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中的环境正义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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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中的环境正义之探索
【摘要】笔者针对环境正义的缘起、含义、理论向度进行了简要分析,研究了环境正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在现代民法上的体现及其环境正义与中国的环境政策,同时对关于我国环境正义实现的途径进行了思考,得出了有益结论。
【关键词】环境立法环境正义理论向度
1 环境正义的概论
“环境正义”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深入而提出的一个新的命题或概念,它的出现也标志着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的转向。美国国家环保局将“环境正义”规定为: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有学者将环境正义定义为减少在国家、国际间与世代之间因不平等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正义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不仅是国家内部的问题,也在国际上、世代间非常严峻地存在着。
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轨迹基本上从这样几个方面规定了“环境正义”的理论向度:第一,国内环境正义。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区域间在环境权益和责任分配、安排上的公正性;第二,国际环境正义。不同国家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环境权益和环境责任上的公平问题;第三,全球环境正义。如果把地球看成是整个人类和所有物种的共同栖息地,那么“环境正义”还理应包括人类和其他物种、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公平问题。
2 环境正义原则的主要内容
1991年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在华盛顿召开,正式提出环境正义的17条原则,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六点:环境正义保证地球母亲的神圣、生态系统的统一、所有物种的相互依赖性和免受生态破坏的权利;环境正义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给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义为基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环境正义要求保护人民,使之免遭核试验、有毒或危险废物及毒药的危害,不使核试验威胁其享受清洁空气、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权利;环境正义确保全体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自决的基本权利;环境正义要求停止生产各种有毒物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质,所有过去和当前的生产者,必须对人民极其负责,在生产现场消除毒性、抑制危害;环境正义要求全体人民享有作为平等的伙伴参与各个级别的决策的权利,这些决策包括需求和评估。
3 环境正义在现代民法上的体现
现代民法的发展表明,私法公法化和私法社会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环境正义正成为其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和日益显
现的社会利益价值,都使得现代民法从观念到制度上对环境问题做出了必要的反应。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肯定表现在对环境权的确立,并通过环境立法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加以肯定,这实际上是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的重新定位,在这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面前,法律所面临的任务是如何建立新的平衡,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解决由于价值冲突所造成的紧张局面,实现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平衡,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环境正义。
其次,通过环境立法确立环境权,并对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私法所体现的单一经济价值进行限制来实现环境正义。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由此产生的环境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权利,在实体意义上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格。由于环境权既是个体权利,同时也是集体权利,对个人环境权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往往损害其他多数人的共同环境权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实体性的环境权属于一种“社会”权利,明显不同于人格权、财产权等典型的“私人”权利。因此,环境权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财产所有权是具有社会性的,对于其所有和行使必须加以限制。
4 环境正义与中国的环境政策
“中国环境法和环境政策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强调以当代环境科学和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先进思想为理论基础,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的环境保护原则和方针。这些原则和方针充分运用了当代环境科学理论,环境正义在中国环境政策中的具体体现集中体现在:
4.1 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中国环境资源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战略方针。其主张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反对“先污染、后治理”,反对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反对以超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环境保护措施来限制经济发展。这些都充分强调了从实质正义出发,着眼于现实的环境利益分配,这正是环境正义所要体现的立场。
4.2 环境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使危害环境者承担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较好地将环保责任目标化、定量化、具体化,明确了环境保护责、权、利三者的关系,是环境正义得以实现的前提保障。
4.3 环境民主原则。它强调了“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等,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肯定,促进了环境正义的实现。
5 关于我国环境正义实现途径的思考
宋国平等论述了现阶段我国环境不公的主要表现,并提出解决我国环境不公的具体对策,即环境政策的制定要体现环境公平、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理顺环保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实施生态补偿机制。赵晓红认为维护环境正义要建立全方位的保障体系,包括强化法规、严厉执法;生态补偿、区别发展;集体维权、
司法救助;政府决策、以民为本等。李淑文强调环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我国环境不公的现状,应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保障公众参与制度,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等途径,实现环境公平,促进社会公平。黄巧玲认为合理的制度安排、正确的环境伦理教育、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是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实现环境公正的有力保障。潘睿指出环境公共性问题的制度求解,关键在于把握环境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张力。曾建平强调,从环境公正的理论向度考量解决环境公正问题,需要价值上的诉求;从环境公正的从长远的观点看,从长远的观点看,环境问题又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没有幸免者。因此,必须从环境正义的立场出发,着眼于现实的环境利益分配,依据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环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政策,实现环境资源配置的多元化、权利化和法制化,从而在环境问题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参考文献
1 杨添翼等.论生态危机视阈下的环境立法公众参与[J].生态经济,2013(2):187~189
2 吕忠梅.超越与保——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