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基本法律知识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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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第二章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通则》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解释
《民法通则》 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 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90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的,一般应按约 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 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 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 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 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 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 有效约定。 (2 )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 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 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1)合同有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 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 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3、借款利率:决定借款利率范围的因素包括,相关信用等级的历史(即实
际)和预期的逾期率、违约率、违约的收回率;宏观经济的趋势,及其带来 的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大小;市场上、以及平台上的资金和借款的供需关系、 以及用户的需求
4、授信额度:即借款额度范围。依据个人信用等级及个人财务信息对借款
人进行授信。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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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利息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 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要想收取利 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 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 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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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种类
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 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金融 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
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 一大新的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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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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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 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 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 风险。在借贷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 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 代为履行”或“保证人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完全行为 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贷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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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 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 付的交付。质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 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 (2) 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流质)。如有约定,也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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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三、借贷担保
1)争取落实借款的担保 1、借款担保的必要性 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 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 益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 2、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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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二、利息和利率 1)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 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 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 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 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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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四、注意借款的证据 1、注意采用书面形式 2、妥善保管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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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五、债权的保全。
借出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方仍未归还的,贷款人就要应催收, 提醒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尽快还款,同时应保存催收的证据,如通过电话录音或 者录音笔等方式把你的证据固定下来。如果其不讲信用赖账不还,就应考虑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之外为两年】,胜诉后可以通过法院判 决来申请强制执行。 出借人应保存向借款人主张债权的证据,如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可以使诉 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可从中断之日起计算。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重点就是要确保借款用途必须合 法、正当,避免违法借贷,同时,借贷双方的履行应有书面证据体现,防止空口 无凭,最后还要注意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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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六、套路贷。
套路是一个网络流行词语,是随着竞技游戏的打法流行起来的,用来形容精心 策划的一套计划,针对敌方算计的一个形容词。 1、少一点套路,多一点真诚。 2、套路玩的深,谁把谁当真。 3、真正的套路不是骗你一次,而是骗你一次又一次。 4、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农村已整改,套路深似海。 5、我走过的最远的路,就是你的套路。 6、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 7、一入套路深似海,从此节操是路人。 8、情书是我抄的,套路我是学的,但喜欢你是真心的。 9、都说城市套路深,岂知套路出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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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4、定金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 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以该款项的获 得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式。对于定金应当注意以 下几点,明确约定所交款项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证 金”、“押金”之类。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取定金 数额不得超过20%。
中银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 知识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第一章 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及风险控制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 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 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担保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相关利 率。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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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间借贷专业术语
1、逾期:到期的还款还没有被完全偿还。逾期会对借款人产生逾期
管理费以及逾期罚息。
2、违约:逾期违约:违约反映了借贷进入另一个阶段借贷偿还的可能性、
及时性都进入了一个更低的状态。违约会对借款人产生违约管理费以及违约 罚息。违约并不等于完全损失。违约金额有一定的收回率。
【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
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六)民间借贷的怎样控制风险
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2、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3、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 4、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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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3)合同无效的处理 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出借人引起的,借款人只须返 还本金。 由借款人引起的,借款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 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 还将被收缴。
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信用分数从0到100,从缺乏信用到非常优异的信用。从四个方面评估: 1. 个人信息;2. 个人财务信息 3. 个人信用历史,信用行为记录;4. 个 人其他相关行为记录(如有否犯罪记录)
影响信用分数和等级的因素包括:1. 信息的质量,即信息的完整,细致, 准确的程度; 2. 信息是否已经验证; 3. 不同的信息,不同的验证手段 有不同的重要程度; 4. 不同的信息之间又相互影响,并不是简单的叠加 的关系;5. 更多更完整即更高质量的信息可以获得更高的信用分值:如 良好的借款,还款历史可以带来更多的信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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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六、套路贷。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
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 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 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 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 的目的 。 套路是一个网络流行词语,是随着竞技游戏的打法流行起来的,用来形容精心策划的一套 计划,针对敌方算计的一个形容词。
(五)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
《合同法》第12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 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6月23日)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 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 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合同无效的情形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 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 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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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3)“超36%”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提醒出借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 诉,要求对超过36%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 已履行的超过36%的利息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超36%”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 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5.规定, 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 定复利(即利滚利)。
