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简析与完善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简析与完善侵权法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而因果关系理论则是判断侵权责任产生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简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一、我国现行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简析在我国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是判断侵权责任产生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因果关系认定”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本要求,即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他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具体适用中,《侵权法》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因果关系的要件,即“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要求直接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损害原则”,也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然而,尽管我国的侵权法已经明确了因果关系的要求,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下面我们将重点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存在的问题1. 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在一些复杂的侵权案件中,证明因果关系往往是非常困难的。
例如,在医疗纠纷中,病患往往难以确切证明医生的治疗错误导致了其身体的损害。
同样,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很难证明产品本身的瑕疵导致了其受到的损害。
由于证明因果关系的困难,侵权责任的确认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 缺乏倒退推定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倒退推定规则。
倒退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上假定因果关系成立,由被告负有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责任。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例如德国和日本,已经明确规定了倒退推定的原则。
而我国的侵权法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失。
3. 侵权责任划分的困难在有些情况下,多个行为人参与了同一侵权事件,因此如何划分侵权责任成为了一个困难的问题。
当前的侵权法对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因果关系理论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因此,被学者们认为似乎并无讨论的必要。
但自19世纪60年代始,由于工业革命带动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也变得日益复杂,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开始显得异常繁复,难以把握,至此,因果关系问题才开始真正受到民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一浪高过一浪的因果关系研究热潮。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
通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学说和立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但是,尽管如此,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
这也形成一个奇特现象:在任何国家的法学领域里,都不可避免涉及因果关系这一难题,但是却未见到任何一部成文法典对它作出具体规范。
以致一位美国学者prosser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
”[1]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
侵权法与刑法上因果关系之比较研究

法律上 的 因果 关 系是 损 害原 因 和结果 之 间 的联
一
件极 具 挑战 的事 情 。 国是 最早 在 民法典 中将 因果 法
系, 它是 存在 于 自然界 和人类 社 会 中 的各 种 因果关 系 的特 殊形 式 。 权法 上 的 因果关 系是 侵权 责任 构成 要 侵 件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是认 定 责任 成立 的客观基 础 。各 国法 学家 们 已经在 因果关 系问题 上 , 取得 了大 量卓 有 成效 的成果 , 立 了诸多 有益 理论 和 学说 。 管如此 , 创 尽 因果 关 系 问题 仍 没有 得 到 妥 善 解 决 , 学者 甚 至 断 有
益启 示 , 加深 对侵 权法 上 因果关 系 的认 识 。
一
内涵 的 同时 , 要 严格 限定 其外 延 。 统 的理论认 为 , 也 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因果关 系是指 加 害行 为和 损害结 果 之间 的关 系 。 在如 上列举 定 义 的基 础上 , 文 拟对 侵权 法上 的 因果 关系 本
、
相 关概念 的界 定
般 、 性 与共性 的关 系 。 根本 上说 , 个 从 侵权法 的 因果 关 系来源 于哲 学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刑 法 上 的因果关 系 理 @ 论 受 哲 学 上 的 因果 关 系理 论 的指 导 。 因而 , 权 法 @ 侵 与刑法 上 的 因果关 系均 为哲 学 因果关 系 在具 体领 域 的具 体化 , 以哲 学 因果 关 系为 指导 , 者存 在诸 多 均 两 相 同点 也就不 足 为奇 了 。 侵权 法 与刑法 上的 因果 关 系 相应 的也具有 哲学 上 因果关 系 的诸多 属性 , 时 间顺 如 序性 等 , 这也 是两者之 间的相同点。我们在看 到共性的
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朱 岩)

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3-30一.条件说或等值说(condictio sine qua non, Äquivalenz-theorie, Bedingungstheorie, but for test)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三.规范目的(Normzweck)或规范保护目的(Normschutzzweck)理论四.危险范围理论五.当前德国侵权法判例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六.共同侵权中的因果联系七.因果关系的中断结语行为作为原因和侵害利益作为后果的相互关联构成了确认侵权行为的关键因素。
