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福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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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劳保福利管理工作,统一劳保福利标准,合理发放、使用劳保福利用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劳保福利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保福利管理工作归口综合处

(一)综合处负责中心所有员工的福利工作的落实,监督指导具体落实执行情况。

(二)生产处和物供部负责监督审核。

第四条劳保用品一般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肥皂、洗衣液、雨衣、雨鞋、大衣、防砸鞋、等及其他特殊岗位专用劳保用品。

第五条为了便于管理,员工的工作岗位依据工作性质归并为两大类,即:机关后勤岗位和生产岗位,劳保用品的发放种类及标准可根据以上分类区别制定。

第六条劳保用品的具体发放标准见相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办公会审核同意后临时调整。配置标准和范围。

第七条中途调整岗位后需要领取相应的劳保用品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劳保用品领用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领用。特殊岗位、临时岗位或特殊情况需要增发劳保用品的,由中心主任审批。

第八条劳保福利用品由综合处提供人数,物供部集中采购,劳保福利用品的发放由中心综合部造表统一办理,物供部负责发放,心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

第九条未尽事宜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后,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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