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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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

刘湘溶张斌

天津社会科学2008 年第2 期

内容提要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学应对自身理论缺陷和现实实践困境而提出的新理论, 主要是思考和探索解决环境不公和环境危机的可能性途径。环境正义是关于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伦理系统, 主要包括环境正义理念、环境正义规范、环境正义德性三个方面。与之相对应, 环境正义具有价值、规范、主体三重属性。环境正义价值确定目标、方向, 环境正义规范提供手段、途径, 环境正义德性提供主体品格基础。明确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 将有助于环境正义建设, 为解决环境不公和环境危机提供可能性路径。

关键词环境正义价值规范伦理德性

近年来, 环境伦理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同时环境伦理学在指导环境保护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就在相当程度上确证了这门学科理论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环境伦理理论在指导环境保护实践中遇到了困难, 不是过于理想化、无法实现, 就是过于抽象化、不具备可操作性。可以说环境保护实践的现状既向环境伦理学提出了挑战, 也为之提供了新的理论发展契机。环境正义就是环境伦理学应对自身理论缺陷和现实实践困境而提出的新的理论, 主要是思考和探索解决环境不公和环境危机的可能性途径。

实际上, 环境正义可以从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但本文主要是从伦理学的角度对之进行分析。环境正义是关于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伦理系统, 主要包括环境正义理念、环境正义规范、环境正义德性三个方面。与之相对应, 环境正义具有价值、规范、主体三重属性。

一、环境正义的价值属性:和谐与进化

环境正义首先是一种价值理念。具体说来, 环境正义理念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 同时, 环境正义理念又是对如何规范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判断, 是环境正义规范的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因此, 环境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它通过环境正义规范来体现并实现自己的价值。“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世界的原型、本质, 是规律与价值的统一, 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而价值理念是人们对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规范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的抽取和概括。它反映主体在行为过程中的价值构成、价值30 天津社会科学2008 年第2 期标准和价值判断。正如人类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某种价值理念的支持和引导, 环境行为也离不开价值理念的支持和引导。亚里士多德曾说:“有正义衍生的礼法, 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 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①在这里“正义”是“礼法”的价值基础, 是维持人们生活秩序的伦理理念。传统的社会秩序主要是靠上帝、权威、道德等因素调控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结构与交往状态, 而现时代的社会秩序主要是靠法律、

市场等因素调控的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交往结构与交往

状态。首先, 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 社会秩序发生了变化, 这必然引起正义理念本身的变化。其次, 建立社会秩序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作为建立社会秩序基础的正义理念也一定会发生变化。

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封闭落后的自然农业经济, 维持社会秩序的

政治、道德等因素是与之相适应的。而现代社会是趋向市场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社会, 维持社会秩序的调控因素主要是法律和市场,

可是法律是强制性的, 市场总会失灵, 所以建立新时代的社会秩序

更需要伦理理念。而环境正义正是新的时代条件下正义理念内涵的丰富与拓展, 是人类生存境况发生变化背景下人类实践精神的调适与

创造。环境正义既是对人类生存状态的科学反映, 也是人类主体精神的价值追求。可以说“环境正义是建立新社会秩序的基础”。环境正义作为一种伦理理念的价值功能就在于, 它不但为合理的人类行为规

范提供价值基础, 而且为人们评价环境行为是否符合人类所期盼的

价值取向提供客观的价值标准, 从而指导环境正义规范的建立和人

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

环境正义首先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环境保护实践中, 存在着由于环境保护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引起的“环境不公”问题。由这一问题引发的“环境正义运动”, 不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 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响应, 并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环境保护运动的一个

亮点。环境正义强调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的不

正义现象及其校正, 环境正义关注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正义将与人们的生活和生存密切相关的环境作为当前最需要保护的重点。也就是说, 环境正义要解决各种层次的环境不公, 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是人类对自身的正义。环境正义还追求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人类具有维护自身生存的当然之理即“人权”, 同时人类也要尊重自然生存的当然之理(规律) 即“自然权”, 因为人类生存是二重性的, 既是自主的存在又是为人的存在和为自然的存在; 自然的生存也是二重性的,既是自为的存在又是为人的存在。所谓自然的存在不是指维持自然的现状, 而是指它按照自身的内在规律生长进化。但是, 自从人类诞生后, 自然就不是纯粹的自然, 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②。人类在实践活动中为了自己的生存干预自然时要遵循自然规律, 保持自然系统的阈值和生命支持能力, 维护生态平衡, 实现人类持续发展和自然不断进化的双赢

局面。这是人类对自然的正义。

二、环境正义的规范属性: 道德与法律

社会规范是人们在改造社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适应性行为模式。它一方面是对人们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普遍规律的反映, 是一定社会和阶级对人们行为和相互间关系基本要求的概括, 另一方面, 它是

通过某种习俗、传统方式固定下来或由国家、团体认可的, 从而构成一定社会成员普遍遵行的行为准则。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 劳动使人类脱离了动物界, 完成了

由猿向人的历史性转变。与劳动和交往需要不断发展的同时, 意识和语言相伴而生, 这些都为社会规范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人类发展的最初阶段, 人们在共同生活和劳动中的行为总要引起各种社

会后果, 这些行为经过无数次重复以后, 人们开始认识到一些行为

的合理性, 希望在现实生活中再现它、巩固它; 同时, 人们也认识到另一些行为的危害性, 要求防止它、纠正它。人们的这些要求和愿望逐渐在世世代代的社会历史经验中凝结、积淀、巩固下来, 形成一些在原始群体内的最初社会规范。这一时期,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导致的个体对群体的绝对生态哲学与生态文明研究31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 卷, 人民出版社1979 年版, 第128页。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吴寿彭译, 商务印书馆1965 年版。依赖, 个体意识完全被包摄在不发达的群体意识中,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协调与维持还只是靠简单的习俗规范。由于初级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在社会关系中才出现了个人利益与人们共同利益的矛盾。为了缓和这类矛盾, 稳固已有的社会秩序, 在原始氏族内部逐步形成了较明确

地调整人际关系的自觉要求, 并通过群体的舆论使其趋于稳定。随着人们内心维护氏族整体利益的义务感和荣辱观念的萌生, 这种在当

时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行为要求, 经世代相传, 成为氏族社会成员共

同遵守的道德规范。自从私有制产生以后, 在人类社会关系中就逐渐产生了阶级关系, 原有的氏族社会规范在这时已不能有效地维持社

会秩序。适应这一需要, 在国家产生的同时,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也出现了, 它以新的方式协调着人们之间新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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