就此必须区分狭义的因果关系和广义的因果关系。
在众多有关因果关系的著述中,其所涉及到并被是真正意义上的因果关系(causal minimalism),而主要涉及到规范性的归责问题。
[1]因此,英美法侵权法中区分“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和“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
[2]而在德国,决定是否存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问题”更多的是在即定的“真实因果关系”中规范性的归责(Haftungszurechnung)问题[3],例如,侵害人就哪些后果损害仍旧必须承担赔偿义务,哪些属于第三人所引发的损害仍旧属于被保护的范围,符合交易的行为是否也能够引发损害等。
须强调的是,虽然关于德国侵权法中因果联系的理论很多,并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以下也详细规定了侵权法规范,但德国侵权法的发展也是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因此讨论侵权法中因果联系无法回避德国相关重要判例。
本文将对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和实务主要问题作一概要介评。
一.条件说或等值说(condictio sine qua non, Äquivalenz-theorie, Bedingungstheorie, but for test)依据该理论,造成后果的原因存在很多,该众多原因彼此具有同样的价值(等值说),例如,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侵害人、道路施工或者行人自身违反交通规则都是引发道路事故的原因,此种原因行为既可为作为亦可为不作为,检讨因果关系的过程为一种假设,即如果没有该行为是否仍旧出现侵害的后果,如果是,则在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如果否,则存在因果联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作者:赵志强秦磊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侵责任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必要。
尽管国内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各个法学家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上都有自己的思考。
当今法学界,因果关系作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已经得到认可,所以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
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代表理论的比较,结合我国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及推定,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因果关系;内涵;证明;特殊状态一、因果关系的界定(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某些或者某种现象引起的,而这种或者这些现象的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现象的产生。
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当人们运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指导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形成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念。
(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具体而言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或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关系的情形。
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则是前者的结果。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导语: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的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被法律认定和赔偿的大小。
因此,深入研究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作用及其研究意义十分重要。
一、因果关系的法律定义侵权法中对因果关系的定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相互关联,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是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的。
判断因果关系的一个准则是“但因无他,不应发生之损失即发生之。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特定的侵权行为,那么损害是不会出现的。
二、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的作用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划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车辆碰撞导致的人身伤害。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恶意诽谤导致被害人的社会声誉受损。
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因果关系还可以用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即便有侵权行为,也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三、因果关系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的作用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因果关系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确定赔偿的额度。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高,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而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低,因为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较弱。
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连锁效应。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其他损害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会扩展到后续的损害上,从而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四、因果关系在证明上的困难和挑战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简析

