7.境外基
金会代表 行政 机构设立 许可
无
登记
8.境外基
金会代表 行政 机构变更 许可
无
登记
9.境外基
金会代表 行政 机构注销 许可
无
登记
基金会
境外基 金会
境外基 金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境外基 金会
10.基金
行政
会修改章
无
许可
程核准
外国商会成
1.外国商 会成立登
记
行政 许可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36 号)第四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 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三)有
需要业 务主管 单位审 查同意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 需要业
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务主管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 单位审
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查同意
民办非 企业单
体
社会团 体
0800 民 民办非企业 1.民办非 行政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需要业 民办非
4 政 单位成立、 企业单位 许可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务主管 企业单
部 变更、注销 成立登记
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 单位审 位
分支机构、
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 务主管
代表机构、
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 单位同
0800 1
民 政 部
境外基金会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意
代表机构设 2.基金会 行政 (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立、变更、 变更登记 许可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登记及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 查同意
章程核准
2.民办非 企业单位 变更登记
3.民办非 企业单位 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 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机关:民政部。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
政部令第 33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
假肢与矫形
具)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是指经全国假肢制作师或者矫
0800 6
民 政 部
器(辅助器 具)制作师 执业资格注
无
行政 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务院人事 许可 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矫
无
注销登记及 修改章程核
准
3.基金会 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一条:“登 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
无
基金会 基金会
4.基金会
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
社会团 体
社会团 体
3.全国性 行政 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需要业 社会团
社会团体 注销登记
4.全国性 社会团体 修改章程
核准
许可
行政 许可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 务主管 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 单位审 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 查同意 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 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 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 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 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 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需要业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 务主管 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 单位审 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查同意 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 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 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 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 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 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 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 务凭证。”
位
民办非 企业单
位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
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
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
需要业 务主管 单位审 查同意
社会团 体
“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
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
民政部目前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 审批 编码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 审批 批部门 对象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六条:“国务 基金会
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 设立、
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 境外基
4.民办非 企业单位 修改章程
核准
行政 许可
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 需要业 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 务主管 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 单位审 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 查同意
分支机 构、代表 机构设立
行政 许可
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 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
无
基金会
登记
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
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5.基金会 行政
无
基金会
分支机 构、代表 机构变更
登记
许可
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 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6.基金会
分支机构 行政 代表机构 许可
无
基金会
外国商 会
外国商 会
外国商 会
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
具下列文件:(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1.名称和地址;2.组织机构;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
务干事的姓名、身份;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活动内容;6.财务情况。(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
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 10 万元以上活
0800 5
民 政 部
全国性社会 团体筹备审
批
无
行政 许可
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 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 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 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 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
民办非 企业单
位
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
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 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 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 金会代
1.基金会 设立登记
行政 许可
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 2000 万 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表机构 设立,
基金会
基金会及其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 需要业
无
0800 2
民 政 部
立、变更、 注销登记及 修改章程核
2.外国商 会变更登
记
行政 许可
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七条:“成立外 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
无
准
3.外国商 会注销登
记
行政 许可
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 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第八条:“成
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
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变更登记。”
外国商 会
0800 3
民 政 部
全国性社会 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 登记及修改 章程核准
1.全国性 社会团体 成立登记
2.全国性 社会团体 变更登记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六条: 需要业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 务主管 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单位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 查同意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 需要业 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 务主管 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单位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 查同意
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
4.外国商
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
会修改章 行政 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 无
程核准
许可 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三)外国商会会长、 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第十一条:“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
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