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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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法院审判酒后撞死人逃逸后赔偿缓刑案例

东莞市法院审判酒后撞死人逃逸后赔偿缓刑案例

东莞市法院审判酒后撞死人逃逸后赔偿缓刑案例
摘要:
1.事件概述
2.案件经过
3.判决结果及理由
4.社会反响
5.对我国交通法规的启示
正文:
东莞市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酒后驾车撞死人逃逸的案例,被告人最终被判处赔偿及缓刑。

这起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对酒驾问题的关注,警示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尊重生命。

2021年某天,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行驶在东莞市某道路上,车辆失控撞上了一名行人,导致行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施救,反而选择逃离现场。

警方接报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录像及走访目击者,锁定了李某为肇事者。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东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行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同时,李某还需赔偿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这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大部分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既对肇事者进行了惩罚,又为死者家属提供了经济赔
偿。

然而,也有少数人认为,对于酒驾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该严惩不贷,判处实刑。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酒驾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行为。

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我国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以免悲剧发生。

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让每一个人都充分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交通案件法律文书(3篇)

交通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XX交通肇事案原告:XX(受害人姓名)被告:XX(肇事者姓名)案号:XX法刑初字[XX]第XX号起诉时间:XX年XX月XX日审理法院:XX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一)基本事实XX年XX月XX日,被告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XX的小型轿车,沿XX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XX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后被告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鉴定意见经XX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XX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XX赔偿原告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2. 判令被告XX赔偿原告XX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3. 判令被告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意见被告XX对原告XX的诉讼请求部分认可,但认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法院审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XX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XX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XX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XX个月;2. 被告XX赔偿原告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3. 被告XX赔偿原告XX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4. 被告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肇事逃避法律追究案例(2篇)

肇事逃避法律追究案例(2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数量急剧增加,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肇事逃逸案件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讲述一起典型的肇事逃逸案件,以警示人们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凌晨时分,南京市民张先生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行驶在南京市某主干道上。

当时,天空下着大雨,路面湿滑。

张先生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前方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李某。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并未停车救助,而是加速逃离现场。

李某被撞后,重伤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抢救无效,李某于次日不幸去世。

二、案件经过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立即报警。

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和目击者证言,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肇事逃逸案件。

为了尽快破案,警方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并发布悬赏通告,鼓励群众提供线索。

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警方发现肇事车辆在逃离现场后,曾驶入一条小巷,最终消失在监控盲区。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该车车主名叫赵某,系南京某公司员工。

警方立即对赵某进行传唤,赵某对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赵某交代,事发当晚,他驾车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李某。

事故发生后,他慌乱中想到自己酒后驾车,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于是选择了逃逸。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逃逸行为加重了犯罪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

四、案件反思这起肇事逃逸案件,给李某的家属带来了无尽的悲痛。

悲剧的发生,警示我们:1.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驾驶车辆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注意观察路况,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 关爱生命,远离酒驾:酒后驾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酒后驾车。

3. 肇事逃逸,法律不容:肇事逃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doc

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doc

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作者:王剑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7期一、基本案情案例一:徐某驾驶无牌照、刹车失灵且超载的131型农用运输车将行人张某撞伤。

徐某伙同乘坐该车的刘某将张某抬上肇事车后带离事故现场。

为逃避法律追究,二人又找到杨某商定,将被害人掩埋。

为此,杨某购买铁锹一把,三人将张某运一僻静沙坑内掩埋。

张某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案例二:丁某驾车路过一座小桥下坡处时,将醉倒在此的李某碾压于车下。

丁某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旁边,后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认定死者李某是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实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时,夜里就更难发现,即便发现肯定是近距离的,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

上述两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徐某和丁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意见分歧较大。