第二章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通则》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解释
《民法通则》 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 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90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的,一般应按约 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 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 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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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 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 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 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 有效约定。 (2 )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 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 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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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1)合同有效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 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 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3、借款利率:决定借款利率范围的因素包括,相关信用等级的历史(即实
际)和预期的逾期率、违约率、违约的收回率;宏观经济的趋势,及其带来 的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大小;市场上、以及平台上的资金和借款的供需关系、 以及用户的需求
4、授信额度:即借款额度范围。依据个人信用等级及个人财务信息对借款
人进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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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利息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 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要想收取利 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 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 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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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种类
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 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金融 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
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 一大新的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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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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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 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 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 风险。在借贷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 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 代为履行”或“保证人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完全行为 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贷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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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 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 付的交付。质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 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 (2) 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流质)。如有约定,也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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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贷担保
1)争取落实借款的担保 1、借款担保的必要性 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 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 益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 2、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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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二、利息和利率 1)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 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 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 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 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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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借款的证据 1、注意采用书面形式 2、妥善保管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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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五、债权的保全。
借出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方仍未归还的,贷款人就要应催收, 提醒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尽快还款,同时应保存催收的证据,如通过电话录音或 者录音笔等方式把你的证据固定下来。如果其不讲信用赖账不还,就应考虑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之外为两年】,胜诉后可以通过法院判 决来申请强制执行。 出借人应保存向借款人主张债权的证据,如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可以使诉 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可从中断之日起计算。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重点就是要确保借款用途必须合 法、正当,避免违法借贷,同时,借贷双方的履行应有书面证据体现,防止空口 无凭,最后还要注意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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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六、套路贷。
套路是一个网络流行词语,是随着竞技游戏的打法流行起来的,用来形容精心 策划的一套计划,针对敌方算计的一个形容词。 1、少一点套路,多一点真诚。 2、套路玩的深,谁把谁当真。 3、真正的套路不是骗你一次,而是骗你一次又一次。 4、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农村已整改,套路深似海。 5、我走过的最远的路,就是你的套路。 6、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 7、一入套路深似海,从此节操是路人。 8、情书是我抄的,套路我是学的,但喜欢你是真心的。 9、都说城市套路深,岂知套路出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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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4、定金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 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以该款项的获 得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式。对于定金应当注意以 下几点,明确约定所交款项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证 金”、“押金”之类。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取定金 数额不得超过20%。
中银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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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及风险控制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 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 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担保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相关利 率。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四)民间借贷专业术语
1、逾期:到期的还款还没有被完全偿还。逾期会对借款人产生逾期
管理费以及逾期罚息。
2、违约:逾期违约:违约反映了借贷进入另一个阶段借贷偿还的可能性、
及时性都进入了一个更低的状态。违约会对借款人产生违约管理费以及违约 罚息。违约并不等于完全损失。违约金额有一定的收回率。
【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
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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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间借贷的怎样控制风险
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2、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3、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 4、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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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3)合同无效的处理 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出借人引起的,借款人只须返 还本金。 由借款人引起的,借款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 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 还将被收缴。
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信用分数从0到100,从缺乏信用到非常优异的信用。从四个方面评估: 1. 个人信息;2. 个人财务信息 3. 个人信用历史,信用行为记录;4. 个 人其他相关行为记录(如有否犯罪记录)
影响信用分数和等级的因素包括:1. 信息的质量,即信息的完整,细致, 准确的程度; 2. 信息是否已经验证; 3. 不同的信息,不同的验证手段 有不同的重要程度; 4. 不同的信息之间又相互影响,并不是简单的叠加 的关系;5. 更多更完整即更高质量的信息可以获得更高的信用分值:如 良好的借款,还款历史可以带来更多的信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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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套路贷。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
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 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 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 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 的目的 。 套路是一个网络流行词语,是随着竞技游戏的打法流行起来的,用来形容精心策划的一套 计划,针对敌方算计的一个形容词。
(五)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
《合同法》第12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 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6月23日)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 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 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2)合同无效的情形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 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 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无效:
郝大海律师 2020年4月
(二)民间借贷的热点问题及应对
3)“超36%”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提醒出借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 诉,要求对超过36%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 已履行的超过36%的利息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超36%”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 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5.规定, 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 定复利(即利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