太 理想 。
其 次 , 当 因 果 关 系 说 对 所 谓 的 因 果 关 系 相
“ 当性 ” 相 的判 断在 理 论 上 有 混淆 “ 过错 ” 断 的 判
系认 定 中往 往 出 现不 合 理 的认 定 结 果 。因此 , 条
件 说现在仅 在一 些 简单 的案 件 中适 用 , 已被 排 除 在 主流学说 之外 。 ( ) 因说 - 原
理论。若采 用条件说 , 法律价值判断转入对过错 的认定 当中, 把 使得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 清晰明了, 能够处理 好过错与因果 关系的关 系, 且操作起来也较其它学说 更为方便 , 有利 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在认 定因果关 系之 后, 还可 以通过过错 来对侵权责任予 以限制。 关键词: 侵权 法; 侵权责任 法 ; 因果关 系; 条件说
收稿 日期 :09— 8 — 6 20 0 2
作者简介 : 陈长明( 9 3一) 男 , 16 , 湖南茶陵人 ,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第 4期
陈 长 明 。 乾 修 : 权 责 任 法 中的 因 果 关 系 简 析 宋 侵
3 1
正是基 于 以上 几 点 , 学者 们认 为 , 条件说 在认 定 因果关 系上缺 乏灵 活性 , 稍 微 复 杂 的 因果 关 在
害结果提供条件 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 果关 系 。因而所 有 的这 些 具有 条 件关 系的行 为 , 都 与损 害结果 之间存在 法律 上 的因果关 系。
条件说 的优 势在 于 , 它适 用起 来 比较容 易 , 按 照该 学说法 官 比较容 易发现行 为 与结果之 间是 否 存在 因果关 系 。但 是学 者们对 于 条件说 的批判 也
很 多 , 为其 缺 点 主要 有 : 一 , 认 第 它把 所有 的条 件
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收 稿 日期 :0 9 0 - 0 20-3 3
作 者简 介 : 长明 , 。 南工 业 大 学法 学 院 副教授 。 陈 男 湖
第 2期
陈长 明 :论侵权 法 中因果 关系 的认 定
9 1
远 隔的对象也是 接近 的。 [ 根 据休谟关 于 因果 ” 5 1 关 系的理论 .有 学者 总结 出了休谟 关于 因果关 系 判 断的八条规 则 :第 一 ,原因和 结果必 须是 在空
五 .当若干不 同 的对 象产生 了同样的结果 .那 一
论侵权法 中因果关系 的认定
陈 长 明
( 南工 业 大 学 ,湖 南 株 洲 4 2 0 ) 湖 1 0 8
摘
要 :侵 权 法 中 的 因果 关 系理 论 乃 是 哲 学 中 因果 关 系理 论 在 法 学 中 的运 用 ,与 哲 学 中 的 因果 关 系 认 定
相 比 ,侵 权 法 中 的因 果关 系 认 定 具有 较 强 的主 观 性 ,是事 实 判 断 与 价 值 判 断 的有 机 统 一 。 虽 然 大 陆法 系 和 英
美法系有 关侵权案件 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并不相 同,但其价值追求却是相 同的,即追求公平 正义 。侵权法 中
的 因果关 系认 定 主要 是 一 个 司 法 问题 而 不 是 立法 问题 .因 此 在 侵权 法 中设 计 因果 关 系 认定 规 则 应 当采 取 司 法
主义 的逻辑 进 路 。
越需 要更 多 的人 参 与研 究 。正 是 基 于这 一认 识 , 本文 拟对侵权 法 中的 因果 关 系理论 作些 思考 。以
决定 心灵去形 成 另一个 对 象的观念 。一 个对 象 的 印象就 决定 心灵 去形成 另 一个对象 的较 为生 动 的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下)

二、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虚化依照两大法系上述关于因果关系两分法的理论模式,因果关系的认定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事实上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因果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二层次的因果关系是通常所说的事实上因果关系,而第三个层次则是所谓的法律上因果关系。
哲学意义上因果关系依据客观世界普遍联系性所认定的因果关系链具有无限广泛性,事实上因果关系则在哲学因果关系链中截取人们通常认为其间存在因果关联的那部分因果关系,法律上因果关系选取在侵权法上具有意义的那部分因果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因果关系的“截取”在事实上乃是两次进行的,首先截取出漫无边际的因果关系中属于“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一部分,然后再在事实上因果关系中截取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问题的核心在于截取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无外乎两类:主观的和客观的。
客观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各种可能原因的原因力加以考察,根据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其中的哪些原因可以构成所考察的损害的原因,从而在“可以构成侵权法上的原因”的原因和“不能构成侵权法上的原因”的原因之间划出一条界线,进而形成所谓的“标准”,并将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分析。
就实质而言,大多数学说,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乃至我国传统学说主张的必然因果关系说都属于这一类。
而主观的标准则把因果关系的认定完全委之于法官的判断,法官只凭他的正义观以及他的经验所告诉他的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来认定具体个案中因果关系之有无。
但事实上,无论标准本身的客观性或主观性,对于标准的选择毫无疑问是主观的,并且在很多时候很难区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者,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对标准的贯彻都不是那么彻底。
对于事实因果关系的截取,由于事实因果关系是在物理意义上已经发生过的人的行为或自然事件,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
因此,事实因果关系的截取相对较明确,其标准在于“一般认知”,对此,无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采必要条件理论(but-for test),该种默契事实上证明了该截取的科学性。
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理论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1 引言侵权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现象之一。