在案例1中,对徐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刹车失灵且超载的汽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张某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驾车肇事致被害人受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竟伙同被告人刘某、杨某用车将尚未死亡的被害人拉走掩埋,致被害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案例2中,对丁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不能预见在桥下坡处躺着一个人,其主观上无过失,其交通肇事行为属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丁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却不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死亡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从以上两件案例可以看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区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这需要结合相关刑法理论予以具体分析。

试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试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据现代汉语 词典 , 所谓逃逸 , “ 跑” 是 逃 的书面 用语 , 是指 为躲 避 不利 于 自己 的环境 或事 物而 离开 。 而关 于刑 法第 13条 中“ 逸 ” 3 逃 的含 义 , 者 们 的观 学
点 不 一 。 1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说 。 . 避 救 助 义 务 . 2 逃 说。 . 3 逃避 救 助 义 务 和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综 合 说 。 4 ④. 逃 避 救助 义 务 和逃 逸 法 律 择 一 说 。 . 避 赔 偿 义 5 逃 务 说 o 20  ̄ 00年 1 月 1 1 0日最 高人 民法 院作 出 的《 关
摘 要 :现行刑 法第 1 3条关 于交通肇 事罪的规 定, 7 3 在 9刑 法的基 础上除扩展 了主体 范围之 外 , 增关 于交 新
通肇事“ 逃逸” 以及 “ 因逃逸致人 死亡” 的规定 。这一立 法 旨 解 决社 会 中严峻的 交通肇 事 问题 , 在 并对“ 逃逸” 情形
作 出明文规定 , 重其 处罚 , 加 以求达 到促使 肇事者及 时救 助伤 者的 目的。然而 , 由于司法解释 过 于简单 , 成 关于 造
的动机 , 即使客观上未实施救助 , 行为人是否离开现 场不影 响 对 于 “ 逸 ” 为 性 质 的定 性 。笔 者 将 以 逃 行
此 为起 点 探讨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形 下 的 若 干 问 情 题。


“ 逃逸致人 死亡" 之厘清
近年来 ,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 交通工具的 日 益 普及 , 交通运输业迅猛 发展 , 交通肇事案 件逐年上 升 , 别是 “ 通肇 事后 逃逸 致 人 死 亡 ” 特 交 的案 件逐 年
杂性 , 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厘清 , 以 尽可能解决理论关 于此问题 的争议 , 更好地为司法 实践 的认 定提 供依 据 。

张伟刚交通肇事逃逸案(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1509号)

张伟刚交通肇事逃逸案(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1509号)

张伟刚交通肇事逃逸案(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150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150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40【处罚日期】2022.06.2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徐中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象山县【处罚对象】张伟刚【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7:15处罚名张伟刚交通肇事逃逸案称行政处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1509号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张伟刚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6月14日01时55分,张伟刚驾驶小型轿车在象山县***沿***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村口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弃车逃逸,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伟刚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象山县公安局送达象山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23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徐中队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罪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罪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罪我国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逃逸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不能使用此规定。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法律所要保护的究竟是被害人的人身安危还是法律对于被告人及时的惩治,并且,这一司法解释在法理层面与实践层面是否经得起推敲,这些均值得我们深思。

刑法理论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按交通肇事罪定罪,是逃逸行为与先前的肇事行为的结合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为情节加重犯。

我认为是情节加重犯。

我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应该如下所述: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为已经死亡,或者,虽没有死亡,但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得死亡,则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或者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因急于逃跑,或者受到警察或他追赶,不顾周围群众生命的安全,横冲直撞,造成他人或甚至多人死亡的,此种情形已非“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因为此时中的人不是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应该构成另一个新的罪行。

