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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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法律文书
审判长、审判员:
在康某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王某死亡一案中,本律师受被害人王某亲属之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并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事实材料,特别是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本律师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考虑。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致死)。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是:1、交通事故已经发生。2、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3、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4、逃逸与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明显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具体表现为:
1、从事故撞击地点看:事故现场图显示发生碰撞点的位置是距离东侧路边至少有2.6米,距中心线1.1米,依据碰撞点可知拖拉机停放在公路右幅的中间位置,属违章停车并擅自违规离开车辆;
2、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康某不但违章停车,而且肇事车辆没有示宽灯、屏闪灯,肇事司机停车也没有依照法定距离和方法设置警告标志;
3、从事故发生时间上看:是在11月5日晚上18:10左右,天色漆黑能见度低,康某停车没有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4、从事故发生后康某的行为看:交通事故发生后康某有逃逸行为;
5、从肇事车辆的车况看:私自加宽改装,无示宽灯。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三条第(五)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康某已经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被告人逃逸行为作出的第200409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于事实于法律都有充分的依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责任认定不正确要求法院重新确认双方的事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具体分析如下:
1、被告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认知能力正常,对普通人能认识的问题能够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2、在事故的现场摩托车倒的位置与被告人停放车辆的位置仅相距1米左右。
3、被告人在2004年12月9日第4次供述:“我从饭店出来后,看到在我车旁的摩托车,我知道肯定撞车咧,我想我车又没走着,撞他撞,跟我没关系,我就开车走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