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冲突形式,一直是社会规力求控制的对象。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这—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当时过错要件在归责中占中心地位,加之侵权形式的相对单一,因果关系问题并未引起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重视,亦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1]但自19世纪60年代始,由于工业革命带动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也交得日益复杂,为弥补大量的事故损害中的受害人的利益,充分发挥侵权法的补偿功能,[2]同时法国民法典率先将因果关系明确规定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至此,因果关系问题才开始真正受到民法学界的普遍重视。
但侵枳行为的因果关系由于受哲学上因果关系、社会生活、科技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该领域成为一个学说纷争的领域,任何一种理论均无法涵盖和解释所有的法律现象。
也许正是这种理论上的不确定使学说界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投入了极大的热,许多杰出的法学家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2因果关系的概念概念是法学外部体系的基石,[3]所以有必要在详述因果关系的理论之前,讨论因果关系的概念。
各国均没有在成文法典中规定过因果关系的定义,但研究因果关系问题首先要确定何为因、何为果。
因果关系理论就是要研究怎么寻找到真正的原因,又怎样由因达果,在此过程中运用怎样的规则和步骤,法官的判案逻辑也是依此展开的。
2.1立法中对因果关系概念的规定1.过错是因,损害事实是果持客观过错说学者认为:“依《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的因果关系应当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也即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我国与法国法属于同一类型,而与德国法并不相同。
”2.行为及其物件是因,损害事实是果“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归属与控制责任围的重要要件,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则的必然引申。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第三章、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第一节、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之结构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可以称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并不直接印象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须具备法律上的原因。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35]近因(proximate cause),与远因(remote cause)相对,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就是通常所说的近因原则。
但是,这里的“近”和“远”怎么界定?是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还是以效力的主次来划分?《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这里所谓的最近,不必是实践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
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
”而美国著名的侵权法教授Prosser则认为,Proximate一词,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
而1918年英国上议院在Ley land shipping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认为近因是指效力上占主导地位(dominant efficacy)的原因。
以近因作为因果关系判定的标准首见于美国法院1866年在著名的纽约火灾案的判决,该案建立了这样一项法律原则,即如果被告因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大片建筑焚毁,该被告仅对所引燃的首幢建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领域,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一环。
因果关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侵权人是否能获得赔偿,同时也影响了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进行探讨。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损害责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即是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实际联系。
在法律上,当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时,法院需要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并非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的结果。
然而,在裁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几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行为导致损害,且无其他外力干预的情况。
直接因果关系判定较为明确和简单,通常被法院更容易接受。
等价原理等价原理是因果关系判定的另一重要标准,即行为与结果存在等价关系。
行为若是直接导致损害,并符合等价原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识别依托近因识别标准,法院将重点关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最后一个因素导致结果的联系。
确保因果关系的判定不受其他外部因素干扰。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在实践中,侵权案件往往以原告主张因果关系未能证明为由败诉。
因此,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
律师在侵权案件中,也要重点关注因果关系的构建,提供充足的事实和证据。
结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会综合运用直接因果关系、等价原理和近因识别等多种标准。
因此,在起诉或应诉侵权案件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和重视因果关系,以保障自身权益。
因果关系的明确性也有助于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若您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有任何疑问或想法,欢迎与我们联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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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 亦正是由于过错