此时,一般应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第二,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应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男,汉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同上,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羁押于XXX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予
以严惩;
2、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XXXX元(具体
详见赔偿清单);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被告人驾驶XXXXX号X型普通客车,沿X县XX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X街交叉口,撞住行人XXX,造成XXX死亡,肇事后XX弃车逃逸,后经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X公交认字[2012]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其情形符合交通肇事罪中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
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未与原告人正式协商过赔偿事宜,赔偿态度不积极且毫无诚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基准刑上加重处罚30%。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但触犯了刑法,而且侵害了原告人的民事权益,事发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据此,原告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附:1、赔偿清单一份。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简称人保巴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目的: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
萧天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罢肇事后驾车逃逸。
本次事故经蓝山区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蓝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罢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萧天不负责任。
后被告人王罢被公市蓝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由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王罢应当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合理费用.而从 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数据得知,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 元 。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罢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此致2西京市蓝山区人民法院原告人: 年 月 日3范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2017-05-21 13:11 | #2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系死者李治军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州区上八庙镇盘龙村149号。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交通事故引起他⼈重伤或者死亡的,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的,⾏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如果逃逸的,刑事责任会加重,那么,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刑为有期徒刑15年。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为致⼈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以上3⼈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为”,并且⼜造成了致1⼈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以上,应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肇事逃逸致⼈死亡如何认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在认定“因逃逸致⼈死亡”时应把握以下⼏点: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为⼈交通肇事⾏为致伤的⼈,⽽不是其他⼈。

2、⾏为⼈对交通肇事⾏为致伤的⼈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为⼈的交通肇事这⼀先⾏⾏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的⾝体健康、⽣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产⽣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实施救助⽽不实施救助⾏为致受伤的⼈发⽣了死亡的结果。

3、⾏为⼈对受伤⼈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理,因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受害⼈死亡结果的⼼理状态。

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的救助⾏为会发⽣受害⼈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带离现场⽽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的间接故意⼼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

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

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法院:本案原告XXX系法定继承人,被告XXX,XXX交通肇事案于XXXX年X月X日发生。

原告本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精神,依法提起此起诉讼。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详细陈述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XXX系原告的法定继承人,因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丧失生命。

被告XXX是肇事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被告的违法行为被告XXX在XXXX年X月X日XX时XX分,驾驶其XXXX号小轿车行驶至XXX路段,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意道路行车安全,驾驶超速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行为明显。

在与原告XXX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被告XXX没有采取及时的救援措施,并且未立即报警,导致了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致命伤害。

三、原告的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原告XXX在交通事故中丧生,造成其无法继续从事正常劳动、经济活动,丧失了相关收入来源。

原告的家庭也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支持。

据相关调查显示,原告生前每月收入约为XXXX元。

假设其工作年限还有XX年,按照年增长率计算,可以合理推算出原告的经济损失总额为XXXX元。

2.精神损失:原告的家庭失去了亲人,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上的打击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原告的去世也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和不可逆转的伤痛。

3.其他损失:原告在临终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痛苦和苦楚,以及与被告摩擦过程中受到的创伤,都是无法衡量和弥补的损失。

基于上述损失,原告因被告交通事故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总计X万元。

四、法律要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运行的规范,执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的指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XXX立即赔偿原告XXX直接经济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X万元。

2.判决被告XXX承担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原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

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伤害后,将被害人运离现场加以遗弃并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伤害后,将被害人运离现场加以遗弃并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宋良虎、殷海军故意杀人案【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肇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伤害后,将被害人运离现场加以遗弃并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651号(2003年5月27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361号(2003年8月11日)【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宋良虎。

被告人殷海军。

2002年9月3日7时许,由被告人宋良虎驾驶、被告人殷海军乘坐的松花江牌微型车,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吴培英撞伤。

宋良虎与吴培英的丈夫董建叶将被害人吴培英抬上肇事汽车送往医院,途中,宋良虎与殷海军预谋将被害人抛弃。

当汽车行驶至该市顺义区后沙峪北京市丽光打火机厂(以下简称打火机厂)门口时,宋良虎谎称医院到了,殷海军与董建叶将吴培英抬下车,放在打火机厂门口后,殷海军趁机返回肇事车,宋良虎驾车与殷海军逃逸。

