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兑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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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兑换规定
AIOFX金狮汇整理
一、因私出境兑换外汇的标准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具体标准根据因私活动的不同而有区别。
1、出境探亲、会亲和旅游兑换外汇的标准是: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的等值的外汇。
2、出境定居兑换外汇的标准是: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1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的外汇;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
3、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
4、其他需要兑换外汇的标准: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去香港、澳门的,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台湾)可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出境定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内亲属最多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
汇汇出。对前述未列入的其他用汇,可直接到银行购买500美元以内(含500美元)的等值外汇。上述兑换外汇的标准也会有变化。
二、因私兑换外汇需要办理的手续
对限额内的因私用汇,境内居民只要按规定持有关文件即可到银行办理兑换。
1、出境探亲、会亲、定居、自费留学、朝觐、出境旅游的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须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定居须提供前往国家居住证等;
2、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应当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
对未列入的经常项下的其他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有关文件和有关证明。
三、因私兑换外汇的银行
目前,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只授权中国银行一家办理。
个人外汇兑换新规定
为规范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做出新的规定。新的管理规定对个人因私用汇作了比较详细规范的说明,可操作性较强具体。内容如下:
一、无论居民在何地办理的护照及签证,必须凭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购汇。
二、因私出境的,均按年度因用汇标准供汇一次。(港澳1000美元,其它国家和地区2000美元)
三、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四、外籍来华工作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兑换外汇的,除需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完税证明、就业证及聘用合同。
五、14周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六、对于在边境地区办理出境旅游,持公安部门签发的允许出境旅游护照的人员,暂不予供汇。
七、同一城市(地区)原则上只指定一家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
为了加强对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现特做如下规定:
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各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或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的收付。该帐户不能代其他单位办理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中提取外
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对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各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上述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注明“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常驻人员不出境者,对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各银行对短期来华的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外币兑换外汇券时,须在水单上登记其本人姓名及护照号码;未用完的外汇券要求兑回外币时,须向银行提供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准予一次性兑回外币(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银行即收回水单。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