将违法性作为侵权行为的责任要件就意味 侵权责任构成的各个要件, 在确定侵权责 起 的客观联系 , 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 语, 的下 ,各有 不同的职能。 的因果关系 。过错原因说认为 , 我国民法上 的 着与将侵权行 为作 为侵权行为 的构成 要件一 任 是否成立的同一 目
( ) 二 区分企业与个人 的责任 国的 我
供证据 。 其次 , 应加强保密措旖, 切实保护 成员的决策者本人 的行政责任 , 这使得 自 种责任设置对于那些财大气粗 的行 业垄 举 报者 的安 全 。 别 是 针 对我 国行 业协 会 然 人 几 乎 总 是 可 以躲 在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的 断 者缺 乏 威 慑 力 。 国 反垄 断 行 政法 律 责 特 我 牵头搞卡特尔的行为, 如果不对申请者进 背后 , 免于 承 担反 垄 断法 律 责任 。 是 , 但 为 任 的 薄弱 、 自然 人对 企 业 参 与 卡特 尔 责任
( ) 厉 的惩 罚机 制作 为配 套设 施 。 三 严 任 , 者 免 除 责任 。 果 是减 轻 责任 , 需 反垄断法还没有规定个人的刑事责任。 或 如 还 现 根据 《 反垄断法》 四十六条 的规定, 第 对卡 要 明 确 减轻 的程 度 。 韩 国 明 文规 定第 一 实 当 中的 卡特 尔 成 员多 为 大型 企 业 , 企 特 尔 成 员没 收 违法 所 得 , 处 不超 过 上 一 如 而 并 位 申请者 10 0 %豁 免 ,第 二位 申请 者豁 免 业 加 入 卡特 尔 的 决 策 是 由经 营管 理 人 员 年度销售额 1%的罚款 , 0 达成但尚未实施 3%, 0 以鼓 励调查中的卡特 尔成 员主动提 做 出 的。 国 《 我 反垄 断法 》 没有 规 定卡 特 尔 卡 特 尔协 议 的 , 罚款 不 超 过 五十 万 元吸 收为出发 怠 、 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 点。王利明教授认为, 违法性概念不具有独立 违背 了 法律 的规定, 才具有违法 的性质。 同理 ,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
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归责中的作用以及人们对此种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在罗马法中,由于特别强调过错在归责中的地位,亦没有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法国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直到19世纪末期,由于法国法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才使因果关系的重要性逐渐显露。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为弥补大量的事故损害中的受害人利益,充分发挥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因果关系在许多案件中已成为归责的基本依据并引起民法学者的高度重视。
现代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基础之上的,是科学的因果观在法律上的反映。
但是由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的一般因果关系的显著特征。
因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成为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复杂的问题。
现代侵权法理论采取了一种双层次原因学说。
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Einfact),第二层是“法律原因”(causeinlaw)。
事实原因的意义在于确定被告的行为在造成原告损害的过程中是否扮演了某种角色,也就是说,主要是弄清“事实是什么”“实际发生什么”和“如何发生的”这一类问题,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基于这样的信念:一个行为或事件,只有在首先被确认为至少是损害发生的“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讨论它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原因”。
至于法律原因的确定,则是以这样一个信念为基础的:并非所有的“条件”都应当或者能够在法律上被作为损害的原因来对待,正如一本原苏联民法教科书中所说“确定自然的因果关系……对于解决法律中的因果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只有在对人的行为和由此行为产生的结果给予相应的社会评价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当某种联系除具有自然性质外,还具有社会性质的时候,这种联系才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
”我国法学界在坚持因果关系客观性的口号下,对此予以了彻底的否定。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果关系 划分 为责任 成立 的因果关 系与 责任范 田的因 果关系 , 责任 于侵 权 民事责任 构成 的学说 争议 很多 , 主要 的就 足 “ 最 四要件 学
关键 词 侵 权 责任 法 因果关 系 事实 因果关 系 法律 因果关 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1.0 .2 10 .5 22 0 )20 5 0 中 图分类 号 : 9 3 D 2
20 年 l 09 0月十 一届全 国人 大常委 会第 三次 审议 了《 中华人 过程 中 。 法律 是人 的创造 物 , “ 只能根据 人 的理念 , 即这种 创造 也 民共和 围侵权 责任法 草案》 借此 立法契机 , , 本文 在分析 国内外侵 的 目的或 价值来 理解 。所 以对 任何 法律现 象 不可 能采 取价 值盲
2 12(下 ) 09. 0
论侵 权 责任 法 上 的因果 关 系
郑 丹
摘 要 判 断行为人 是 否构成 侵 害他 人 民事权 益, 而承担 侵权 责任 就必 然 离不 开对 因果 :系的判 断 , 究侵 权 责任 法上 进 毛 研 的 因果 关系 目的就是 明确 侵权 责任 , 一个行 为只有 在 它是构成 损 害发 生原 因的情况 下, 才构 成侵权 行 为。
权 责任 的 因果关 系理 论、 借鉴 国外研 究成 果 的基础上 进行研 究 , 的观 点。。 价值 因素的 作用也 不能 夸大 ,完全否 认事 实性 因果 但
期 待能对 《 侵权 责任法》 的完 善有所 裨益 , 构建适应 我 国法律 传统 关 系 中的事实 成分 也是错 误 的。 和 司法 实践 的因果 关系 理论 。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因果关系教材教学课件

在法律上,如果某一行为被认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那么该行为就
应当承担责任。此学说强调了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规范和评价作用。
案例总结:因果关系的司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 结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等。