被害人吴培英后因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被害人吴培英被遗弃时生命处于垂危状态,当地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虽及时赶到现场,但因被害人之夫董建叶提出要回家取钱,民警才未直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故延误救治时间约两小时。

【审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宋良虎、殷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良虎在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伙同殷海军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并遗弃,致人死亡,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宋良虎所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殷海军所犯故意杀人罪,依法亦应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25条第l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良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殷海军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 键 词 ]交通 肇 事 罪 ; 逸 l致人 死 亡 关 逃 [ 图 分 类 号 】I 2 [ 献 标 识 码 ]B [ 章 编 号 ]10 6 8 (0 6 1 —09 0 中 )4 9 文 文 0 8~ 2 5 20 ) 1 O O一 3
交通肇事罪 ,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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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 】20 0 3 0 6— 3— 0 [ 作者简介]冯 方(9 2一) 女 , 18 , 西北政 法学院刑 法学专业 2 0 04级硕士研 究生。
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 , 致一 人以上重伤 , 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 并且为逃避法
根据《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为最 (
高人 民法院《 解释》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 ) “ , 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 法律追究而逃跑 , 致
认 为只要交通肇事 后 , 逃离事故 现场 的就是“ 交通
肇事后逃逸”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最高人 民法 院《 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第( 项 中, 六) 行为人为逃避 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 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
罪构成事实 , 到了定罪 的作用。如果将这里逃离 起 事故现场的行为认为是 “ 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 ”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 十三条 的规定 , 交通运输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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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 第 1 期 8 1 (06年 1 ) 20 1月
山西高等 学校社 会 科 学 学报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肇事逃逸事件时有发生,而一旦这样的事件导致了人员伤亡,后果就会变得更加严重。

在这里,我将向大家介绍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这起案件发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作日下午。

当时,受害者小李正在骑车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

肇事司机并没有停车查看,而是选择了逃逸。

小李当场受伤,紧急送医后不治身亡。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

首先,肇事逃逸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严重挑战。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该第一时间停车查看受伤情况,配合警方调查,而不是选择逃逸。

逃逸不仅是对受害者和家属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挑战。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往往给受害者和家属带来巨大的伤害。

在这起案件中,小李的家人不仅失去了至亲的家人,还要面对经济赔偿和法律诉讼等问题,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这也提醒我们,交通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肇事者的一时疏忽可能给他人带来永远的伤害。

最后,交通肇事逃逸事件需要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于肇事逃逸的司机,法律应该严惩不贷,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只有通过严惩肇事逃逸者,才能有效地震慑其他人,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总的来说,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一起极其严重的事件,它不仅给受害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挑战。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牢记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负责任的交通参与者。

同时,也希望法律能够更加严厉地惩治肇事逃逸者,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交通环境变得更加安全,让每个人都能够平安地回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案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案情介绍:2001年8⽉16⽇凌晨1时许,被告⼈罗某某驾驶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汉⼝路由北向南⾏驶⾄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辆同向⾏驶的⼈⼒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

⼆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某某驾驶的⼤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死亡的原因是⼤货车的撞击,⼤货车司机对被害⼈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罗某某逃逸的⾏为与被害⼈的死亡⽆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后逃逸,造成被害⼈孙某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被随后驶⾄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没有被告⼈罗某某的逃逸⾏为,就不会发⽣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孙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罗某某对被害⼈家属已作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罗某某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辩护⼈认为被告⼈罗某某逃逸的⾏为并没有产⽣孙某某因得不到抢救⽽⾃然死亡的结果,⽽是因为⾼某某的⾏为才发⽣了孙某某死亡的结果。

罗某某的⾏为与被害⼈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某某的⾏为才与最后结果产⽣了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审对罗某某适⽤“因逃逸致⼈死亡”的法律条⽂不当,导致量刑畸重。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本文将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以案释法,揭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旨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二、案例背景2021年某月某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事发时,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王某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将正在路口等待绿灯的行人李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王某慌乱中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王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不履行报告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2.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因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王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总结1.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2. 交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制裁。

