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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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下称“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下称“本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业主大会赋予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电话号码:
二、物业服务区域范围:
东至:东临××
南至:南临××
西至:西临××
北至:北临××(不包括商用部分)
三、物业类型:住宅类
四、物业服务区域概况
本物业服务区域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自业主大会选举委员产生后由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组成
设委员11名(其中得票少的2名为候补),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A区2名委员,B区2名委员,C区7名委员,各区候选人以得票高者当选。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聘任全职执行秘书1名,执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业主享有优先被提名权。执行秘书人选未确定的,可暂由委员兼任。第七条本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方案;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本小区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审议物业服务公司服务收费标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十二)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十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开发商、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接洽与商谈小区事项,维护业主利益。
(十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本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三章委员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首先由业主自荐,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审核资格后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公示成为正式候选人,委员经业主大会在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产生,符合区域委员名额分配条件下,得票多者当选。业主也可投票给除正式候选人以外的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其他业主。
本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重选,委员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届。
本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当届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换届选举工
作。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经过业主大会投票选举,因差额落选的人员,可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候补人选,在本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经本委员会提名、业主大会批准后可依次递补。
第十条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委员名额分配应符合下列原则:A区2名委员,B区2名委员,C区7名委员。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第十二条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本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本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协助主任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在主任授权后可以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丧失业主资格;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经本委员会或A区、B区、C区各区的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罢免相应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第十七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人选,由本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增补人选,应符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会议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三)本委员会每月至少应开例会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七)本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本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日常管理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本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