对于复杂案件,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或评估。
意义
在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
构成要件
在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缺乏因果关 系,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如何判断因果关系
01
条件说
若无此行为,则必无此损害;若有此行为,通常有此损害。这是判断因
果关系的最基本方法,但存在局限性,如无法解释多因一果的情况。
02
相当因果关系说
某一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产生某种损害结果,那么该行为就是损害结果
发生的原因。此学说强调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可预测性。
03
法律原因说
在确定因果关系后,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 任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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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可能性达到了一定的 程度(即“相当”),就可以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 唯一原因,也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法规目的说
该说认为,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时,应当考虑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如果行为人的行 为违反了法规的立法目的,并且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即使 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侵害人应对受害人因侵害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护理费用、医 疗费用等间接损失。
赔偿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即侵害人 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例子
如果一个侵权人在道路上放置了 障碍物导致车辆受损,但该障碍 物是由其他人的错误放置的,那 么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认为第 三人存在过错。
不可抗力抗辩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无法 克服的外部事件或自然灾害。
抗辩理由
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 致的,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被 免除或减轻。
例子
如果一个侵权人在提供服务时发生 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服务中断,那 么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认为自己 没有过错。
被告承担反证责任
被告需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证明方法
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 等。
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但可以提供线索或推断,如专业鉴定意见、专 家意见等。
证明过程
收集证据
原告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其主 张,包括直接和间接证据。
意外事件抗辩
意外事件
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没有预见到或者违反了合理的注意 义务的突发事件。
抗辩理由
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被 免除或减轻。
例子
如果一个侵权人在提供商品时发生了意外事件导致商品损坏,那 么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从辩证法的角度的开题报告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从辩证法的角度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侵权行为的影响也更加广泛,从单纯的物质财产侵权到广告诈骗、网络传播等类型的侵权,使得侵权法的适用和判断更加复杂。
其中,侵权行为与权利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案件的核心问题,而因果关系的确定既涉及到理论上的问题,也涉及到实践中的操作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研究选取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作为研究方向,试图从辩证法的角度对该理论进行深入探究,为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促进侵权法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意义1. 铺平侵权产品监管的智力道路。
对于权利人、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正确判定产品监管中爆出的问题所造成的侵权损害的类型、范围和程度,为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判断依据。
2. 推动侵权赔偿制度完善和优化。
侵权行为的存在,既危害了人身、财产等安全,也会造成道德伤害,因此,侵权制度中的赔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加强对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为合理的赔偿制度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
3. 推动侵权行为的防范和预防。
对于潜在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通过对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探究,建立更为严谨的防范和预防机制,并通过相关制度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预防和减轻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和伤害。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研究将深入探究侵权行为与权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旨在深入阐述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性,进而探讨基于辩证法思维的侵权因果关系构建方法,尝试解决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判断的实践困境。