3. 人民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缓刑一年驾驶证不吊销案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缓刑一年驾驶证不吊销案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缓刑一年驾驶证不吊销案例2013年,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案情简介:被告驾驶大型货车正常行驶,适逢另外两辆家用汽车相撞,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倒在被告的挂车车轮下,受害人不及停车,一路碾压拖拽受害人,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故认定结论为被告负主要责任。

律师主要辩护观点:一、起诉书对受害人“尚有生命迹象”的事实认定无充分事实根据。

在对此问题详加阐述的同时,辩护人还申请了法医鉴定人员出庭,就受害人在甩出车外时不排除已经死亡的可能进行了调查询问。

二、被告不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本案中,即使被告逃逸,但也属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后续行为。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不存在任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此次交通事故应属于意外事件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驾驶拖挂车由北向南以大约40公里/小时的速度正常行驶,主挂车车长相加约20米,载重近50吨。

在听到有撞击声后,即靠路边停车。

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非被告所能控制。

案件审理结果: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后被判缓刑,说明当事驾驶人已经认定了同等责任以上,按照相关规定已经达到吊销驾驶证的条件。

吊销驾驶证不一定需要由法院判决,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操作管理即可。

平果法院对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谅刑案例

平果法院对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谅刑案例

平果法院对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谅刑案例广西平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交通事故的一方负主要责任的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21时许,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载人何某(男),沿平果市平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S149省道路口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龙(男)驾驶的摩托车形成交通事故。

造成李某龙受伤、李某龙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无赔偿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一、案情简介2020年4月2日,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害人李某峰、李某龙亲属均对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谅解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裁判结果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一方未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对方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违反规定载客载人并将死者载上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结合本案事实及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逃逸致人死亡法律后果(3篇)

逃逸致人死亡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我国《刑法》对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就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肇事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判断。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将依法从重处罚。

(2)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却故意不采取救助措施,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肇事者应当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支付丧葬费:肇事者应当支付死者丧葬费用。

(3)支付医疗费:肇事者应当支付死者生前因事故遭受的医疗费用。

3. 行政责任(1)行政拘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2)吊销驾驶证: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驾驶证。

四、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1. 刑事责任适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造成他人死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2. 民事责任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逃逸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肇事者应当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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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法律文书
审判长、审判员:
在康某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王某死亡一案中,本律师受被害人王某亲属之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并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事实材料,特别是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本律师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考虑。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致死)。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是:1、交通事故已经发生。

2、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3、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

4、逃逸与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明显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具体表现为:
1、从事故撞击地点看:事故现场图显示发生碰撞点的位置是距离东侧路边至少有2.6米,距中心线1.1米,依据碰撞点可知拖拉机停放在公路右幅的中间位置,属违章停车并擅自违规离开车辆;
2、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康某不但违章停车,而且肇事车辆没有示宽灯、屏闪灯,肇事司机停车也没有依照法定距离和方法设置警告标志;
3、从事故发生时间上看:是在11月5日晚上18:10左右,天色漆黑能见度低,康某停车没有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4、从事故发生后康某的行为看:交通事故发生后康某有逃逸行为;
5、从肇事车辆的车况看:私自加宽改装,无示宽灯。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三条第(五)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康某已经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被告人逃逸行为作出的第200409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于事实于法律都有充分的依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责任认定不正确要求法院重新确认双方的事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具体分析如下:
1、被告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认知能力正常,对普通人能认识的问题能够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2、在事故的现场摩托车倒的位置与被告人停放车辆的位置仅相距1米左右。

3、被告人在2004年12月9日第4次供述:“我从饭店出来后,看到在我车旁的摩托车,我知道肯定撞车咧,我想我车又没走着,撞他撞,跟我没关系,我就开车走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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