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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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有关规定以及我行《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xx发x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柜台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结汇和售汇(或称购汇)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外国护照、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交官证。

第四条根据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五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应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比照机构的经营性外汇结售汇规定执行,需凭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办理。

第六条资本项目账户的结售汇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
本项目项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落实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政策规定、对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及检查。

第九条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电子银行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流程管理及业务优化。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工号管理及协助提出业务处理的会计核算需求。

第十一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客户的服务及营销。

第十二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我行柜面系统与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完善以及系统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国际业务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分行”)负责辖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及日常业务管理,负责分行地区支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准入申请及外管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业务系统(简称“ASONE”系统)的工号维护。

为使系统自动报送数据,系统管理员对“ASONE”系统工号维护时应给辖内网点设置虚拟工号:虚拟业务主管(工号设为“4
位所号+ A”,如“1201A”)、虚拟业务经办(工号设为“4位所号+ B”,如“1201B”)。

虚拟工号登录后将密码统一修改为:“Aa123456”。

第十四条开户行负责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准确报送个人结售汇信息,负责将系统推送的《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和《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告知客户,查看并及时反馈系统推送的分拆信息。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一节柜台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第十五条开户行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后,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或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

自行办理出口的,结汇应凭出口合同或协议、发票办理,货物已报关的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出口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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