2.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从辩证法的角度对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式验证理论的适用性和可行性,从而探讨出尽可能精准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和思路。
四、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通过深入探究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并从辩证法的角度构建因果关系的思维模式,为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实践操作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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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ask/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第三章、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第一节、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之结构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in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Cause)。
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可以称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印象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须具备法律上的原因。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proximatecause)。
[35]近因(proximatecause),与远因(remotecause)相对,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就是通常所说的近因原则。
但是,这里的“近”和“远”怎么界定?是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还是以效力的主次来划分?《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这里所谓的最近,不必是实践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
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
”而美国著名的侵权法教授Prosser则认为,Proximate一词,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
而1918年英国上议院在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Ltd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认为近因是指效力上占主导地位(dominantefficacy)的原因。
以近因作为因果关系判定的标准首见于美国法院1866年在著名的纽约火灾案的判决,该案建立了这样一项法律原则,即如果被告因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大片建筑焚毁,该被告仅对所引燃的首幢建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6]即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明确侵权人之侵害行为即应由其负责人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害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件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上原因作出判断。
如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问题就此终结。
否则,则再进一步确定此种客观因果关系能不能作为决定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37]第二节、学说之列举与检讨按照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两分法的思维方式,其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也包括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与对于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下文分述之。
一、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一)、若无法则(But-For-Test)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ask/若无法则亦称为必要条件法则,其含义表述为若无行为人之行为,损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事理上的因果关系;若无行为人之行为而损害结果仍然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事理上的因果关系。
应用必要条件理论认定事实上原因具体分为两种做法:其一为剔除法,其二为替代法。
剔除法是由奥地利法学家格拉瑟所创,其思路为假定没有侵权人之行为,设想事件的结局是否有变化。
如果删除侵权人之行为,事件的发生方式及发展序列依然如故,则认为侵权人之行为显然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反之,如果删除侵权人之行为将造成事件结果与前迥异,则该行为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致害原因。
剔除法对于积极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较为适用,但是对于不作为引起损害的情形是无法适用的。
基于此,英美法系开发出替代法对剔除法这一缺陷加以弥补。
所谓替代法即是设想以一个合法行为替换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如果损害结果之发生不受影响,则认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证明侵权人以合法方式行为损害结果便无从发生,则认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兹举例予以说明,一医生在原告的丈夫发生呕吐时没有仔细检查诊断。
后果证明,即使他当时采取了仔细的检查诊断,死亡也必然会发生,因为死者的病情已属无可挽救。
因此,事实因果关系不成立,医院没有责任。
必要条件理论之优点在于,能有效排除因果关系判断上之不相干因素。
尽管有很多学者对必要条件理论的意义提出质疑,如冯?巴尔就说,“必要条件理论的主要不足不是它将过多的事件列入原因中去,而是它根本无力在原因和非原因之间进行区分。
……既然如此,在作者看来,适用必要条件理论本身也是毫无意义的”。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必要条件理论对于判断大多数案件,都足以获得符合公平正义之结论,这也是必要条件理论为各国法院所普遍采用的原因所在。
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必要条件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许多复杂侵权案件尚不能充分说明,亦即构成必要条件理论适用之例外情形。
择其要者,笔者认为这些例外情形有以下几类:第一、聚合因果关系。
聚合因果关系是指,二个同时存在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其中任何一个原因均足以导致相同结果发生。
如依据必要条件理论,两加害人均可主张如无我之行为,该损害仍会发生,则认为不存在事实因果关系。
即被害人虽受有损害,但无法请求赔偿;加害人虽为侵害行为,却无庸负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之要求。
第二、假设因果关系。
假设因果关系的提出乃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被告不法行为固然引起原告损害,但若被告遵守法令,如若不为不法行为,损害仍然会发生,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害负责?关于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传统上以因果关系处理,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构成原告损害之原因,至于假设原因之存在,不影响被告赔偿责任。
在此值得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假设因果关系非属因果关系问题,而系损害之计算问题。
[38]第三、超越因果关系。
例如被告因过失引起瓦斯爆炸,致原告房屋完全损坏。
但事后发生地震,可以证明即使原告房屋未毁于瓦斯爆炸,也必将在地震中全毁。
原告房屋必然因地震倒塌的在学说上被称为“超越原因”,意即该条件系被被告之行为“超越”,而无由发生。
曾世雄先生将这里的“假设因果关系”和下文的“超越因果关系”合称为“修补因果关系”,并有详细论述。
[39]超越因果关系与假设因果关系之区别在于,在前者原告行为之外的行为或事件(超越原因)实际上已经发生,而在后者,原告应为合法行为而实际上未为,属于“假设”存在的原因。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ask/第四、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致有损害,但无法确定谁系加害人,在此情况下,依据必要条件理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有无。
例如甲与乙在狩猎时,同时向某一方向开枪,致丙身中一弹身亡,但该子弹无法证明究竟为谁所发。
依据必要条件理论无法证明甲或乙之开枪,为丙死亡不可或缺之条件,若因此说甲与乙均不必为丙之死亡负责,显然与理不合,因此,显然不能适用必要条件理论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相反,在此情况下,各国法院一般均认为,甲、乙对丙之死亡应共同负责。
第五、因果关系中断。
因果关系中断是指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后,又发生了介入原因,使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被阻隔的效果,在此情况下进行的因果关系判定。
在此须注意,中断原因需独立与被告行为之外,且非被告行为之直接、可预见或具有相当性质结果,亦非包含与被告行为所创造之危险范围内,才能认定因果关系发生中断。
为解决复合式因果关系并弥补必要条件理论的不足,美国明尼苏达州法院于1920年的Andersonv.Minneapolis 案中创立了实质要素理论。
[40](二)、实质因素法则(MaterialElementorSubstantialFactorRule)实质要素法则意为当某一行为系某一结果发生的重要因素或实质性因素时,该行为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实质因素法则是对若无法则的补充,其功能在于防范和纠正因使用若无法则产生的不公正结果。
《美国侵权法重述》的编纂过程中采纳了这一见解,认为实质性要素为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而且进一步将实质要素说运用于事实因果关系之判断。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432段规定:“(1)除第二款规定外,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行为,损害仍将发生,则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即非引起他人损害之重要因素。
(2)若同时有两项力量积极发生作用,其中一个是由于行为人之过失,另一个则非因行为人之不法行为,但任何一项力量均足以导致他人损害时,则行为人之过失可认为是损害发生之重要因素。
”可见,《美国侵权法重述》是以必要条件说作为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之基础,而以实质要素说作为辅助标准。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重要因素或实质性因素,不仅要着眼于事实本身的逻辑联系,更应立足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给法官以自由裁量因果关系以追求公平正义的最终结果开辟了空间。
值得强调的是,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实践中,实质要素理论并没有被看成是对必要条件理论的背叛,也不是对他的修正,而只是对它的补充。
正如英国学者劳森和马克西尼斯指出的:“必须注意,这一公式并不是总是取代要是没有检验法,而是对它加以改善。
”[41]美国法学家普若赛也认为,“重要因素说之目的在于解决因多数原因均足以发生同一结果时,依据必要条件理论,导致行为人免除责任之不合理状况。
因而当两个以上之行为人对于同一事件之结果,就其合并整体考察,构成事件之不可欠缺之条件,而就个别考察,依据必要条件说,将是所有行为人免责时,个别行为应为事件发生之事实上原因。
”[42]实践中,实质要素理论主要应用于聚合因果关系的情形之下,近来美国的一些法院似乎倾向于将其使用加以扩大,逐渐被运用于一些于聚合因果关系无关的案件中。
但总体而言,适用范围仍然相当狭窄,从而,实质要素理论对于必要条件理论的改进是相当有限的。
二、法律上因果关系之认定由于英美法系没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没有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价值标准,而且允许并鼓励法官造法,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每一个具体的侵权行为案件时进行价值上的衡量和判断,考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ask/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创立了许多的判例和学说。
但迄今为止,也并无任何一种学说可妥善解决该问题,甚至对于近因的概念至今仍然争执不休。
就目前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大量的侵权案判例,对近因的理解进行了总结。
认为近因的判断至少应包含如下因素: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第二、这一因素自然地连续地发生作用,其中未介入影响结果发生的其它因素而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第三、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政策分析,这一因素应当招致侵权责任,否则,有违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